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便讓別人替自己拍照,可以有甚麼後果?排除一切陰謀論不談,最起碼的後果就是平白無端製造了一項版權。拍出來的照片版權屬於攝影師,就算相中人,在未獲得版權人同意不得擅自將該照片作刊登或其他商業用途,違反的話,可被告上法庭。一旦見官,幾乎是輸定的官司,會被判賠償。
香港不少已晉身荷里活的明星,如周潤發,皆委託國際級經理人處理影藝業務。專業經理人公司,會留意侵權盜版行為,大明星的照片,不少由經理人公司提供給報館,只獲授權刊登一次,再刊的話,必得事先取得同意,違者每幀照片可被索償五千至一萬美元不等。而至於被攝記用報館相機拍到的照片,版權則屬於攝影記者。
當然,攝記在簽訂僱員合約的時候,合約及法例會將版權轉讓給僱主。換而言之,報館靠自己能力拍到的照片,巨星無法抗議報館的刊載。有見及此,在接受訪問之前,經理人會要求報社預先簽下同意書刊登限制,只允許使用該輯照片一次,以後不得重複再用,亦不可以在相片上「做手腳」或寫上未經同意的字句。然而,限制只適合君子作風的正派報刊,「狗仔隊」擅長偷拍,用「偷」的方法拍到的照片,巨星亦無法拒絕。
畢竟,法例亦沒有限制在公眾場合中攝影的規定,而偷拍得來的照片,版權仍合法屬於有關報館。話雖如此,皇馬的成員訪港前依然作出「最低保障」,先旨聲明在會場不接受拍照。雖然未必能夠完全阻止偷拍,但總好過讓皇馬成員正襟危坐的「大頭」照片便成為商品,無端免費將版權送給了投機者牟利。
200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