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與弱勢社群
著者︰林漢傑、周志忠
香港傳媒操守每況愈下,一直為人所詬病。眾所周知,渲染暴力、賣弄色情已成為傳媒的慣用技倆。然而,還有一點常被遺留的,就是傳媒對於弱勢社群的忽視,甚至歧視的情況,也十分普遍。但由於弱勢社群缺少政治及經濟的影響力,在社會上的聲音微弱,所以很少被重視。大眾對這個問題缺乏關注,使傳媒忽略、歧視弱勢社群的情況屢見不鮮。故此本文嘗試指出傳媒歧視弱勢社群的現況,找出背後原因,再剖析傳媒在報導弱勢社群時的問題,及提出傳媒改善時需特別關注的問題。但處理這些課題之先,我們必須對弱勢社群的定義有一定的共識。
弱勢社群定義
人們談論弱勢社群時,經常持有誤解,以為弱勢社群一定是數目較少的一群。事實並非如此。弱勢社群可以佔人口的大部份,如老年人。所以弱勢社群指的不是數量上的少數。簡單來說,弱勢社群是相對於主流社群(或強勢社群)而明命名。他們之所以被名為弱勢,是因為他們“比起其他社群而言擁有較少的控制或主宰社會的權力,其接受教育、追求成功、財富、與個人幸福的機會,較主流社群有限。[1]”具體來看,他們在政治、經濟、法律等權力上,都是處於從屬地位。因此,弱勢社群可說是一群受社會主流忽視及歧視的人。
香港雖然提倡平等,但社會上仍有些群體被人所歧視,致他們在工作和與人相處等事情上,不能與其他人體齊。如女性在香港爭取平等已多年,但在工作上始終不能與男性對等。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調查顯示,較多受訪女性認為在薪酬、工作機會,及工作與家庭衝突等問題的男女不平等情況在香港十分普遍[2]。同一的調查亦顯示出一般被訪者對女性有較強的性別定型,其中有約一半的被訪者不滿傳媒對性別不平等的報導。可見香港傳媒在性別歧視上非但不能起舒緩的作用,反而有分化的影響。其實傳媒不只對女性有不公的報導,對新移民和智障人士等弱勢社群的報導也備受爭議。因此下文會酌量介紹傳媒報導弱勢社群的手法,和傳媒中弱勢社群的現況。
傳媒與弱勢社群的現況
在香港,弱勢社群往往是被忽略和歧視的一群,在傳媒上亦一樣。而本文主要探討女性、新移民與智障人士與傳媒的情況。
傳媒中的女性
其實,女性在傳媒中被扭曲歧視的情況一直存在。如上文引述的平等機會委員會所作的調查顯示,大部份被訪者認為報刊及電視均有歧視女性,而多數受訪女性察覺到傳媒經常形容女性依賴男性及家庭。這反映出傳媒歧視女性,及對女性定位的情況十分普遍。當中最嚴重的可算是廣告。如早陣子一個手提電話網絡公司以“任你上”為口號,伴著一位女性,明顯是將女性眨為男性的性玩物,具有極大的侮辱。其他賣弄女性軀體的廣告亦比比皆是,如一個推銷果汁的廣告,就以一位穿著極為暴露的三點式泳衣女郎在泳池邊奔跑作招徠,明顯將女性的軀體作為賣點。
除了直接眨低女性的例子外,傳媒對女性的定位個案也不少。以香港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為例,它所播放的“宣傳易”,有大部份廣告以女性為主角,內容多是推銷廚房用具,浴室用品,以女性為家庭主婦。它製作的劇集每每是男主外,女主內,而女性多是說話滔滔不絕,喜歡說三道四。如現在播放的“皆大歡喜”一劇,幾乎所有金家的女性都以搬弄是非為已任。可見傳媒將女性形象刻板化,壓抑女性的發展空間。
傳媒中的新移民
香港傳媒除了對女性有歧視外,在種族上也一直存在著不公的情況,只是隨著時代變遷,針對的對象有所改變。在九七前,傳媒針對的是越南船民。正如何良懋所言,因著船民社區日漸失控及涉及本地人利益,傳媒便大肆渲染越南船民逃亡及暴亂事件。但基於語言障礙和種族矛盾,傳媒忽略了弱勢社群的發言權,使越南船民普遍缺乏足資平衡報導的聲音。[3]但隨著船民問題的解決,傳媒的矛頭也隨之轉向,直指與港人同種族,卻在文化上有差異的新移民。
