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旅客報關須知(簡要說明)
- 出口限額:出值以美金境旅客及過境旅客攜帶自用行李以外之物品,如非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之「限制輸出貨品表」之物品,其價10,000元為限,超過限額或屬該「限制輸出貨品表」內之物品者,須繳驗輸出許可證始准出口。
- 黃金、外幣及新台幣攜出境之規定:
- 外幣:超過等值美金5,000元現金者,應報明海關登記。
- 新台幣:40,000元為限。如所帶之新台幣超過上述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
旅客攜帶黃金出口不予限制,但不論數量多寡,均必須向海關申報,如所攜黃金總值超過美金10,000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出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收手續。
- 下列物品禁止攜帶出境: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 古董、古幣、古書等。
-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 鴉片類(包括罌粟種子)、大麻類、高根類、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及以上各種物品之各種製劑。
-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其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附註:旅客攜帶電信管制器材(如無線電收信機、無線電發射機、電信保密機(器)或具有電波發射性能之電機等),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申請出口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