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與期貨之比較 選擇權的交易標的為「權利」,標的資產是「權利」的內容,而期貨的交易標的即為標的資產,因此,兩者之特性有相當的差異,主要的差異包括︰ 選擇權標的資產交割價格(即履約價格)之訂定,係由交易所依特定原則訂定,而期貨契約的交割價格則是由市場供需決定,其價格會隨市場狀況改變。選擇權市場上由買賣雙方決定的是權利金,並非標的資產之交割價格。 選擇權買方擁有權利,可選擇是否履約;選擇權的賣方則負有履約的義務,必須依買方之要求履行交割義務,其買、賣方權利義務之關係並不對等。而期貨部位一旦建立,在未沖銷前,買賣雙方均有義務履行契約所訂之內容,其買、賣雙方均需負擔履約的義務。 選擇權賦予買方權利,此一權利有其代價,買方須支付予賣方,即為權利金,也就是選擇權的價值。此外,因選擇權賣方負有履約義務,故賣方須繳交保證金以為履約之保證。期貨契約成交時,買賣雙方並無金錢之移轉,所繳交之保證金係作為履約之保證,且買賣雙方均須繳交。 選擇權掛牌時,除了不同到期月份外,尚有不同的履約價格,且於契約存續期間若標的資產價格波動至一定程度,須加掛新的履約價格,加上買權與賣權之分別,同時掛牌之契約數量將非常多。而期貨掛牌時,僅有到期月份之差異,其契約數量亦較有限。 選擇權與期貨之特性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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