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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追擊

 

兩個無辜的慘死者 死不瞑目

三份蹊蹺的判決書 疑竇叢生 

特區時報記者 楊楠

獨家報道 元月3日,迎接新千年的鐘聲余音未盡,一對雙眼紅腫的中年夫婦便向記者講述了一場車禍帶給他們的悲慘遭遇。

熊熊火光中,警校學員張鵬痛苦呼救,然而肇事者無動于衷

1998126日是個星期日,晚上,海南人民警察學校學員張鵬要回學校,其父張世川在妻兄林南生的陪同下,開一輛側三輪摩托車送他。

10時多,當摩托車行至瓊山新大洲大道雲集酒家附近時,張世川看見對面駛來一輛小轎車,車燈很亮,但那車走得很“邪”,飄來飄去,醉漢似的。張世川便放慢車速,把車行至右邊慢車道(該路為雙向六車道)。

突然,那台車象發瘋似地加速開來,越過中心雙實線,向摩托車右邊沖來,“轟”的一聲撞在摩托車上。張世川頓感右腿一陣鉆心的疼痛,那車不但未停,又強行把摩托車撞向左邊,張世川和林南生一齊摔了出去。張世川听到儿子痛苦地叫喊“爸爸、爸爸、救命”,隨即就昏了過去。

據目擊群眾說,他們听到撞車聲後,就向撞車地點跑去,現場已經火光沖天。等他們趕到時,發現轎車死死頂住摩托車,有一人爬在摩托車的座位上,被燒得肌膚盡裂,已經不能動彈。轎車上的人下來後竟不救人,反而躲得遠遠的觀望。

一位黃姓目擊者說:轎車上的人怕火燒到自己,司機就往後倒車。我當時還指責他們,你們還不救人,還不報警!我就跑到一個理髮店打120119,然後再跑回來救人。

等到救護車趕來時,張鵬已經在摩托車上被活活燒死了。林南生因流血過多,於當晚1145分含恨而死。張世川在病床上昏迷了近兩個月才撿回一條命,然而顱腦嚴重損傷,右腿六處骨折,經海口市公安局鑒定為11級傷殘,永遠不能正常行走了。

目擊者說,轎車上的人酒氣熏天

據查,肇事轎車系瓊山市紀律檢委員會(下稱紀委)某書記專車,丰田佳美22。出事這天,車上有兩男三女,司機吳多忠當時在車上,那三個女人據說是某娛樂城的按摩女郎。

張鵬是怎樣死的呢?現場勘察表明,摩托車被撞至左邊緊挨著路邊花池才停下來,張鵬一只腳卡在摩托車的發動機上,鞋還留在車斗里,油箱並沒有爆炸。可能是油箱吸油管撞掉後,油流出來遇火花而引燃。張鵬逃生時腳被卡住了,這時火燒了起來,轎車上的人竟無動於衷地看著他痛苦地掙扎,活活被燒死。

死後的張鵬雙拳攥得緊緊的,牙關緊咬,俯伏在車座上,全身唯一沒被燒焦的是腳被卡住的部份。張世川萬分痛悔地說,那天天氣寒冷,本不想送儿子回校,但張鵬遵守學校紀律,一定要回學校誰知一去就‥‥‥我幾代單傳,我只有一個小孩呀!。張妻林少明哭著問:司機為什麼見死不救?

據目擊者稱:當時車上有個女人說,不讓你們喝這麼多酒,你們偏要喝,邊說他們邊打一個胖子的臉,當時我聞到他們身上酒氣熏天‥‥‥。轎車上的人肯定喝酒了,我也開了幾年車,那段路又寬又直,不是酒後開車,不可能出這種事。

受害者家屬認為“三判四緩”等於沒判

199972日,瓊山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吳多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如此判法的理由是:被告人吳多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鑒於吳多忠受傷蘇醒後,立即示意隨車人員駱雪峰拔打電話110119120報警及搶救傷員;第二天上午主動到瓊山市交警大隊投案要求處理,并積極籌款賠償,可視為自首行為。吳犯罪後認罪,悔罪態度好,并能賠償98677元,可給予從輕處罰。

張世川對記者說,這個判決跟沒判有什麼區別?瓊山法院對事實的認定有何根據?“判三緩四”怎能讓死者暝目?

