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方可獲得援助 :
i) 居港規定
申請人必須是香港居民,並在港居住不少於七年。如個案情況特殊,社會福利署署長可酌情考慮向未能符合居港規定的申請人發放援助。
ii) 經濟狀況調查
家庭每月的可評估收入,必須低於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擁有的家庭資產(即物業、現金、銀行存款及其他可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財物)總值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iii) 身體健全成人的附加準則
十五至五十九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就業或積極地找尋工作,包括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申請辦法
有需要人士,可向區內社會福利署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提出申請。行動不便的人士,可利用電話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社會保障辦事處會安排職員約見和/或進行家訪,辦理申請手續。
區內服務單位
| 服務單位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 社會福利署中西區及離島區社會保障辦事處 |
香港德輔道西246號東慈商業大廈3-4樓 |
2546 6462 2546 8003 |
2858 4494 |
| 電郵:[email protected] |
?>>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