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定罪审判

3.1      定罪审判的依据

3.2      定罪审判的方法

3.1      定罪审判的依据

 

罗马书 212-15

凡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灭亡;凡在律法以下犯 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审判。(原来,在神面前不是听律法的为义,乃是行律法的称义。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们虽然没 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他们是非之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 ) 就在神籍耶酥基督审判人隐秘事的日子,照着我的福音所言。

 

以色列人在旧约律法下,自然按旧约律法定罪审判。对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他们有刻在他们心里的良心律法,神用良心的律法向外邦人启示,也用良心的律法定罪审判外邦人。当然,以色列人也在良心的律法下。

 

良心的律法适用于任一历史时期所有的人,是从亚当和夏娃那里继承下来的[1]-[2]。人类知道善恶,却无能力完全自主善恶。旧约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经中保之手设立,为显明人的过犯添上的[3]-[4]。“为此他(耶酥基督)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旧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希伯来书 9:15) 。”

 

3.2      定罪审判的方法

               

定罪审判有两种方法,一是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二是先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世界各国现通行第一种方法。其实,第二种方法在逻辑上更为合理。不论采用哪种方法,赎身的原则是不变的。即是,1、被判罚金,犯罪嫌疑人交足等量于罚金的赎金可得自由,而与赎金的来原无关。该赎金可由犯罪嫌疑人自己支付,也可由中保支付;2、被判监禁,若有中保甘愿替犯罪嫌疑人坐监牢,犯罪嫌疑人可得自由;3、被判死刑,若有中保甘愿替犯罪嫌疑人担当死罪,犯罪嫌疑人可得自由。涉及到中保参与的赎身,犯罪嫌疑人和中保需双方自愿。也就是,中保愿意替罪,犯罪嫌疑人也愿意认罪,并且接受这一恩赐的赎价。认罪在这里是非常重要的。即便有中保愿意代罪,但犯罪嫌疑人不愿认罪,或认为根本无罪,该犯罪嫌疑人就没有必要领受任何赎价。

 

下面就从逻辑方面来讨论两种不同的定罪审判。

 

一、审判官假定犯罪嫌疑人无罪

1 若犯罪嫌疑人真的无罪,犯罪嫌疑人不必认罪,也无需领受任何赎价。审判官的假定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相符合。法官可以定罪,并作出与事实相符合的判决,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

 

2、若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犯罪嫌疑人需悔罪、认罪、受刑或领受赎价,交付赎价后获得自由。审判官的无罪假定与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认定不相符合。法官不能在审判官的假定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不相符合的情况下给出结论,造成审判逻辑困难。

 

二、审判官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1、若犯罪嫌疑人真的无罪,犯罪嫌疑人不必认罪,也无需领受任何赎价。审判官的假定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不相符合。法官无法定罪,犯罪嫌疑人应被释放。

 

2、若犯罪嫌疑人真的有罪,犯罪嫌疑人需悔罪、认罪、受刑或领受赎价,交付赎价后获得自由。审判官的假定与犯罪嫌疑人的认定相符合。法官容易给出结论,不会造成审判逻辑困难。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第二种方法在逻辑上更合理,但不适合于人类使用。因为审判官不能完全知道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做不到完全的例证和举证,假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不合理。然而,神是全知全能的。神能做完全的例证和举证,假定(或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就完全合理。一个有罪的人在神面前不悔罪、不认罪、不领受赎价就只有自己受刑,走向灭亡。

 

其实,人的罪早已被定,且是死罪。该罪由始祖亚当和夏娃违背神的戒命而来。在创世纪2:16-17,“耶和华神吩咐他说,园中各样树上的果子,你可以随意吃。只是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 “就如经上所记,‘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 (罗马书 3:10)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3:23) 。”神在这里直接认定我们都是罪人, 因为神是全知的, 他不需要假定我们有罪。

 

既然罪早已被定,为什么还要定罪审判呢?原因是神的救恩已经向所有的人发出,让那些悔罪的人白白的领受赎价,免于一死反获自由。定罪审判是为那些不愿悔罪的,也就是那些亵渎圣灵的人而设,宣告他们灭亡。因为,世人一切的罪均可赦免,唯独亵渎圣灵的罪不可赦免。正如马太福音13:49 中所说:“世界的末了,也要这样.天使要出来从义人中,把恶人分别出来。”恶人就是那些亵渎圣灵的人。

 

从神的定罪审判方法可以看出,良心的律法是根本的核心。其实不是神在审判人类,而是神让人类自己根据良心律法审判自己。神把审判权交给了人类自己,让那些不愿悔罪,亵渎圣灵的人自己走向灭亡。让那些悔罪且认罪的人处于新约恩典之下,可白白的领受赎价,免于一死反获永生。

 

神在审判时,圣灵是审判官,圣父是法官,圣子是那位中保。十字架上主耶稣的话:“父啊!赦免他们…”[5] 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神的慈爱与公义丰丰富富地体现在神的审判中。对罪人来说,得救有四个环节:第一、自己悔罪;第二、向圣灵(审判官)认罪;第三、接受中保耶酥为自己的救主,从而获得赎金;第四、圣父(法官)赦你无罪。这四个环节缺一不可。而最最重要的是第二个环节,即认罪。然而,“父不审判什么人,乃将审判的事全交于子(约翰福音 5:22),”“当人子在他荣耀里同着众天使降临的时候,要坐在他荣耀的宝座上。万民都要聚集在他面前。他要把他们分别出来,好像牧羊的分别绵羊山羊一般(马太福音 25:31-32)。”“ 父怎样叫死人起来,使他们活着,子也照样随自己的意思使人活着 (约翰福音 5:21)。” 需要强调的是,“圣灵是审判官,圣父是法官,圣子是那位中保。”只是一种形象的比喻,他们不是三位神,而是三个不同位格的独一真神。这三一神即是审判官,也是法官,又是那位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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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创世纪 3:4 蛇对女人说,你们不一定死,3:5 因为神知道,你们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们便如神能知道善恶。

[2]  创世纪 3:22 耶和华神说:“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能知道善恶。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

[3]加拉太书 3:19 这样说来,律法是为甚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是借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

[4] 罗马书 5:20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只是罪在那里显多,恩典就更显多了。

[5] 路加福音 23:34当下耶稣说:“父阿,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兵丁就拈阄分他的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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