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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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比賽規則(THE GAME)

1.簡介(Description)
桌球可由兩名至多名球手以單獨或隊際形式對壘。以下為對賽規則簡述:
(a) 球手共用一個白球而桌上應有十五個紅球及六個顏色球共二十一個目標球。顏色球之分數分別為: 黃球2分,綠球3分,咖啡球4分,藍球5分,粉紅球6分及黑球7分。
(b) 得分方法為交替擊進紅球及顏色球,直至桌上沒有剩餘紅球後,按顏色球分數由低至高順序擊進。
(c) 所得之分數將加至該球手之總分內。
(d) 因犯規引致之罰分將加至對手之總分內。
(e) 得分之另一個方法為於任何時間將白球停留於一個非應擊球後面(ball not on)以作阻礙而令對方造成犯規。以阻礙球而希望得分之方法,於一方落後分數大於桌上可得分數時尤為重要。
(f) 每局(Frame)之勝負判決於當其中一方:
(i) 得到最高分數
(ii) 棄權,或
(iii) 根據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4條(c) 或第四部份第2條而被判獲勝。
(g) 每場比賽(Game)之勝負判決於當其中一方:
(i) 勝出最多或所需之局數
(ii) 於累積分數規則下獲得最高分數,或
(iii) 根據本球例第四部份第2條而被判獲勝。
(h) 賽事(Match)之得勝者為勝出最多對賽或於累積分數規則下獲得最高累積分數者。

2.球的位置(Position of Balls)
(a) 每局開始時,白球處於非生效狀態(In-hand)。目標球則按以下位置擺放:
(i) 所有紅球形成一緊密之等邊三角形。 該三角形之頂端應放於球桌的中心線上及粉紅球置球點(Pyramid Spot)以上,儘可能接近而不觸及粉紅球。 三角形之底部應平衡於頂咕o臣(Top cushion)。
(ii) 黃球於發球區 ("D") 區之右角。
(iii) 綠球於發球區 ("D") 區之左角。
(iv) 咖啡球於發球區直線(Baulk-line)上正中點。
(v) 藍球於球桌之正中心(Center Spot)。
(vi) 粉紅球於置球點。
(vii) 黑球於置球點。
(b) 當每局開始後,擊球手有權在合理情況下要求清潔有效球(Ball in play),該清潔程序祇能由球證執行並且:
(i) 如該球並非在置球點上,則必需在拾起作清潔前以適當器材定位
(ii) 由清潔程序開始進行直至球被重新放回原位為止,用以定位之器材應被視為具有與被清潔中的球之同等分值。如有非擊球手對該器材作出碰觸或干擾,將被當作擊球手般被判罰分,而球手仍按照原定擊球次序進行比賽。如有需要,即使定位器材或清潔中的球曾被拾起,球證亦應根據自己的判決將其放回原位。

3.比賽形式(Mode of Play)
擊球次序(Order of play)可用抽籤形式或由雙方球手協議決定。
(a) 除球手犯規而被下一球手要求重打(play again)外,球員擊球次序在同一局內不得變更。
(b) 在同一場比賽中,每局開球必需由雙方球手交替進行。
(c) 先發的球手由未生效狀態,至將白球放於球桌上及至用球竿端(Tip of the cue)接觸白球,視為一局正式開始,包括:
(i) 當巳將球擊出,或
(ii) 當瞄準白球時
(d) 為確保每一擊球動作的公平,球手不可觸犯以下第12條有關罰分之條例。
(e) 在所有紅球離開桌面前,每輪第一擊之應擊球為紅球。紅球及被點名(Nominated)為紅球的自由球(Free ball)均按紅球分值計算;在同一擊內擊進均會獲加分。
(f) (i) 如擊進紅球或被點名為紅球的自由球,同一球手繼續擊球而下一個應擊球應為顏色球。球手可自由選擇,如擊進則按該顏色球加分。顏色球將被重置於置球點。
(ii) 得分(break)可一直廷續,方法為交替地打入紅球及顏色球,直至最後一個紅球被打入而再打入一個顏色球。
(iii) 然後顏色球將成為應擊球而應按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條(a)所述之分值,由低至高順次序打擊。
(g) 紅球不論被擊進袋或被擊出球桌範圍均不會被重新放回桌上,即使球手從此犯規上得益亦作同樣處理。例外情況將根據本球例第三部份第2條(b)(ii) ,第9條,第14條(f) ,第14條(h) 及 第15條作判決。
(h) 如擊球手未能得分或犯規,則輪到下一位球手於白球所停留位置擊球;如白球巳進袋或巳離開球桌,則按未生效狀態規則發球。

