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社會服務令具有補償性及協助違法者復康的雙重作用。根據此服務令,違法者須在空閒時間進行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以補償他們對社會的損害。感化主任透過社區服務和輔導,協助違法者改過自新。
服務對象
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規定,凡14歲或以上的人士被裁定犯了可判監禁的罪行,法庭可就該罪行判處社會服務令,規定該人在服務有效期內,按照條例進行規定時數(以十二個月內不超過240小時為限)無薪的社會服務工作。社會服務令可代替或附加在其他判決上,但感化令除外。法庭頒發社會服務令前,會先考慮感化主任就該違法者及其情況所提交的報告或聆聽感化主任所述後,信納該違法者是適合根據該命令進行工作的人。另外,要考慮是否有合適的工作提供予違法者,並在他/她同意下,才作命令。
轉介制度及程序
個案可由法庭或感化主任直接轉介至社會服務令辦事處。
服務本區的單位
| 服務單位名稱 |
地址 |
電話 |
傳真 |
| 社會服務令辦事處 |
沙田上禾輋路一號沙田政府合署8字樓813室 |
2158 6547 |
2609 41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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