19993月,吳多忠到醫院看望張世川,張第一句話就問他:“你為什麼不打120?我的孩子喊救命,你為什麼不救?”他說沒听到。張說,我摔出去都听到了你為什麼听不到,吳多忠解釋說,保險包(安全氣囊)把他打暈了。當時,同病房一位搞汽車修理的人說,這不可能,保險包只起保險作用,怎麼能把人打暈,這人在說假話。

張世川出院後向省檢察院海南分院提出申訴,要求對瓊山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法提請抗訴。理由:一是肇事車輛出事時,車上有5人,但公訴人起訴狀及判決詞中均未涉及,雖然這是一般情況,但可能与事件性質有關;二是吳多忠醒後即示意駱雪峰打電話報警完全是謊言;三是認定吳多忠主動賠償,與事實不符。關於第二天上午主動投案也是撒謊,實際是交警給吳打傳呼後,第二天下午才到案。

到底誰來負墊付責任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經瓊山市交警大隊調解無效後,1999413日林少明、張世川及林南生的親屬分別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715萬元。

199912月下旬,瓊山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如下判決(兩份判決書):被告吳多忠賠償林少明、張世川22532493元,扣除預付的58500元,應再償付16682493元;賠償林南生家屬79960元,扣除預付的28677元、應給付51283元,被告通什市委負墊付責任,被告瓊山紀委對通什市委的墊付責任負連帶責任。

通什市委緣何被牽入此案呢?

據查,肇事轎車系走私車(且目前仍屬走私車)。19937月,時任通什市委接待科科長的張秋明替一個朋友出具証明,使此車“寄戶”在通什市委。期間通什市委接待科未收取任何費用。199311月,瓊山市紀委買了這台車,但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但是這台車一直是瓊山市紀委在使用。瓊山市法院找不到賣車的人,就追加通什市委為被告。

判決書說,被告通什市委•••未能提供証據証明該車寄戶車主(賣車人),故應作為肇事車車主承擔墊付責任。被告瓊山紀委系本案肇事車輛的實際使用者,應對通什市委的墊付責任負連帶責任。

通什市市長助理、市法制辦主任梁振寰說:這個判決非常“荒唐”,轎車肇事不是我們的過錯引起的,我們也沒有侵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我們為什麼要承擔民事責任?瓊山紀委用了這麼多年的車,現在出了事把責任推到通什,真是“天下奇聞”。

張世川認為賠償判決不公,沒有計算他的誤工損失和二次治療費,他的腿上還夾著鋼板,還得動手朮取出來。

法律界的質疑

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本案的審理提出了質疑:

1 以瓊公交9936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定案依據,但責任書沒有對駕駛員是否飲酒作出鑒定,而酒後駕車肇事會罪加一等,此“責任書”已出現漏洞;

2、由於沒有當場扣留肇事者,現場被害人兩死一傷,余下的全是小車上的人員,這就直接影響了提取事發後是否及時報警、救助等証據質量,“吳多忠蘇醒後即示意駱雪峰報警”的証從何而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駕駛員吳多忠是否受傷,是否昏迷喪失行為能力,沒有具有法律效力的鑒定。張鵬既然是燒死的,必定存在時間差問題,現場非受傷人員(包括吳多忠)是否搶救等,這些都是決定案件性質和量刑的重要依據。住院期間,家屬多次上門催要醫療費均遭拒絕,怎能定性為“積极籌款做好賠償”。因此,刑事判決証據尚不充分,有避重就輕之嫌。