4.局,比賽或賽事之結束(End of Frame, Game or Match)
(a) 當球桌上只剩黑球,而其中一方得分或犯規,該局正式結束;除非:
(i) 該局雙方分數相等,而且
(ii) 該比賽不計算總累積分數
(b) 假如情況符合以上(a)條例所述,則應:
(i) 重新將黑球放回置球點,
(ii) 抽籤決定擊球次序,
(iii) 球手按未生效狀態規則發球,
(iv) 當其中一方得分或犯規,該局正式結束
(c) 如賽事以累積分數決定勝負而雙方累積分數於最後一局結束後相等,該局的球手需按照以上(b) 條例重置黑球繼續作賽。

5.未生效狀態之發球規則(Playing from In-hand)
由未生效狀態開始發球,白球必需放置於開球區 (D區) 的線上或線內。擊球方向則無限制。
(a) 如球證被詢問白球是否巳放於合法位置,球證將說明之。(即不是放於開球區線外)
(b) 如於擺放白球時球竿端觸及白球,而球證認為球手並非意圖進行擊球,則仍會被視為未生效狀態。

6.同時擊中兩個目標球(Hitting Two Balls Simultaneously)
球手不可同時直接擊中兩個目標球,除非該兩個目標球為紅球或者其中一個是自由球而另一個是應擊球。

7.顏色球的重置(Spotting Colours)
任何顏色球一旦被擊進袋或者被打擊至離開桌面,應在作出下一次打擊前將球重置於置球點,直至最後根據本球例第三部份第3條(f) 所述之規則擊進為止。
(a) 如球證犯錯未有將球正確地重置,錯誤不應由球員承擔。
(b) 如球賽巳進行至本球例第三部份第3條(f)(iii) 所述,即按顏色球分值由低至高順序打入之階段而發現有顏色球被錯誤放置,應立即將該顏色球移離桌面,然後在無任何罰分的情況下繼續餘下比賽。
(c) 如有一個或多個球未有正確地放置而被打擊,均當作該球先前巳被正確地放置而繼續餘下比賽。如有顏色球因錯誤而未有重置,則應重置及按以下情況處理:
(i) 如未有重置是因疏忽而引致,則無任何罰分,
(ii) 如擊球手於球證未完成重置程序前擊球,將被罰分。
(d) 如需重置的顏色球之置球點被佔據,應將該球放置於最高分數而又可放的置球點。
(e) 如需重置多過一個顏色球而那些置球點均被佔據,應先處理最高分值者。
(f) 如所有置球點均被佔據,應將顏色球放於其原本之置球點與頂咕o臣之間而將球儘可能靠近原本之置球點。
(g) 在粉紅球及黑球的場合,如所有置球點均被佔據而原本之置球點與頂咕o臣之間無空位可放,應將顏色球放於原本之置球點以下(靠近底咕o臣一方) ,及應確定球被放於球桌的垂直中線上並且儘可能靠近原本之置球點。
(h) 在任何情況下,被重置後的顏色球不可接觸到其他球。
(i) 重置顏色球時應審慎地用手放置於本球例所述之位置。

