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报关 |
| >> 出料加工特点 >> 海关合同核销 >> 货物报关手续 >> 合同登记备案 目前,我国出料加工的形式,仅限于因国内生产技术无法达到产品要求,而必须运至境外进行某项工序的加工,对于国内已具有生产能力的出料加工,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海关不予办理批准和备案手续。出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在支付手段、货物所有权、进出口形式等方面正好相反。 海关合同核销 (1)实行一票货物一个合同的企业,应在办理加工料件复运进口手续时,一并向海关申请办理合同核销手续,海关凭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出料加工合同。 (2)实行多票货物一个合同的企业,可在全部出口料件复运进口后,汇齐全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请办理出料加工合同核销手续。
出料加工合同项下出口的货物,应比照暂时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其中对出口涉及国家禁止和统一经营的商品,应递交外经贸部批件,对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应交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对涉及应征出口关税的商品,应交相当于出口税款的保证金。
出口加工合同项下复运进口货物时,企业应持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对进口货物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征免规定如下: (1)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企业,应向海关递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和出料加工合同,经海关审核无误后,准予登记备案。 (2)企业递交的合同必须载明出口料件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以及境外加工的期限、费用等。必要时还应随附出口料件的样板,以便海关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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