因新移民不斷進入香港,漸受社會人士關注,故傳媒亦特別留意新移民的動向,甚至過份強調他們的身份,給人新移民就是新聞的印象。而這些涉及新移民的報導,多關於新移民在人事關係上的衝突,如附件1顯示的三宗個案。然而新移民的身份雖不是案件的主題,卻成為傳媒切入的角度,為傳媒所高度強調,有些更隱含新移民的身份是案件的主要成因。如附件1.1,詳細介紹了婦人及其子女的新移民身份,仿佛這就是拋夫的成因。
新移民在新聞報導上受針對之餘,在電視劇和電影中亦往往被醜化、被定型,故電視劇中的新移民角色具有一定的性格特徵。這裡可以以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處境劇“真情”為例。這齣膾炙人口的時代劇,就曾引入了一個新移民家庭—李標炳一家。這家庭的父親說話粗魯、貪財。二女及三子,與其說是單純,不如說他們愚笨,思考遲緩。他們只會出賣勞力,男的幹搬運工作,氣力大。女的幹家務出色。更重要是廣東話發音不準確。這些形象就是香港傳媒對新移民的寫照。
傳媒中的智障人士
智障人士面對的情況,與新移民相似。傳媒在報導新聞時,同樣視智障人士的身份為至寶。只要事件涉及智障人士,“弱智”一詞就出現在標題上,縱管這個身份與事件無直接關係。如附件2引述兩份報章對同一案件的報導,明顯地它們的報導方向各有不同。《新報》以智障人士的身份為重點,而《東方日報》則以事件的始末作報導重心,很少提及事主是智障人士。可見有部分新聞並不需要強調當事人智障的身份。然而,香港大部分傳媒採取和《新報》一般的態度,視智障人士為新聞價值所在,以“弱智”一詞大做文章。不少有關智障人士的報導涉及非禮等風化案,使智障人士經常與負面新聞扯上關係,這顯示了傳媒單向式的報導,缺少對智障人士的認知,歧視智障人士。
傳媒歧視弱勢的原因
從以上三個例子來看,傳媒與弱勢社群似乎處於相對關係,情況嚴重。要解決這個問題,必先要明白事情出現的原因,才可對症下藥。
廣告主導
商營模式的傳媒可說是這種情況出現的主因。香港傳媒絕大部份是商營的,經營目的不外是賺取豐厚利潤。一位美國學者就曾一針見血地指出“大眾傳播媒介由商業系統發展起來并被後者接管,用以不斷傳遞消費訊息,信息系統被轉換成了銷售系統。[4]” 這正是目前香港傳媒與商業之間的關係。而史麥斯的「大眾傳播的政治經濟學理論」更提出一點,“媒介的主要產品是受眾,他們接受傳播內容的能力被出賣給登廣告的商人,這麼,商品生產過程以受眾購買商品而告結束。[5]”這進一步說明了商業活動中的廣告成為商業傳媒的主導。香港大部份傳媒既是商業傳媒的一份子,就同樣以消費主義掛帥,以滿足最大的收入來源—廣告客戶。
故此不難想像傳媒以主流社群作為服務對象。主流社群在政治及經濟上佔優,代表高消費力的一群。為求銷量或收視,傳媒自然以消費能力較高的主流社群為推銷目標,以滿足廣告商的要求,及招攬更多的廣告客戶,賺取更多的金錢。因主流社群與弱勢社群是相對的,當傳媒著眼於主流社群時,會很容易忽略弱勢社群的需要。
主流影響 構成框架
從這個方向繼續發展,就可知傳媒歧視弱勢社群,為的是迎合主流社群的口味。為了使新聞及劇集較容易受讀者及觀眾接受,傳媒往往找出與讀者及觀眾雙方都熟悉的框架,將事情放進去,造成刻板形象的出現[6]。如前文所述傳媒對新移民形象的刻劃,其實是源自社會大眾對新移民的印象。故此傳媒在主流社群的影響下,自然從雙方共知的框架下工作,造成報導時將人物事件簡單化,只取切合主流社群認知的題材。傳媒困在框架下,自然忠於主流社群而忽視,甚至歧視弱勢社群。
傳媒報導弱勢社群的問題
上文已經討論過,傳媒在報導弱勢社群的情況。然而,這是否意味著傳媒的報導手法,是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值得商榷呢?在這部份中,我們將就此作分析、討論。
社會現況
傳媒報導弱勢社群的情況,或許可以被理解為反映社會現實。正如上文提及,香港社會現在普遍存在標籤弱勢社群,或是歧視弱勢社群的現象。如果,傳媒只是將這種現象反映出來,那傳媒報導弱勢社群的方法,是否因此而變得順理成章呢?
