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進口自用小汽車(及機車)有關通關繳稅說明(86年1月修訂)
   
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概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並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納稅手續。
自用小汽車如以海運方式進口,其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等)計算方式,列明如下:
  (一) 完稅價格(DPV)=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二) 進口稅=DPV×進口稅率(凡自適用互惠稅率之國家或地區進口之汽油小汽車適用第二欄稅率30%,自上述以外地區進口者,依車型、汽缸容量不同,分別適用第一欄稅率50%或40%或30%)
  (三) 商港建設費=DPV×商港建設費率(0.5%)
  (四) 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率
    25% (排氣量 2000CC 以下者)
    35% (排氣量 2001 - 3600CC 者)
    60% (排氣量 3600 以上 者)
  (五) 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率(5%)
  (六) 推廣貿易服務費=DPV×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25%)
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其進口稅費計算方式及適用稅率並無差別,進口自用新汽車不予折舊,使用過之舊汽車因無銷售至我國之事實,不得以其發票價格認定為交易價格而據以核估。
茲以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自用舊汽車為例,海關目前係參照當年度美國汽車市場行情雜誌KELLEY BLUE BOOK(以下簡稱B/B)最近一版之新車離岸價格(即該雜誌之Dealer Price欄,body為第三欄,Option為第一欄)按年度折舊後之價格或按美國舊車行情價格資料雜誌N.A.D.A.上所列Av'g Trd-in價格兩者擇低再加計運費及保險費後之起岸價格(CIF)為完稅價格。
舉例說明
  某君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自美國進口一九九三年份BUICK ELECTRA PARK AVENUE 3,800CC 四門舊轎車一輛,無選擇性配備(若有選擇性配備,其價格應分別加計於車身價格內核算),其應繳納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 依B/B年度折舊核計,離岸價格(FOB)=US$23,149.60(當年全新車身)×65%(1993年份舊車於1995年進口可折舊百分之三十五,詳見註二)=US$15,047
  (二) 依N.A.D.A.(95年一月版)車身價格為FOB US$16,975

離岸價格(FOB)=US$15,047

運費(F)=US$600.00(指運達輸入口岸實付或應付之一切運輸費用)

保險費(I)=US$23.72(以實際支付之保險費核計)

起岸價格(CIF)=US$15,670.72(FOB+I+F)

完稅價格(DPV)=US$15,670.72×26.50(適用匯率,詳見註三)=NT$415,274.00

    (一) 進口稅=DPV×30%=NT$124,582.00(適用第二欄稅率)

(二) 商港建設費=DPV×0.5%=NT$2,076.00

(三) 貨物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60%=NT$325,159.00

(四) 營業稅=(DPV+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5%=NT$43,355.00

(五) 推廣貿易服務費=DPV×0.0425%=NT$177.00

  本案例應繳進口稅費總數=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NT$495,349.00
 
(一) 我國進口車總稅費(含進口稅、商港建設費、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仍高,故進口自用舊車並不一定合算,請慎重考慮。
  (二) 使用過之舊汽車按其新車離岸價格(FOB)與年份起算折舊,同年度折舊百分之十,其後五年第一年折舊百分之二十,第二年百分之三十五,第三年百分之五十,第四年百分之六十,第五年百分之六十五,五年以後不再折舊。惟個人進口已使用之自用小汽車,如非屬領照半年以上或行駛里程數超過五千哩,且其車況顯然非經過正常使用者,則以實到車輛海關查驗認定之新舊程度折舊。
  (三) 對於進口貨物核估完稅價格,其外幣價格之折算係依報關日適用外幣匯率表所載匯率為準。(即報關日前一旬中間日台灣銀行掛牌公告匯率為準,至未掛牌部分按經濟日報所載紐約外幣兌換美元收盤價格折算之。)
  (四) 有關規定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回前頁

Hosted by www.Geocities.w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