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救赎的审判

 

圣经中的耶和华神是真正集全能、全知、圣洁、公义和慈爱于一身的神。他创造天地万物,体现他的大能;他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1],体现他的全知;他保持他的名、圣所及圣物不被玷污,体现他的圣洁;他按人的行为审判罪人,体现他的公义;他为人类预备了救恩,根据人的信心赦免人的罪,体现他的慈爱。我们应当避免进入一种逻辑误区,认为神不可能即完全公义又完全善,有完全的公义就无完全的善,有完全的善就无完全的公义。对一位没有救赎计划的“神”来说,这种逻辑悖论的确存在。对一位有救赎计划的神来说,正是救赎将公义和慈爱和谐地统一起来。也正是为了捍卫人间有绝对的公义,同时又体现他的无限慈爱,耶和华神亲自降世为人,上十字架替我们担当过犯。

 

对一位普通人来说,你自己的孩子犯了罪,你又正好是法官,你如何给自己的孩子定罪呢?假如你的孩子所犯罪行按法律严格判刑是两年监禁,你是否会寻求两年监禁缓期半年或一年执行?你能否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又表示你的慈爱替你的孩子坐两年监禁呢?你恐怕做不到。但是,我们的神却为全人类的过犯,上了十字架,献出了生命。

 

那么,为什么非神子耶酥基督不可呢?下面举一极端的例子来说明。假设某犯罪嫌疑人因失误而杀害了A家的一个孩子,A家父母将该犯罪嫌疑人告上法庭,经审理后,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过犯供认不讳,法庭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现有一位第三者对该犯罪嫌疑人有独特的爱怜,愿意为该犯罪嫌疑人坐牢,以此要求法庭释放该犯罪嫌疑人。法庭向双方合准、确认后,把第三者收归入监,释放了该犯罪嫌疑人。从这一审判来看,法律的公正得到了维护,第三者的慈爱也得一成就。从法律意义上讲,在当事人、法庭及这位第三者的小范围来说,没有什么不合理之处,该犯罪嫌疑人只需要悔罪和感恩。但是,当把环境范围放大到第三者的家属及朋友那里,问题就出来了。第三者的家属绝不会认为法庭的判决是公正合理的,他的朋友们也不会认为是合理的。尤其是对他的家属来说,这种结局就是对他们的犯罪,法庭无辜夺走了他们的一位亲人。所以,人间的任何人作的中保,都不能成就完全的公义。另一方面,在神面前,我们人人都是罪人,都是死罪,也就无人能作其他人的中保。惟有圣洁无任何过犯的神子[2]才可承担这一使命。也惟有父神能承受失子的痛苦,而将公义和慈爱同时赐给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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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赛亚书 46:10 我从起初指明末后的事,从古时言明未成的事,说:我的筹算必立定,凡我所喜悦的,我必成就。

[2] 彼得前书2:22 他并没有犯罪,口里也没有诡诈。2:23 他被骂不还口,受害不说威吓的话,只将自己交托那按公义审判人的主。2:24 他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使我们既然在罪上死,就得以在义上活。因他受的鞭伤,你们便得了医治。2:25 你们从前好像迷路的羊,如今却归到你们灵魂的牧人监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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