8.接觸球(Touching Ball)
(a) 如白球靜止後與其他應擊球接觸著,球證應叫出「接觸球」並指明那一個應擊球被接觸。
(b) 當球証叫出接觸球後,擊球手應向其他方向打擊而不能令被接觸的球移動,否則會被判為推擊(push stroke)。
(c) 假設擊球手沒有令被接觸的球移動,而符合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則不會被罰分:
(i) 該接觸球為應擊球,
(ii) 該接觸球可以成為應擊球而球手當時有宣稱其為應擊球,或
(iii) 該接觸球可以成為應擊球而球手宣稱他將打擊桌上另一個應擊球。
(d) 如果白球靜止後接觸著或幾乎接觸著一個非應擊球,球手有權詢問其是否為接觸球。球證將回答「是」或「否」。球手應在不移動該接觸球的情況下首先擊中應擊球。
(e) 如果白球靜止後同時接觸著一個應擊球和一個非應擊球,球證祇會指示該球被應擊球接觸著。球手有權詢問該白球是否同時接觸著非應擊球而球證有責任告知。
(f) 如在打擊時被接觸的球有移動,而球證認為移動並非由擊球手所引致,球證不會宣判犯規。
(g) 如果一個靜止的目標球,經球證驗証為非與白球接觸,但在稍後時間而未作出擊球前發現與白球有接觸,球證應根據自己的判決將該目標球放回原來位置。

9.在袋邊緣的球(Ball on Edge of Pocket)
(a) 如果袋邊的球沒有被其他球撞擊而跌進袋,及並非擊球過程的一部份,球應被重新放回原來位置。原有所獲得的分數亦應計算。
(b) 如當時正進行擊球動作而在袋邊的球應會被擊中,卻在被擊中前自行跌入袋中:
(i) 在沒有犯規的情形下,牽涉入該擊球動作的所有球應被放回原位,同一球手可照原定的打法重打或按自己意願選擇其他打法
(ii) 如有犯規,則按認可的條例對球手作出罰分,而牽涉入該擊球動作的所有球應被放回原位。下一位擊球手按慣常對手犯規後的程序繼續比賽。
(c) 如一個球在袋邊緣停留片刻然後跌入袋中,應按正常入袋程序處理而不需放回原位。

10.犯規後發生的阻礙球(Snookered After a Foul)
在犯規後,如白球被非應擊球阻礙,球證應叫出「自由球」。詳見第二部份第16條。
(a) 如下一位球手選擇由自己打擊:
(i) 他可點名任何一個球為應擊球,而且,
(ii) 被點名的球將被視為具有原本之應擊球的同等分值。唯當點名球被打入後,應重置於置球點。
(b) 如白球發生以下其中一個情況均作犯規論:
(i) 未有首先擊中點名球或未有同時擊中點名球及應擊球,或
(ii) 所有紅球或應擊球被點名球阻礙,除非當時桌上祇剩下粉紅球及黑球。
(c) 如自由球被擊進,該球應被重置而可獲得原本之應擊球的分數。
(d) 如白球先擊中點名球或同時擊中點名球及應擊球而令應擊球入袋,可獲得該應擊球的分數而該應擊球將無須重置。
(e) 如點名球及應擊球均被打入,將祇能獲得應擊球的分數,除非當應擊球為紅球時,則會獲得每一個入袋球的分數。點名球需放回置球點而應擊球則不需放回。
(f) 如擊球手要求犯規者重打,自由球之判決將變成無效。


11.犯規(Fouls)
如有球手犯規,球證應立即叫出「犯規」。
(a) 如擊球手仍未作出擊球,他的一輪立刻完結。球證應宣佈罰分。
(b) 如巳作出擊球,球證將等待該擊球完成然後宣佈罰分。
(c) 如有發生犯規但球證無宣判而非擊球手亦無在下一輪擊球前指出,該犯規將不作理會。
(d) 任何未有被正確重置的顏色球應保持其所在位置,但如該球入袋或離開桌面範圍則應重新正確地重置。
(e) 在犯規出現前所得的分數均為有效。 唯擊球手不會在被判犯規的那一次擊球所擊進的球獲得加分。
(f) 下一輪擊球應在白球所停下的位置繼續。如白球入袋或離開桌面範圍,則應按未生效狀態發球。
(g) 假如在同一次擊球中做成多過一個犯規,應照其中罰分最高之一個處理。
(h) 做成犯規的球手:
(i) 按本球例以下第12條被罰分,並且
(ii) 如在下一位球手要求下重打。

