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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權基本介紹
選擇權顧名思義就是一種權利,而此權利是可以買賣交易的,選擇權的買方在付出一定額度的權利金後,即可在議定的到期日或是到期日之前,擁有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權利;相反的,選擇權的賣方在收入權利金後,擁有在議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或買進標的物的義務。 A.實例說明 1.房屋買賣選擇權 甲方向乙方以一百萬元的代價買進一個買權,約定於半年後以二千萬的價格向乙方買一棟在市郊的別墅。若於到期日或之前,此棟別墅之市價高於二千萬元,則甲方可以以二千萬元的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此別墅之市價低於二千萬,則甲方勢必不會以二千萬的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此別墅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一百萬元權利金,但若別墅市價超過二千萬元,則其獲利將隨其市價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一百萬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一百萬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房價超過二千萬,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2.加權指數選擇權 甲方向乙方以五千元的代價買進一個加權指數買權,約定於2個月後以6400點的價位向乙方買一口台股期指合約。若於到期日或之前,台股期指漲至6400以上,則甲方仍然可以6400的價位向乙方買進此合約,乙方必須無條件履約賣出;但是,如果到期當日台股期指小於6400,則甲方勢必不會以此約定價格向乙方買進期貨而會選擇放棄該權利。但不論甲方是否行使權利,當初支付給乙方權利金均不得取回。因此,對甲方而言,最壞的情況是放棄此權利而損失5000元權利金,但若期指漲幅超過6400,則其獲利將隨其上漲而無限增加;相反的,乙方賺取5000元的權利金,但必須承擔履約的義務,因而其最大的獲利為此5000元的權利金,如若到期日或之前,指數高過6400,其損失也將隨之擴大。 B.買權與賣權 選擇權又分為買權與賣權,買權的買方在繳付保證金後,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之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買進標的物,而買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賣出該標的物。賣權的買方有權利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約定的履約價格、數量、規格,賣出該標的物,而賣權的賣方則有義務依約買進該標的物。 C.選擇權的三大構成要素1.標的物2.履約價3.到期時間 就房屋選擇權之上例而言,標的物為別墅,履約價為雙方議定之二千萬,到期時間則為半年。 D. 歐式選擇權與美式選擇權 歐式選擇權的買方僅能於到期日要求履約,而美式選擇權的買方則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任一日要求履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