張世川激動地對記者說:我們要上訴到海南中院,希望上級法院能為我們討得一個公道。

至今,那台“殺人”的小車經汽車修理廠整修一新后,威風凜凜到處巡游。而兩個無辜的冤魂呢,不知是否在為其悲慘的命運嗚咽,小車可重修,死者卻不可复生,而生者的痛才是永遠的。

轉載  中國•特區時報2000年1月14日

 

新聞追擊二  質疑中保拒賠

一起事實清晰、責任明確的理賠事件,事發至今已兩年有餘,賠償仍未落實

特區時報實習記者 王必元

這場理賠糾紛得追溯到1998126日。當晚,瓊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委) 的小轎車,在瓊山市新大洲大道違章撞毀了海口市水產保衛科的一輛三輪摩托車。小轎車嚴重損壞。摩托車完全報廢1999316日,瓊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對此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見瓊公交9936) ,認定轎車違章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轎車司機吳多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於該紀委的車投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瓊山市支公司(以下簡稱中保支公司) 的全額車損險,所以受損的兩部車的維修費均由中保公司承擔。

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後,中保支公司於19991112日對兩部車進行了定損估價:小轎車為11.4萬圓,三輪摩托車為4000圓。此價位三方均表示接受。至此,一切都合乎程序,理賠是水到渠成的下一步。然而讓摩托車主意想不到的卻是糾紛才剛開始。

2000331日,海南省中級人民法院裁決:肇事者——瓊山市紀委辦公室司機吳多忠此行未經車主、即瓊山市紀委同意,系私自用車,純屬個人行為,責任自負。車主負連帶責任。

以此判決為據,中保支公司很自然地給予了拒賠的答覆。畢竟投保的車主系瓊山市紀委,而非吳多忠個人。中保支公司一負責人稱:要錢,找吳多忠要去。

中保公司到底有沒有賠償的義務,記者專程走訪了中保公司瓊山市支公司。

該公司業務管理科孫科長對記者說:肇事司機系私自用車,責任自負。他們拒賠是依據海南中院的判決書而定的。在問及中保公司為什麼要向瓊山市紀委支付68894圓轎車修理費時,孫科長稱這是依照保險條例中的“代位追償” 條例而定的,即保險公司先代肇事者墊付,等肇事者重新具備承擔民事責任權利後,再追其索還。但卻始終避而不答為什麼不對摩托車主也適用這一條例。

孫科長的答覆顯然難讓人信服。於是記者又電話咨詢了中保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一位林姓負責人給出了與之迴异的說法。林稱:如果車主投的是全額車損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 。發生事故,責任認定系已方所為,那保險公司將全權償付。由於保險的對象是車輛,只要駕駛員証件齊全,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根本不涉及“代位追償” 這一條款;賠償金額在10000圓以內的,保險公司應在定損單出具後23天內予以支付,最長期限不超過10天。省分公司是瓊山市支公司的上級主管公司,權威性和可行性自不待言。但為了尋求相關的法律依據,記者又走訪了海南坤和律師事務所的王兆冠律師。王律師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條例——(保監發【2000】16號)》,條款第二條“第三者責任險” 明文規定:被保險人或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額,保險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因此,王律師稱:“保險公司的拒賠是違法的、沒有依據的。保險公司只存在向誰——被保險人或第三者賠償的問題,而沒有不予賠償的理由”

對三輪摩托車的賠償依法應屬中保公司的保險責任範圍,依照賠償條款,中保支公司應在19991122日以前支付4000圓給摩托車主,而不是拖到4個多月後中院審理結束才決定是否予以賠付。而且,從中院的判決書中找不出絲毫涉及車輛賠付的詞句,更遑論支持中保公司拒賠的依據。而瓊山支公司在事實面前的作為卻令人心寒。

誠然,這是因金錢而引起的糾紛,但其中所蘊含的意義遠不止這區區4000圓錢,它關係到一個行業的服務宗旨,一個消費者權益受保障的程度。投訴者,即摩托車主稱:如果不能如愿穫賠,必要時將訴諸法律來解決。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

轉載  中國•特區時報20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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