根據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報告,它們接獲的投訴個案,由1998年的534宗,升至2000年的739宗。而本年直至11月30,投訴個案更大幅上升至1560宗。[7]當中,尤以性別歧視最為嚴重。在本年1560宗個案中,有1160宗是性別歧視。而以該會《平等機會委員會通訊》中的個案為例,不少投訴個案,是基於社會對弱勢社群的意識形態影響。
社會對某弱勢社群意識形態,往往導致歧視、定形的結果。例如精神病患者無論康復與否,亦被認為是「危險」、「麻煩」的人等。老人尚被指衰弱、學習能力減低、沒有記性、缺乏工作能力等。
另外,在香港法律條文方面,我們亦可發現歧視弱勢社群的現象。以同性戀人士為例,他們長期受到被人認為「合理」的法例歧視。現行的香港法規,是不許同性戀人士結婚的。這不但剝削了他們自由婚配的權利,而且亦嚴重影響他們享有部份的公民權益。他們不能享有政府為已婚人士而設的社會福利,例如免稅額、公屋等。就連在醫院為對方簽名,准許施手術的資格也沒有。同性戀人士之所以沒有相關的福利、權利,只是因為他們與「正常人」[8]不同。
基於社會大眾歧視弱勢社群的意識形態下,有人認為作為反映現實的傳媒,如果將社會現況呈現出來,本身便應該沒有問題。傳媒其中一個功能、作用,是要如鏡地反映現實,使讀者得悉社會現況,從而協助作出判斷。
公眾的「知情權」
這正牽涉到傳播理論中,一項非常程要的科題,亦即是「知情權」。「知情權」,向來是傳媒引以為「免死金牌」,大膽進行各式各樣報導的權柄。既然群眾有獲得社會信息的「知情權」,傳媒在報導各種消息的時候,都以此為由,盡量將社會不同層面的事情揭發。
現在,就以一宗自殺案為例,說明這種現象。《蘋果日報》於2001年11月27日,報導了一則題為「同性戀漢疑情困燒炭亡」的新聞。[9]當中,不但指出死者的年齡、工作,同時標明死者的性傾向。這些資料,正是公眾想知道的(或者,是傳媒認為大眾想知的)。
另一則刊於《明報》於2001年12月18日的「被解離港六巴漢空中鬧事被捕」中,在標題、導語中已指出他們的人數、性別、國籍。[10]由此可知,記者應該這些要素,都是最重要、最吸引讀者的地方。[11]
對弱勢社群的尊重
既然,傳媒報導弱勢社群可以理解為基於反映現實,基於大眾的知情權,那接著下來的,是要討論一下這是否充足理由,讓這情況持續下去。
在報導新聞的時候,即使不牽涉弱勢社群,但仍要尊重採訪對象。《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記協專業守則》中,皆指出記者在採訪、拍攝時,要尊重採訪對象。[12]對於弱勢社群來說,獲得尊重是非常重要。在報導他們的新聞、事件時,記者應該充分考慮對他們的影響。
就以上文引述自殺案件為例,當中死者已死,其性取向根本沒有人能確定。而且,披露他的性取向,對死者、死者的家人、朋友,都會做成影響。另外,高調指出死者同性戀,對其他同性戀者亦會帶來負面影響。
至於機上鬧事的案件中,將6名鬧事者的國籍顯要地標示出來,對其他巴基斯坦籍人士,同樣引發不良影響。尤其巴籍人士在港,是屬於少數民族。
傳媒的社會責任
除了尊重採訪對象外,傳媒報導新聞時,亦不可只高舉「知情權」。根據台灣政治大學新聞系彭家發教授指出,群眾的而且確擁有「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但傳媒同時有責任令群眾「認識正道」(To Know What's Right)。[13] 而嶺南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王璞女士亦指出,傳媒應引導社會。[14]
傳媒在報導事件上,難免會對社會做成一定影響。雖然,當中或許會因為一些因素的影響,但傳媒的效果,是不容乏視的。[15]傳媒為社會上對某一議題上,起了推波助瀾的功效。簡單而言,傳媒絕有能力激化、淡化某社會現象。當然包括歧視弱勢社群。
既知傳媒擁有左右社會上,對某事的意識形態的能力,基於「社會責任論」,傳媒絕對應起引導社會。[16]最少,亦不可引發歧視弱勢社群的現象。[17]故此,傳媒報導弱勢社群時,必須考慮社會整體性的因素,不能盲目地高舉「知情權」。而且,亦非單純地反映社會的狀況。
