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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標 註 冊 在 香 港

CASE 問 題

在 創 業 過 程 中 , 很 多 投 資 者 都 面 對 一 個 問 題 , 就 是 如 何 確 保 自 己 的 產 品 , 尤 其 原 創 物 品 不 會 被 人 抄 襲 , 或 者 自 己 的 產 品 及 出 售 的 物 品 會 在 無 意 中 侵 犯 了 別 人 的 知 識 產 權 , 因 而 涉 及 官 非 。
要 防 範 這 些 問 題 , 投 資 者 需 要 明 白 現 時 的 知 識 產 權 法 例 , 保 障 甚 麼 及 公 司 的 新 產 品 , 是 否 需 要 經 註 冊 後 , 才 可 以 享 有 這 些 保 障 。 一 般 而 言 , 投 資 者 可 以 透 過 三 個 方 法 去 享 有 知 識 產 權 的 保 障 , 這 些 方 法 就 是 透 過 產 品 商 標 的 註 冊 , 專 利 的 登 記 及 版 權 的 保 障 。 今 期 我 們 會 先 講 產 品 商 標 的 註 冊 和 保 障 , 下 期 我 們 會 再 探 討 專 利 註 冊 、 知 識 產 權 等 問 題 。

解 答 : 貨 品 商 標 VS 服 務 商 標
商 標 既 可 用 作 推 廣 和 辨 別 製 造 商 或 營 商 者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 又 可 幫 助 消 費 者 在 面 對 其 他 製 造 商 或 營 商 者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時 , 在 兩 者 中 作 出 識 別 。 商 標 可 以 是 任 何 看 見 並 能 夠 以 圖 形 表 示 的 記 號 , 可 由 文 字 、 個 人 姓 名 、 字 母 、 數 字 、 圖 形 或 顏 色 組 合 組 成 , 也 包 括 任 何 該 等 記 號 的 組 合 。

商 標 註 冊 受 保 障
投 資 者 為 了 防 範 別 人 對 自 己 的 產 品 或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有 魚 目 混 珠 之 嫌 , 最 好 就 是 將 自 己 的 產 品 或 服 務 冠 上 一 個 品 牌 , 然 後 將 此 品 牌 往 當 地 政 府 的 商 標 註 冊 處 申 請 登 記 。 因 為 如 果 品 牌 經 註 冊 後 , 其 他 競 爭 者 如 果 在 產 品 上 使 用 相 同 或 類 似 的 標 誌 , 就 會 觸 犯 了 商 標 法 例 。 經 收 集 足 夠 證 據 後 , 公 司 除 了 可 以 循 民 事 程 序 要 求 對 方 交 出 一 切 冒 牌 貨 及 賠 償 損 失 , 更 可 以 提 供 證 供 要 求 海 關 執 法 , 檢 控 及 查 封 一 切 冒 牌 貨 品 , 但 是 要 注 意 的 是 , 就 是 這 些 商 標 必 須 登 記 在 有 關 的 商 品 項 目 內 , 若 果 公 司 出 產 的 商 品 涉 及 不 同 的 註 冊 項 目 中 一 齊 申 請 登 記 , 才 會 得 到 全 面 的 保 障 。 雖 然 在 普 通 法 下 , 有 些 很 出 名 的 品 牌 , 並 非 要 經 過 登 記 為 註 冊 商 標 後 才 可 受 保 障 , 但 擁 有 這 些 品 牌 的 公 司 , 必 須 證 明 這 個 品 牌 多 年 來 在 市 場 上 有 良 好 的 商 譽 , 及 廣 為 消 費 者 的 認 受 性 才 可 以 。 相 對 而 言 , 如 果 品 牌 經 註 冊 為 商 標 外 , 就 不 需 提 供 資 料 證 明 品 牌 的 商 譽 及 接 受 性 。 冒 牌 貨 的 商 標 並 非 必 須 與 註 冊 商 標 百 分 百 相 同 才 是 犯 法 , 只 要 冒 牌 的 商 標 在 客 觀 上 是 與 註 冊 商 標 相 近 或 類 似 , 已 經 是 觸 犯 法 例 。

登 記 商 業 登 記 證 需 知

1. 甚 麼 商 標 可 予 註 冊
商 標 必 須 符 合 《 商 標 條 例 》 所 訂 的 準 則 , 才 可 在 商 標 註 冊 紀 錄 冊 A 部 或 B 部 註 冊 。
商 標 如 符 合 以 下 任 何 一 項 , 便 可 在 A 部 註 冊 :
a. 以 特 別 的 方 式 表 示 的 公 司 、 個 人 或 商 號 的 姓 名 或 名 稱 。
b. 申 請 人 的 簽 署 ( 中 文 字 簽 署 除 外 ) 。
新 創 字 。
c. 並 非 描 述 使 用 該 標 記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的 字 詞 , 亦 非 地 理 名 稱 或 姓 氏 。
d. 任 何 其 他 顯 著 標 記 。
e. 表 面 上 看 來 不 具 顯 著 性 , 但 使 用 後 變 得 具 有 顯 著 性 的 標 記 。
任 何 標 記 , 如 未 能 符 合 在 A 部 註 冊 所 須 達 至 的 要 求 , 或 許 可 以 在 B 部 註 冊 。 這 類 標 記 必 須 能 夠 在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與 其 他 營 商 者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之 間 , 作 出 識 別 。
事 實 上 , 在 註 冊 紀 錄 冊 B 部 註 冊 的 審 查 標 準 , 較 在 A 部 註 冊 的 審 查 標 準 寬 鬆 。
2. 在 A 部 註 冊 和 在 B 部 註 冊 的 分 別
在 A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可 獲 得 較 大 程 度 的 保 護 , 因 為 A 部 的 原 來 註 冊 在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七 年 屆 滿 後 , 仍 視 為 有 效 , 除 非 有 關 商 標 是 以 某 些 方 法 ( 例 如 詐 騙 手 段 ) 取 得 註 冊 , 則 另 當 別 論 。
在 B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則 不 能 獲 得 如 在 A 部 註 冊 同 樣 的 保 護 , 因 為 在 B 部 註 冊 的 商 標 , 即 使 在 註 冊 日 期 起 計 七 年 屆 滿 後 , 其 效 力 仍 可 基 於 某 些 理 由 ( 例 如 註 冊 不 當 ) 而 受 到 質 疑 。
3. 申 請 商 標 註 冊 , 可 往 商 標 註 冊 處 索 取 有 關 資 料 , 有 關 收 費 為 港 幣 $1400
4. 如 註 冊 申 請 被 拒 , 申 請 人 可 在 收 到 反 駁 當 日 起 計 六 個 月 內 , 就 申 請 遭 反 駁 一 事 以 書 面 形 式 要 求 進 行 聆 訊 。
5. 如 註 冊 處 認 為 申 請 符 合 規 定 , 便 會 發 出 准 予 公 告 申 請 的 許 可 。
6. 申 請 人 需 在 香 港 政 府 憲 報 刊 登 有 關 申 請 的 公 告 , 如 在 兩 個 月 限 期 屆 滿 前 沒 有 人 提 出 反 對 , 申 請 人 須 提 交 商 標 表 格 第 9 號 , 繳 交 港 幣 $2000 , 以 便 把 商 標 註 冊 。

商 標 註 冊 處 網 址 :
info.gov.hk/ipd/b5/aboutus/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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