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 學 說 需 求 》

第一章、第二節:事實不能解釋事實

 

 

        除非經過理智的考究與闡釋,我們不可能從事實中學得些什麼。

        在科學上,現象(phenomenon)、事實(fact)、行為(behavior)或觀察所得(observation)是同一回事——雖然有些現象是不能由肉眼觀察到的。

        解釋現象是需要非事實的抽象理論的。為什麼事實的解釋要牽涉到抽象的思想那方面去呢?答案是:事實的規律不能不言自明,自我解釋。天下雨,天上一定有雲——這是現象的規律——但雨的出現不能解釋雲的存在。小麥在泥土中生——這是規律——但泥土不能解釋小麥。私有產權帶來經濟繁榮——這也是規律——但繁榮不能解釋為什麼有私產;倒過來說,也沒有解釋能力。事實的規律只可以使我們知其然,但卻不能使我們知其所以然。

        假若甲種現象的發生會連帶乙種現象的發生,而我們跟說甲解釋了乙,或乙解釋了甲,我們就會有兩個困難。第一,世界上的現象規律何其多也。數之不盡的現象規律,假若真的能自我解釋,那麼在任何一門科學內,理論就汗牛充棟,各個不同,毫無一般性的解釋能力了。一個現象若真能解釋另一個現象,那麼只要某一現象的規律被發現了,我們於是以為這規律就有了自我解釋,那麼人的推理思想又有什麼用場呢?第二,有規律的現象,在不同的情況下,其規律可能會改變。例如,羽毛應該下降,但在風中卻可能上升。若以風解釋羽毛的上升,那麼有風而石頭不上升又怎樣了?我們應該以什麼原則來分門別類呢?我們要找的原則,是一個科學的原理或理論。我們可以說,科學的一個用途,是將現象分門別類,作有系統的安排。

        賓納(K.Brunner)說:事實不能以事實作解釋。佛利民(M.Friedman)說:事實的規律是要被解釋的。在經濟學界內,說得最好的還是馬歇爾(A.Marshall):「這些爭議的經驗告訴我們,除非經過理智的考究與闡釋,我們不可能從事實中學得些什麼。這也教訓了我們,使我們知道最魯莽而又虛偽的,是那些公開聲言讓事實自作解釋的理論家,而或者無意識地,自己在幕後操縱事實的選擇與組合,然後提出如下類的推論:在這之後所以這就是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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