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防 薪 俸 稅 陷 阱 日期 : 2003年08月27日

納 稅 人 A 先 生 於 1987 年 成 為 一 家 香 港 公 司 ( 公 司 甲 ) 的 市 場 經 理 。 由 於 工 作 關 係 , A 先 生 經 常 要 到 海 外 工 作 ; 此 外 , A 先 生 與 另 一 間 海 外 成 立 的 相 聯 公 司 ( 公 司 乙 ) 簽 訂 了 另 一 份 僱 傭 合 約 ( 「 雙 重 僱 傭 合 約 」 ) , 成 為 公 司 乙 的 市 場 經 理 , 並 支 取 他 在 海 外 提 供 服 務 的 薪 金 。 不 過 , A 先 生 在 其 個 人 報 稅 表 中 , 只 申 報 了 從 香 港 公 司 甲 收 到 的 薪 酬 。
稅 局 認 為 以 上 的 雙 重 僱 傭 合 約 是 虛 假 和 虛 構 的 , 而 A 先 生 與 公 司 甲 和 公 司 乙 之 間 的 兩 份 僱 傭 合 約 , 其 實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 稅 局 將 該 兩 份 僱 傭 合 約 視 為 同 一 合 約 , 並 將 A 先 生 從 公 司 乙 收 取 的 薪 酬 列 入 應 課 稅 收 入 。
A 先 生 提 出 上 訴 , 最 後 , 稅 務 上 訴 委 員 會 同 意 稅 局 的 論 據 , A 先 生 需 要 補 繳 有 關 從 海 外 公 司 乙 收 取 的 收 入 的 薪 俸 稅 。

僱 員 身 份 要 弄 清
以 上 稅 務 安 排 究 竟 出 了 甚 麼 問 題 呢 ?
很 多 納 稅 人 都 會 把 薪 俸 稅 和 利 得 稅 中 豁 免 「 離 岸 」 收 入 的 條 件 混 淆 , 最 後 引 致 不 必 要 的 麻 煩 。 而 其 中 最 常 出 現 問 題 的 , 就 是 雙 重 僱 傭 合 約 和 申 請 部 份 「 離 岸 」 收 入 豁 免 薪 俸 稅 的 有 關 稅 務 安 排 。
要 享 有 薪 俸 稅 中 「 離 岸 」 收 入 的 豁 免 , 便 要 先 分 清 楚 僱 員 的 身 份 , 即 「 非 香 港 受 僱 的 僱 員 」 和 「 香 港 受 僱 的 僱 員 」 兩 個 類 別 。



1. 非 香 港 受 僱 的 僱 員
( 1 ) 此 類 在 海 外 受 聘 的 僱 員 , 若 沒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任 何 與 其 受 僱 工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 其 獲 得 的 收 入 將 全 部 豁 免 香 港 薪 俸 稅 。
( 2 ) 若 此 類 僱 員 在 香 港 提 供 任 何 與 其 受 僱 工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 不 論 該 僱 員 是 否 屬 於 「 香 港 訪 客 」 , 其 於 香 港 境 外 工 作 期 間 收 取 的 收 入 , 可 申 請 豁 免 薪 俸 稅 。 而 若 該 僱 員 屬 於 「 香 港 訪 客 」 , 並 在 香 港 逗 留 少 於 60 天 , 其 全 部 收 入 均 可 申 請 豁 免 薪 俸 稅 。
2. 香 港 受 僱 的 僱 員
( 1 ) 此 類 香 港 僱 員 若 完 全 沒 有 在 香 港 提 供 任 何 與 其 受 僱 工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 其 獲 得 的 收 入 將 全 部 豁 免 香 港 薪 俸 稅 。
( 2 ) 如 果 香 港 僱 員 在 香 港 提 供 任 何 與 其 受 僱 工 作 有 關 的 服 務 , 而 該 僱 員 只 屬 於 「 香 港 訪 客 」 , 同 時 在 香 港 逗 留 少 於 60 天 , 其 全 部 收 入 均 可 申 請 豁 免 薪 俸 稅 ; 否 則 , 該 香 港 僱 員 收 取 的 全 部 收 入 都 需 要 繳 納 香 港 薪 俸 稅 。

或 視 為 同 一 合 約
不 少 跨 國 公 司 利 用 雙 重 僱 傭 合 約 , 即 一 份 外 國 僱 傭 合 約 與 一 份 香 港 僱 傭 合 約 , 以 求 達 到 稅 例 的 要 求 , 以 及 申 請 僱 員 在 香 港 境 外 工 作 期 間 的 收 入 豁 免 薪 俸 稅 。 稅 局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該 兩 份 僱 傭 合 約 對 僱 員 的 工 作 條 件 和 工 作 範 圍 需 明 確 分 野 , 否 則 , 稅 局 可 能 將 該 兩 份 僱 傭 合 約 視 為 同 一 香 港 僱 傭 合 約 處 理 。
因 此 , 在 計 劃 薪 俸 稅 稅 務 安 排 時 , 納 稅 人 必 須 留 意 稅 例 的 要 求 和 有 關 人 士 的 背 景 ﹙ 例 如 : 僱 員 的 國 籍 、 簽 署 僱 傭 合 約 的 地 方 、 收 取 薪 酬 的 方 法 和 地 方 等 等 ﹚ 。 有 需 要 時 , 應 向 專 業 人 士 查 詢 有 關 稅 局 最 新 的 要 求 和 取 向 , 以 避 免 與 稅 局 不 必 要 的 爭 拗 。
洪 宏 德
羅 兵 咸 永 道 稅 務 服 務 高 級 經 理
Hosted by www.Geocities.w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