由此可見,傳媒在報導弱勢社群,除了考慮反映現實外,要著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對他們的尊重。二,是當中引導社會的作用。
以「公眾利益」衡量
至於在平衡大眾的「知情權」及弱勢社群的情況,我們可以用「公眾利益」為準繩。以此作為兩者共存的機制。
再以上面自殺案為例,當中死者的性傾向,與大眾的利益似沒有顯著的關聯。當天,同日報紙中只有《蘋果日報》及《新報》[18]報導該宗新聞。而該篇報導的新聞價值並不高,故《蘋果》便大肆發揮死者的性傾向,以求增加可觀性。[19]相反,《新報》只與其他自殺案放在一起報導,且沒有提及死者的性傾向。
在上例中,我們可以發現記者利用弱勢社群,來提升報導的趣味,吸引讀者的追捧。這種報導手法,漠視死者的尊嚴外,同時是違背傳媒對社會負責的使命。相信沒有人會同意,傳媒有權損害別人權益,尤其在不涉及公眾利益的情況下,以此吸引讀者,提升銷量。
香港人權聯委會亦指出,知情權是非常重要的,但報導內容與大眾利益無關,亦不應以「知情權」為理由,揭示個人資料。[20]在機上鬧事的事件中,六名男子的國籍,是否有必要在標題、導語中標明?這是否干涉到將某一種族定型?換言之,報導會否讓社會出現一種意識形態,凡是該種族的人,都是喜歡聚眾鬧事的?
現在,再舉一些例子,說明傳媒報導弱勢社群時,在沒有關係到大眾利益的清況下,以他們的身份為賣點。上文在討論歧視弱智的情況時,曾舉《新報》一篇題為「功夫教頭屈弱智漢非禮」[21],當中被陷害的青年,其是否智障並非重點。事件的重點,是所謂的「功夫教頭」,為何、怎樣設局陷害青年。然而,記者在不干涉公重利益,亦沒有尊重事主的情況下,將被害人的身份公開。
另一個例子,是《新報》一篇題為「老翁涉與弱智少女性交 事主曾稱“下體冇人搞好辛苦”」。[22]案件中,受害人弱智的身分被高調地公開。而且,將一句對讀者了解事件沒有幫助的對白,刊於標題內。而且,事實上受害人並未承認,曾講過該句說話。這是被告一面之詞而已。那麼,這報導不但極不尊重受害人,而且錯誤引導讀者。
從上述的例子中,傳媒報導弱勢社群時,明顯沒有考慮他們的處境。報導他們的時候,往往以「知情權」為理據,大肆揭露他們屬於弱勢社群的身份。而且,繪形繪聲地描述事件,令大眾產生一種不必要的誤解,將弱勢社群定型。我們則認為,記者在採訪、報導有關弱勢社群的事件時,必須抱著互相尊重的態度。需知道,大眾有興趣想知道的事情,不等同大眾利益。而且,在不關係到社會大眾的利益時,不應高調標明弱勢社群的身份。以免社會大眾對弱勢社群的意識形態加深。
傳媒改革面對的問題
上面論述了傳媒報導弱勢社群,是出現了一些歧視、定型的效果。接著,我們會淺論要求傳媒改革時,所面對的問題。
弱勢社群的力量
與其他傳媒倫理科題比較,社會要求傳媒正視弱勢社群權利的聲音,明顯較細。香港現在就傳媒道德操守所作的討論,多是針對傳媒過份渲染暴力、色情,失實及侵犯私隱等。之於弱勢社群,則相較之下,可謂乏人問津。
這是因為暴力、色情等,在社會主流文化中,普遍認為影響深遠。相反,傳媒報導弱勢社群的操守,便來得次要。說穿了,是因為弱勢社群的權益,與主流的利益並無明顯關係。亦即是說,由於失實報導、侵犯私隱等範疇,牽涉到主流社會,才會被高調處理。
就連各團體就傳媒操守所做的調查,亦沒有考慮弱勢社群。好像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所做的調查,只就渲染、失實等問題進行探討。[23]而各論壇、學者,亦多以此為題。真正就傳媒報導弱勢社群所作的討論、研究不多。
弱勢社群既然在社會上,擁有較少的權益,他們自己本身追求權利的能力,亦較主流人士為細。他們只可透過一些活動,引起主流社會的同情、認同,才能結集足夠的力量,要求傳媒改善報導弱勢社群的情況。
商營傳媒的經營模式
香港現行的傳媒模式,是以自由、私營為主。傳媒節目的內容、手法,很容易滲有商業色彩。換言之,這類大眾傳媒,為了製作受歡迎的節目,會以主流社會的口味、取向為依歸。當中,很自然會出現乏視,甚至歧視弱勢社群情況。
