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投資的法規和條例
西元1985年貝里斯政府明確制訂投資法,
適用本國和外國投資者,法規將農業(包
括家畜和農業)列為優先國家經營發展項
目。其次是旅遊業、林業、輕工業、養殖
業以及深海補魚和加工業。投資者可以向
首都貝爾墨邦的經濟發展部索取該項投資
法的資訊。
沒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投資者,通常被禁
止在下列領域參與投資:
經銷業
珊瑚礁以內的商業性補魚
甘蔗種植
內陸運輸及小型餐館和酒吧
下列投資形式是得到政府的承認和許可:
私人公司、合資企業、合夥制、獨資事業
、附屬機構或外國分公司。絕大多數的合
資事業是本地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共同經
營。
外國人在貝里斯擁有土地之規定,在市區
不能超過二分一英畝,或在郊區不超過十
英畝,外國人土地持有必需根據西元1973
年外國人土地擁有條例中的相關規定行事
。但,特有永久居留權滿三年以上者,購
地不在此限。土地購買必需向自然資源部
的土地辦公示提出購地進行開發計劃書,
經申請核準後,才能獲得土地購買轉移,
同時需按開發計劃完成或開發,否則將被
政府收回。
貝里斯政府提供大量的財政和其他方面的
鼓勵措施,以吸引外資投入經濟活動,從
事生產及服務領域。投資特許並不是自動
獲得,一定要與政府協商,能否取得特許
,要衡量其投資者對貝里斯的經濟貢獻。
投資允許包括:
法律允許的免稅期,可長達25年。
如果最終產品是再次出口,則免徵原材料
、機械設備換專用設備零件的進口稅。
免稅期間從盈利中支付的紅利、在未達到
股東的投資額時免稅。
確保初期投資、利潤以及資本收益等可匯
返本國。免稅期間出現的虧損,在免稅期
滿後,允許轉入下一年結算。
根據LOME協約優惠進不歐洲市場,根據
CBI法案優惠進入美國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