第5部分.賽事工作人員(THE OFFICIALS)
1.裁判員(The Referee)
(a) 裁判員應
(i) 是唯一可判決公平及不公平的人,
(ii) 在條例沒有充分地包含的任何情況下,基於公平比賽原則自由地作出判決,
(iii) 在這些條例下,對賽事的正確行為負責任
(iv) 如他遇見任何違反這些球例的事件,需作出干涉
(v) 如被要求時,需告訴球員球的頻色,及
(vi) 依球員合理的要求,清潔任何球。
(b) 裁判員不應
(i) 回答不是本球例認可的任何問題,
(ii) 對球員將會作出犯規擊球,作出任何提示,
(iii) 給予任何影響賽事的要點之忠告或意見,或不應
(iv) 回答任可有關分數差別的問題。
(c) 如裁判員注意不到任何事件,他可用計分員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證據,或要求在最佳觀察位置的目擊者協助他的判斷。
2.計分員(The Marker)
計分員需在計分板上記錄準確度數及協助裁判員執行其職務,如有需要計分員還需充當為記錄員。
3.記錄員(The Recorder)
記錄員需保持每一次擊球的記錄,於適當時演示所發生的犯規,及依要求記錄每一個球員或一邊的得分。記錄員還需要記錄連續得分的總數。
4.賽事工作人員的協助(Assistance by Officials)
(a) 在擊球者的要求下,裁判員或計分員需將任何對擊球者在擊球時的行動,有所妨礙的燈光設備,移動及保持位置。
(b) 裁判員或計分員,依照有殘障的球員的情況,給予必需的協助,這是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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