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部分.球員(THE PLAYERS)
1.浪費時間(Time Wasting)
如果裁判員應為,球員在一次擊球或選擇擊球時,用上不正常的長久時間,裁判員需給予警告,他這樣做可能令該球局的勝方判給對手。
2.不公平行為(Unfair Conduct)
當球員拒絕繼續球局,或者固執地或堅持地反對裁判員的見解不公平,包括在之前球例第1條提及的浪費時間,球員會被判為該局的負方,同時裁判員給予球員警告,如果此等行為繼續就會將整個對賽的勝利判給對手。
3.處罰(Penalty)
(a) 如球局因此部分的條例而喪失,犯規者應
(i) 輸掉球局,及
(ii) 喪失所有已得度數,而對手將得到檯上所有剩餘的相等度數,每個紅球計算為八度及,任何不正確地離桌的顏色球會當作放回置球點上計算。
(b) 如比賽因此部分的條例而喪失,犯規者應
(i) 輸掉球局並依照(a)所述處理,及
(ii) 加上,如賽事以局數作勝負判決,輸掉餘下所需但未作賽的球局,或
(iii) 加上,輸掉餘下所有比賽,如賽事實施度數累積,每個球局將計算為147度。
4.非擊球者(Non-striker)
當擊球者在進行中,非擊球者需被免在擊球者的視線範圍內站立或移動,他應坐或站立於與球桌有合理距離的地方。
5.缺席(Absence)
萬一某非擊球者需要離開比賽房間,他可委派一名代表替自己看守利益及在有需要時指出犯規事件,但在他離開前必需讓裁判員知道這個委派決定。
6.棄權(Conceding)
(a) 球手只可在擊球者身份時提出棄權,對手有權接受或反對其棄權,如對手選擇繼續,該棄權便成無效。
(b) 當賽事實施度數累積,而球局遇上棄權事件,在桌上餘下的任何球之度數,將加到另一方的分數之上,在此情況,每個紅球計算為八度及,任何不正確地離桌的顏色球會當作放回置球點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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