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 學 說 需 求 》

第三章、第四節:遊戲規則與產權制度

 

 

由缺乏而引起的競爭,跟任何運動遊戲一樣,是要有遊戲規則的。這是因為,沒有規則就不能決定誰勝誰負。沒有優勝者,競爭就沒有目的了。田徑賽有規則,網球賽有規則。假若什麼規則也沒有,勝負就無法決定了。即使在弱肉強食的競爭中,勝者生,負者死,也是規則。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中的競爭,有關的遊戲規則就是法律、紀律、習俗等,不一而足。正如體育遊戲的規則一樣,這些規則有約束性,指定競爭者在某種情形下不能有某種行為。這也是說,在社會的經濟競爭中,無論是法律、紀律或習俗,都是以有約束性的辦法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這種權利界定就是產權制度了。

產權制度(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是競爭的遊戲規則,也就是約束競爭行為的一種局限條件。假若我們吹毛求疵地分辯,這些規則實在數之不盡,千變萬化。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rights)只不過是其中一種。要一般性地將產權制度分為幾大類,而又有系統地分析每一類的轉變對人類行為的影響,是可以做到的。這是產權經濟學的問題,在這書的下半部我會為這門學問細說一下。

「產」這個字的英語是property。這個字不簡單。從經濟學的角度去作解釋,property是有競爭性的經濟物品。這與法律上的定義是稍有差別的。在法律上,property一般是指資產(尤其是地產或房產);但在經濟學上,其義不僅包括資產,即使消費物品也算在其內。消費物品與地產的共同處,就是大家都缺乏,在社會中都有競爭性,都是經濟物品。

艾智仁說得好,「產」(Property)、競爭(Competition)、缺乏(Scarcity)這三個字是同義的。讀者們要在這「同義」的觀點上多花一點時間,設法深入地想,直至理解在社會中,競爭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概念。不明白這個一般化的「競爭」概念,學經濟就不能大有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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