12.罰分(Penalties)
除以下(a) 至(d) 段所述之情況而應判罰較高分數外,所有犯規均會被罰四分。罰分準則如下:
(a) 以下情形將判罰應擊球之分值
(i) 打擊白球超過一次
(ii) 於雙腳離地時擊球
(iii) 未依輪候次序擊球
(iv) 違反未生效球發球規則,包括開球
(v) 白球無擊中任何目標球
(vi) 白球入袋
(vii) 利用自由球的點名球造成阻礙球
(viii) 跳球
(ix) 使用不合規格的球竿
(x) 在違反本球例第三部份第17條(e)的情形下跟隊友商議。
(b) 以下情形將被判罰應擊球或有關的球中較高分值者:
(i) 在球未完全停止前擊球
(ii) 在球證未完成重置前擊球
(iii) 導致非應擊球入袋
(iv) 白球首先撞擊非應擊球
(v) 造成推擊動作
(vi) 並非用球竿端打擊白球而是碰觸到生效球
(vii) 造成球離開球桌範圍
(c) 如同時撞擊兩個球,應被判罰應擊球或有關的球中較高分值者。 除非該兩個球均是紅球或其中一個為自由點名球而另一個為應擊球。
(d) 以下情形將被判罰七分:
(i) 利用巳被擊進袋中或巳離開球桌範圍而無需重置的球作任何用途。
(ii) 利用任何物件量度空間或距離
(iii) 在同一輪擊球中,於擊入紅球或自由球後繼續打擊紅球
(iv) 於比賽正式開始後用白球以外的任何球作打擊
(v) 未有應球證要求指明那一個是應擊球
(vi) 擊進紅球或被點名為紅球的自球後而又未指明將打擊那一個顏色球前犯規

13.重打(Play again)
球手一旦作出要求對手重打的決定後將不能撤回。被要求重打之一方有權:
(a) 改變以下的決定:
(i)打擊那一個球
(ii)打擊那一個應擊球
(b)擊進任何應擊球而得分

14.犯規及失誤(Foul and a Miss)
擊球手應盡能力擊中應擊球。如球證認為球手有違反此規則,將宣判「犯規及失誤」,除非當時桌上祇剩下黑球或情況為應擊球不可能被擊中。後者之情形需得到球證認同,認為球手巳向適當方向以足夠力度直接或間接意圖擊中應擊球但最終誤中障礙球。
(a) 球證宣判「犯規及失誤」後,下一位球手可以選擇要求違例者於白球停下之位置或白球原先之位置重打。在後者的情況下,應擊球應與上一次擊球的選擇一樣,亦即是:
(i) 如應擊球為紅球,所有紅球均是應擊球
(ii) 在巳沒有紅球在桌上時,應擊之顏色球
(iii) 擊球手於擊進紅球後所選擇為應擊球的顏色球
(b) 如擊球手在擊球時,未有擊中一個沒有障礙而可供直線擊中的應擊球,或可成為應擊球的球的任何部份,球證將宣判「犯規及失誤」。除非當任何一方球手在擊球前需要以阻礙球得分方能取勝或球証認為該失誤並非有意做成。
(c) 在球證根據以上(b)段情況宣判失誤後,如白球與應擊球之間的直線上無任何障礙而可供擊中應擊球的中心,亦即全個球 (在紅球的情況下應理解為任何沒有被顏色球遮擋紅球的整個直徑) ,則:
(i) 如再次未能於同樣位置擊中應擊球,將再被判罰「犯規及失誤」而不會理會當時雙方的分數距離。
(ii) 如又再次被要求從同樣位置繼續擊球,球證應警告違例者第三次之失誤將引致對手被判勝出該局。
(d) 當根據本條例將白球放回原位後,如桌上有可供直線擊中的應擊球或可成為應擊球的球之任何部份,但擊球手於未作出擊球前犯規,將不會被判失誤。此情況應按適當的罰分處理並且:
(i) 下一位球手可以在白球停下之位置自己擊球或要求違例者重打
(ii) 下一位球手可以要求球證將全部球放回原位並要求違例者重打
(iii) 如以上所述的失誤情況連續出現,對球手巳發出有關將引致對手被判勝出該局之警告仍然有效。
(e) 所有其他之失誤將根據球證之裁決作準。
(f) 如於失誤後而下一位球手要求將白球放回原位,其他被移動過的目標應保持其所在位置,除非球證認為違例者可因此得益。在後者的情況下,球證可按自己判決將所有或其中任何被移動過的球放回原位。在任何情況下,不當地被擊進袋或離開桌面範圍之顏色球將被適當地重置或放回原位。
(g) 當失誤後而將任何球放回原位後,球證應徵詢違例者及下一位球手是否同意有關球的位置,但最終應以球證決定為準。
(h) 當徵詢時如有任何球手碰觸到布任何有效球,將被當作擊球手般接受罰分,而球手仍按照原定次序進行比賽。如有需要,球證應將碰觸到的球放回原位,即使該球曾被拾起。
(i) 如球手有意要求對手從球的原有位置重打,他可以詢問球證是否意圖將白球以外的其他球均放回原位,而球證應說明其意圖。