上文雖然提出過「社會責任論」,但這種理想中的責任,是要傳媒本身執行。但商業傳媒,往往需要顧及廣告商的取向。商業傳媒往往要保持閱聽人的收視率,並以此換取廣告商的廣告費。[24]這香港的大眾傳媒,正正是依靠這些廣告費生存。至於廣告商,當然以主流文化為先,務求透過廣告,增加產品銷量。
由此可知,只要香港傳媒是以商營模式經營,商業因素便難以避免地,不影響節目製作、報導手法。除非改變現時模式,以政府間接操控等模式經營,否則,難以改變現時以商業掛帥的情況。
新聞框架與記者
報導弱勢社群的角度、手法,很多時是由記者、節目製作人、編輯決定。由於他們與閱聽人,皆生存在同一社會之中,故他們同樣受相同的意識形態影響。換言之,傳媒工作者本身對弱勢社群的觀念,與大眾一樣。
當他們採訪、報導弱勢社群時,自然地會以他們及閱聽人認知觀念出發。這種預設的概念,會成為新聞框架,影響新聞工作者。[25]於是,新聞工作者會自然地將社會對弱勢社群的觀念,投射在報導中。好像上面引用過的例子,在報導新移民、弱智人士、老人等,都會有一個既定的觀念。這正對很多弱勢社群造成影響。
傳媒會強化社會的意識形態,而新聞工作者,卻同時生活在社會意識形態下。於是,出現了一個循環不息的情況,社會影響傳媒,傳媒影響社會。這將會令到社會對弱勢社群的觀念加強,增加他們被歧視的可能性。
然而,只要傳媒工作者與閱聽者生活在同一社群中,擁有相同的意識形態,那這種千絲萬縷的關係,實難以分清、避免。
總結
經過上述的討論後,我們可以肯定地說,傳媒的確存在歧視弱勢社群的情況。而這種不良的情況,一向為我們所乏視。至於形成這種歧視弱勢社群的情況,責任屬誰實在難以說清。不過,社會普遍對弱勢社群的歧視習慣,肯定眾多原因之一。雖然,文中論及傳媒改革時會遇上的困難。但這並非「死胡同」,若能由社會群眾帶起,或能改變一二。
參考書目:
1. 張錦華:《公共領域,多文化主義與傳播研究》,台北:正中書局,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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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張詠華:《大眾傳播社會學》,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8年。
4. 李少南,梁偉賢:《香港傳播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1994年。
5. 《’95北京非政府組織婦女論壇叢書》編輯委員會︰《’95北京非政府組織婦女論壇外論文選》,北京︰中國婦女出版社,1998年。
6. 杜力平︰《大眾傳播學理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民國80年。
7. 鄭興東︰《受眾心理與傳媒引導》,新華出版社,1999年。
8. 李茂政︰《大眾傳播新論》,台北︰三民書局,民國73年。
9. 陳衛星︰《世界傳播與文化霸權》,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1年。
10. 徐佳士︰《大眾傳播理論》,台北︰正中書局,民國76年。
11. 王璞︰《現代傳媒寫作教程》,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6年
[1] 張錦華:《公共領域,多文化主義與傳播研究》(台北:正中書局,1997年)頁二。
[2] 詳見平等機會委員會網頁內「活動及刊物」一頂中「研究摘要」的《性別平等機會基線調查》。網址為http://www.eoc.org.hk/ep/c_ep.html
[3] 何良懋:《顛覆傳媒》(香港:次文化有限公司,1997年)頁一一二至一一六。
[4] Schieller, H. : Communication Accompanies Capital Flows -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 Problems , (UNESCO, Pairs, 1978.) 轉引自張�礸堙G《大眾傳播社會學》(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8年)頁一三六。
