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中國公司條件:
可辨理地區
深圳, 惠東, 陽春, 荗名
成立要求
1、有至少一名投資者;
2、有至少一名監事;
3、有符合登記要求的經營場所;
提供其公司證件資料如下:
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2)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3)提供有效的香港公司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
4)提供香港公司註冊辦事處所在地點通知檔;
5)提供香港公司的首任秘書及董事的通知檔;
6)提供香港公司的秘書及董事辭職的通知檔;
7)提供香港公司的秘書及董事變更通知檔(委任/離任)。
8) 上述材料應經中國委託公證人公證。提供經公證及加蓋“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公正 文書轉遞專用章的證明書2份。
9)銀行資信證明原件1份(帳戶餘額應不低於首期出資額,並對該帳戶作往來正常或良好的評價)。
10) 新設公司經營場所或註冊地址。
11) 新設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身份證明或護照、住址、聯繫電話。
提供的資料、證件必須正確無誤,否則甲方不能保證結果。委託辦理專案如下:
1) 投資批准證書
2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
3) 外匯憑證
4) 公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刻製印章登記卡;
5) 驗資戶口、基本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