15.被擊球手以外之人仕移動的球(Ball Moved by Other than Striker)
不論靜止或移動中的球如被擊球手以外之人仕干擾,球證將根據自己的裁決將球重新放置於原有位置或球將會停下的位置。無人會被罰分。
(a) 此規例應包括假如擊球手被他的隊友以外之其他人或事件引致該擊球手移動到球的情形。
(b) 所有因球證造成對球的干擾,不會有球手被罰分。

16.死局(Stalemate)
如球證認為該局比賽為死局或將會成為死局,他會讓球手選擇是否立刻重新開始該局。如有任何球手反對,球證應容許比賽繼續但應定明該局形勢需於一特定期間內改變,一般情況下為每位球手的三次擊球之後但以球證之決定為準。如球的形勢在特定期間內基本上仍無改變,球證應取消所有得分,並如開局般重新擺放所有球,並且:
(i) 應由同一球手再開始發球,
(ii) 維持同樣的輪換次序

17.四人桌球(Four-handed Snooker)
(a) 在四人比賽中,每一方應交替開球而球手擊球之次序應於每局開始時決定。一經決定後,整局比賽需依該次序進行。
(b) 球手可於每局開始時更改球手擊球次序。
(c) 如有球手犯規而被要求重打,應由造成該犯規之球手重打。即使該犯規是因擊球次序錯誤而造成,比賽仍應按原有之擊球次序進行。犯規者的隊友有可能因此而失去一次擊球機會。
(d) 如一局完結時雙方分數相等,應按本球例第三部份第4條處理。如有需要重置黑球,首先擊球的一方有權決定由那一位球手擊球。以後的擊球應依該局原本之次序進行。
(e) 隊友間可以於局中商議,但不能於:
(i) 當其中一個為擊球手而巳在球桌旁,或者
(ii) 當擊球手巳開始該輪打擊之第一次擊球直至該輪打擊完結為止。

18.使用輔助器材(Use of Ancillary Equipment)
放置和移走任何可供於球桌使用的器材應為擊球手的責任。
(a) 擊球手應負責他用於桌上的器材包括但不祇限於架橋竿(rests)及延長竿(extensions),不論該等器材是他擁有或借來(除非從球證處借來)。使用該等器材所引致之任何犯規將被判罰分。
(b) 一般附設於球桌而由其他人仕包括球證所提供的輔助器材之可靠性不應由擊球手負責。如證實該等器材因損壞而引致擊球手碰觸到球,將不會被判犯規。如有必要,球證將按第15條規例將球放回原位。擊球手如在連續得分,則仍可繼續而不會被罰分。

19.理解(Interpretation)
(a) 在本全部球例中,牽涉男性之字眼同樣適用於女性。
(b) 本球例所述之情況對於傷健人仕應作出適當的調整,尤以以下的規則為例:
(i) 第三部份第12條(a)(ii)不適用於乘坐輪椅的球手,
(ii) 球手如不能分辨球之顏色,例如紅色和綠色,可以詢問球證並應被告知。
(c) 在一般非正式比賽而沒有球證在場時,對手應擔任球證並根據本球例作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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