[5] 轉引自張�礸堙G《大眾傳播社會學》(上海: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8年)頁一三七。
[6] 據張�礸堙m大眾傳播社會學》一書,刻板形象“指的是人們對於特定的社會群眾之特徵所持的定型的和較難以變化的看法與觀念。”
[7] 當中投訴的範圍包括︰傷殘歧視、性別歧視。受歧視的這一群,我們將其介定為弱勢社群。
資料來源自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的統計數字,詳見該會網頁︰http://www.eoc.org.hk/Enquiries/c_enquiries.htm。
[8] 這裡的「正常人」,是指一男一女的異性戀人士。
[9] 該篇報導,刊於2001年11月27日《蘋果日報》“港聞”版的“A11”。詳見附 件3.1。
[10] 該報導刊於2001年12月18日《明報》“港聞”的“A11”。詳見附件3.2。
[11] 新聞報導的導語,是包括新聞事件中,最重要、最能突顯主題的要素。詳見王璞︰《現代傳媒寫作教程》(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1996年),第一章。
[12] 《新聞從業員專業操守守則》、《記協專業守則》可詳見於香港記者協會網頁︰http://www.freeway.org.hk/hkja/ethics/code/c_code_index.htm
[13] 彭家發︰《“看門犬”與“狗仔”不可亂籠》,刊於香港電台的傳媒透視網頁︰http://www.rthk.org.hk/mediadigest/md9711/nov_06.html
[14] 嶺南大學中文系助理教授王璞女士指,傳媒不應跟隨社會言論,相反要引導社會的言論,作出合理的發展。
[15] 徐佳士︰《大眾傳媒理論》(台北,正中書局,民國七十六),頁109-132。當中討論影響公眾接收傳媒信息的因素,包括預存立場、團體規範、親身影響、個人性格等。
[16] 社會責任論(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指出傳媒對社會需負上某種責任,並要避免侵弱勢社群。當中包括少數民族等。
[17] 根據《記協專業守則》的第10則,新聞工作者不應為鼓勵種族、膚色、信仰或性別歧視之類材料的始作俑者。詳見香港記者協會網頁︰上揭。
[18] 《新報》的報導,刊於2001年11月27日“港聞”的“A02”。題為“三漢自殺一死兩獲救”,詳見附件3.3。
[19] 王璞︰《現代傳媒寫作教程》(上揭),頁26。新聞價值可根據若干要素來衡量,當中包括︰讀者、影響性、接近性、及時性、顯要性、異常性及衝突性。
[20] 香港人權聯委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發表的《評法改會私隱權諮詢文件》稱,“新聞界不可只以公眾有興趣知悉作理由而不受管制”。
[21] 該報導刊於2001年11月21日《新報》“港聞”的“A05”。詳見附件2.1。
[22] 該報導刊於2001年10月23日《新報》“港聞”的“A05”。詳見附件4。
[23] 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所做的“傳媒操守與自律機制意見調查 (10/99)”,可詳見該會網頁︰http://www.jlm.cuhk.edu.hk/nea/AllSurvey.html
[24] 詳見張錦華:《公共領域,多文化主義與傳播研究》(台北,正中書局,1997年),頁7。
[25] 戴育賢︰《媒體如何報導種族》,載於《文化社會與傳媒》(台北,遠流出版社),頁394-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