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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標 註 冊 在 香 港
CASE 問 題
在 創 業 過 程 中 , 很 多
投 資 者 都 面 對 一 個 問
題 , 就 是 如 何 確 保 自
己 的 產 品 , 尤 其 原 創
物 品 不 會 被 人 抄 襲 ,
或 者 自 己 的 產 品 及 出
售 的 物 品 會 在 無 意 中
侵 犯 了 別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因 而 涉 及 官 非 。
要 防 範 這 些 問 題 , 投
資 者 需 要 明 白 現 時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例 , 保 障
甚 麼 及 公 司 的 新 產 品
, 是 否 需 要 經 註 冊 後
, 才 可 以 享 有 這 些 保
障 。 一 般 而 言 , 投 資
者 可 以 透 過 三 個 方 法
去 享 有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障 , 這 些 方 法 就 是 透
過 產 品 商 標 的 註 冊 ,
專 利 的 登 記 及 版 權 的
保 障 。 今 期 我 們 會 先
講 產 品 商 標 的 註 冊 和
保 障 , 下 期 我 們 會 再
探 討 專 利 註 冊 、 知 識
產 權 等 問 題 。
1. 甚 麼 商 標 可 予 註 冊
商 標 必 須 符 合 《 商 標
條 例 》 所 訂 的 準 則 ,
才 可 在 商 標 註 冊 紀 錄
冊 A 部 或 B 部 註 冊 。
商 標 如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便 可 在 A 部 註
冊 :
a. 以 特 別 的 方 式 表 示
的 公 司 、 個 人 或 商 號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b. 申 請 人 的 簽 署 ( 中 文
字 簽 署 除 外 ) 。
新 創 字 。
c. 並 非 描 述 使 用 該 標
記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字
詞 , 亦 非 地 理 名 稱 或
姓 氏 。
d. 任 何 其 他 顯 著 標 記
。
e. 表 面 上 看 來 不 具 顯
著 性 , 但 使 用 後 變 得
具 有 顯 著 性 的 標 記 。
任 何 標 記 , 如 未 能 符
合 在 A 部 註 冊 所 須 達
至 的 要 求 , 或 許 可 以
在 B 部 註 冊 。 這 類 標
記 必 須 能 夠 在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其 他
營 商 者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之 間 , 作 出 識 別 。
事 實 上 , 在 註 冊 紀 錄
冊 B 部 註 冊 的 審 查 標
準 , 較 在 A 部 註 冊 的
審 查 標 準 寬 鬆 。
2. 在 A 部 註 冊 和 在 B 部 註
冊 的 分 別
在 A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可
獲 得 較 大 程 度 的 保 護
, 因 為 A 部 的 原 來 註
冊 在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七
年 屆 滿 後 , 仍 視 為 有
效 , 除 非 有 關 商 標 是
以 某 些 方 法 ( 例 如 詐
騙 手 段 ) 取 得 註 冊 ,
則 另 當 別 論 。
在 B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則
不 能 獲 得 如 在 A 部 註
冊 同 樣 的 保 護 , 因 為
在 B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
即 使 在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七 年 屆 滿 後 , 其 效 力
仍 可 基 於 某 些 理 由 (
例 如 註 冊 不 當 ) 而 受
到 質 疑 。
3.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可
往 商 標 註 冊 處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 有 關 收 費 為
港 幣 $1400
4. 如 註 冊 申 請 被 拒 ,
申 請 人 可 在 收 到 反 駁
當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就 申 請 遭 反 駁 一 事 以
書 面 形 式 要 求 進 行 聆
訊 。
5. 如 註 冊 處 認 為 申 請
符 合 規 定 , 便 會 發 出
准 予 公 告 申 請 的 許 可
。
6. 申 請 人 需 在 香 港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有 關 申 請
的 公 告 , 如 在 兩 個 月
限 期 屆 滿 前 沒 有 人 提
出 反 對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商 標 表 格 第 9 號 ,
繳 交 港 幣 $2000 , 以 便 把
商 標 註 冊 。
商 標 註 冊 處 網 址 :
info.gov.hk/ipd/b5/aboutus/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