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 學 說 需 求 》

第五章、第三節:其他不變量的選擇

 

 

需求定律是約束價格或代價(一個變量)與需求量(另一個變量)的關係的。但可以影響需求量的因素多如天上星,而價格只是其中之一罷了。大雨連天,雨傘的價格上升,而其需求量也增加了。這現象並沒有推翻需求定律。雨傘的需求量上升,不是因為其價格上升,而是因為連天大雨。

「需求量」與「需求」不同。前者是因為價格變動而變動的。後者的變動,是因為價格之外的其他因素(變量)變動而變。連天大雨(是個變量),影響了「需求」,使整條需求曲線向右移動。因為這移動,需求量也就增加了,但這增加可不是由價格變動引起的。很明顯,要以需求定律來約束雨傘之價與量的關係,我們必須假設天氣不變。

然而,正如上文所說,可以影響需求量的因素(變量)多如天上星,而價格只是其中一種。例如你與老婆吵架,食量下降;風水先生說凡是純藍天就是你的不吉之日,你深信不疑,一見藍天,就足不出戶,減少了你對計程車的需求。諸如此類的例子,我可以寫呀寫,寫之不盡。

以需求定律而言,你要哪一種其他因素不變?這是不簡單的學問。如果你說,除了價格外,所有其他可以影響需求量的因素都不變,就會有這樣的問題:所有其他因素不變,價格又怎會變動呢?但如果你說所有其他因素皆可變,那麼雨傘的例子就推翻了需求定律。很明顯,需求定律是要有準則地選擇變與不變的因素的。

作學生時我為「其他不變量」的選擇問題花了很長的日子。因為問題重要,而所有書本或文章都說得不夠清楚,或過於複雜,又或可從不同的角度看,所以我逼要發明自己的。我定下來的選擇準則是:只要需求定律的驗證含意不被事實推翻,其他的不變因素愈少愈好——其他可變量愈多愈好——因為這會增加需求定律解釋現象的廣泛性。

在這個準則下,我認為如下的三項「不變」與「變」的界定是「安全」的——安全者,不被事實推翻也。

(一)凡是直接影響價格的其他因素皆可變。這包括所有供應變動引起的價格變動的因素了。農業豐收(供應增加,價格下降);政府減少土地供應(樓宇價格上升)。這些因素都是可變的。

(二)凡是直接影響需求量的其他因素皆不可變。這包括金錢收入(money income)及所有價格不變或供應不變而需求量也會變的因素了。上文提到的連天大雨與雨傘需求量就是例子。飛機失事天天有,機票售量下降;高行健獲諾貝爾文學獎,作品銷量上升等等。這類因素(變量)不可變。

(三)價格轉變會導致需求量的轉變,但價格的轉變還可能導致其他因素的轉變,而這些「其他因素」可能再影響需求量。這些在「中間」的、間接地影響需求量的因素(變量)皆可變。舉一個例,咖啡的價格下降會導致咖啡本身的需求量增加,但同時也會引起糖的需求增加,這後者的增加會導致糖的價格上升,糖的價格上升會導致咖啡的需求減少,而這減少會導致咖啡的需求量減少。在這裡,糖的需求與價格是「中間」因素,可變。那是說,咖啡的價格下降導致其需求量增加,是需求定律,而在二者之間的所有可能影響咖啡需求量的其他因素(變量)皆可變。

這第三項重要。我們要讓這些「中間」或「間接」因素變動,是因為我們要儘可能不考慮這些變量對需求定律的影響。如果我們要作這些考查,就變得夜長夢多,而若需求定律被事實驗證推翻了,我們總可以這些「中間」因素為藉口,挽救該定律,也因而使該定律失卻了大部分的解釋能力。

這第三項可以倒轉過來,以需求量的變動導致價格變動來看,而這二者之間的其他變量(因素)皆可變。但這是重複了第三項。第三項是以價格為獨立變量(independent variable),需求量為依變量(dependent variable)。倒轉過來是以需求量為獨立變量,價格為依變量。不倒轉或倒轉的分析效果相同。二者選其一,我選前者:價格為獨立變量。馬歇爾是選後者的。

我認為最精彩的關於需求定律的「其他不變量」(ceteris paribus)的分析,是佛利民的《價格理論》(Price Theory)一書內關於需求理論那一章。但佛老的分析過於複雜,不用方程式不容易說清楚。上文所說的我自己的「發明」,是受到佛老的啟發的,雖然大家角度不同,表面看來全不一樣,但大家的理論含意大致相同,可謂英雄所見略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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