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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專 利 發 明  

投 資 者 為 了 防 範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產 品 或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魚 目 混 珠 之 嫌 , 最 好 就 是 將 自 己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冠 上 一 個 品 牌 , 往 當 地 政 府 的 商 標 註 冊 處 申 請 登 記 , 保 障 權 益 。 今 期 我 們 會 講 專 利 發 明 的 登 記 及 資 助 計 劃 , 避 免 別 人 侵 犯 了 自 己 的 知 識 產 權 和 發 明 , 影 響 公 司 生 意 上 的 損 失 。

發 明 專 利 保 障 期 達 十 年

如 果 投 資 者 的 產 品 是 創 新 而 前 所 未 有 的 , 投 資 者 應 將 其 創 新 的 概 念 在 產 品 有 意 銷 售 的 國 家 作 專 登 記 。 創 新 除 了 包 括 是 一 種 前 所 未 有 的 新 發 明 外 , 亦 包 括 對 以 前 同 類 型 的 產 品 有 所 改 良 , 而 這 改 良 的 部 分 是 有 新 意 的 , 這 些 發 明 一 經 專 利 登 記 後 , 都 最 少 有 十 年 或 十 五 年 的 保 障 期 。 在 理 論 上 發 明 必 需 在 屬 於 產 品 有 意 出 售 的 國 家 登 記 , 才 有 保 障 , 但 事 實 上 如 果 專 利 申 請 在 某 些 國 家 如 英 、 美 、 法 、 中 國 等 機 構 登 記 後 , 其 他 國 家 都 相 信 這 些 登 記 是 經 過 嚴 密 審 查 後 才 獲 批 准 , 所 以 在 這 些 其 他 國 家 的 申 請 都 會 水 到 渠 成 , 很 快 獲 得 批 准 。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計 劃 是 由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執 行 , 旨 在 協 助 本 地 公 司 和 個 人 為 其 發 明 作 專 利 註 冊 申 請 , 在 其 計 劃 資 助 下 取 得 的 專 利 權 屬 於 有 關 公 司 或 個 人 所 擁 有 。
凡 以 往 從 未 擁 有 任 何 專 利 註 冊 的 本 地 公 司 、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或 准 予 逗 留 本 港 不 少 於 七 年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提 出 申 請 。 所 有 功 能 性 發 明 ( 外 觀 設 計 除 外 ) 均 可 申 請 資 助 。 申 請 項 目 會 先 交 由 執 行 機 構 進 行 專 利 檢 索 和 技 術 評 審 , 確 保 其 沒 有 侵 犯 現 有 的 專 利 權 , 亦 藉 以 肯 定 其 專 利 申 請 有 一 定 的 成 功 機 會 。
資 助 額 最 高 可 達 港 幣 十 萬 元 或 專 利 申 請 費 用 總 額 的 90% , 以 金 額 較 低 者 為 準 。 資 助 款 項 只 會 發 放 給 負 責 處 理 專 利 申 請 的 執 行 機 構 , 同 時 只 可 用 以 支 付 有 關 專 利 申 請 所 需 的 直 接 費 用 , 例 如 正 式 提 出 專 利 申 請 前 的 技 術 評 審 費 用 、 律 師 費 、 顧 問 費 和 提 交 專 利 申 請 存 檔 費 用 等 。 專 利 申 請 資 助 於 申 請 批 核 後 三 年 內 有 效 , 而 資 助 金 額 不 能 轉 讓 。


專 利 發 明 資 助 計 劃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地 址 : 香 港 九 龍 九 龍 塘 達 之 路 78 號
電 話 : ( 852 ) 2788 5957
傳 真 : ( 852 ) 2788 6045
網 址 : http://www.ipsc.org.hk


專 利 發 明 申 請 notes
1.  提 交 專 利 申 請 前 , 你 必 須 把 發 明 保 密 。 如 你 在 提 交 申 請 前 披 露 你 的 發 明 , 你 或 會 因 發 明 不 再 具 新 穎 性 而 不 獲 得 批 予 專 利 。
2. 你 亦 可 能 希 望 你 的 發 明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同 樣 得 到 保 護 , 因 此 , 你 必 須 確 保 有 關 發 明 在 香 港 作 出 的 任 何 披 露 ( 包 括 在 提 交 申 請 後 作 出 的 披 露 ) , 不 會 損 害 你 在 其 他 國 家 提 出 的 專 利 申 請 。
3. 香 港 設 有 兩 類 專 利 : 標 準 專 利 和 短 期 專 利 。
標 準 專 利 保 護 的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20 年 , 但 須 每 年 續 期 一 次 。
短 期 專 利 保 護 的 有 效 期 最 長 為 8 年 , 由 提 交 申 請 日 起 計 四 年 後 續 期 一 次 。
4. 你 或 需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 專 利 代 理 人 和 專 門 處 理 知 識 產 權 事 宜 的 律 師 行 , 可 為 你 提 供 意 見 。
5. 任 何 人 士 均 可 前 往 知 識 產 權 署 專 利 註 冊 處 , 查 閱 有 關 已 在 香 港 發 表 的 專 利 申 請 或 已 獲 批 予 的 專 利 資 料 。

知 識 產 權 署
地 址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4 樓
公 眾 查 閱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9 時 至 下 午 12 時 30 分
及 下 午 1 時 30 分 至 下 午 5 時
星 期 六 : 上 午 9 時 至 正 午 12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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