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旅客不隨身(後送)行李報關應注意事項 | |
| 財政部關稅總局編印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本冊僅供參考之用,若有法令修訂,應以各主管機關最新法令規定為準。 | |
| 問: |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時,應如何申報? |
| 答: | 旅客自國外返國,如有行李物品不隨其所搭乘之飛機載運進口者,通稱不隨身行李或後送行李,此項不隨身(後送)行李,應於入境時在「入境旅客申報單」上相關欄位報明件數及主要品目,以便於行李運抵時報關之用。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未在「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列報或雖列報但有不符時,可否進口? |
| 答: | 旅客不隨身(後送)行李之件數及主要品目,如未在「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列報或雖經列報而有不符情事者,其應稅之行李物品應於四十五日內辦理退運,逾期未退運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但如有正當理由經海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之裝運進口有無時間限制?逾期進口海關如何處理? |
| 答: | 不隨身(後送)行李之裝運進口有時間限制,即應自旅客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進口。如未在期限內進口,除因船期延誤等特殊理由,經海關認可者外,應於該行李進口後四十五日內辦理退運,逾期未退運者,海關將依關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將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應繳歸國庫。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運抵後之報關期限規定為何? |
| 答: | 不隨身(後送)行李應於裝載行李之運輸工具到達後十五日內報驗,逾期報關則按滯報日數每日徵收滯報費新台幣十八元,滯報費徵滿三十日仍不報關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於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提貨單及其他有關證件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進口時,應如何辦理通關提領手續?須檢附那些文件? |
| 答: | 旅客不隨身(後送)行李進口時,應由旅客本人或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或報關行辦理報關,其通關手續與一般貨物進口報關手續相同,即應填具進口報單(G1)並檢齊報關必備文件向行李進口地海關申報,報單上除應詳細填報應稅物品名稱、數量及價值外,並應註明旅客入境日期、護照或入境證字號及在華地址,同時在貨名欄中除報明貨物名稱外並應加註「後送行李」字樣。報關時需檢附之文件包括(一)提貨單(二)護照或入境證(或居留證)(三)機票或船票(或到達證明)(四)受委託非報關行者,尚需備妥身分證供查。此外,特殊物品尚需檢附其他機關之證明,例如:(1)如為舊品,需國外生活證明(例如奉派國外工作、留學、移民....等證明文件)(2)書籍、雜誌等需新聞局驗放通知單 (3)物品總值逾美金一萬元,需國際貿易局(地址:台北市湖口街一號,電話○二─三五一○二七一)核發輸入許可證等。經核對檢附之文件無訛後,由海關收單檯憑以收單處理。 |
| 問: | 是否任何物品都可以用不隨身(後送)行李方式報運進口? |
| 答: | 不可以。入境旅客報運進口不隨身(後送)行李物品,其項目、數量及價值以合於其本人自用及家用範圍者為限。其項目及每一項目之限量,詳見「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附表一)、「旅客或船舶、航空器服務人員攜帶少量自用藥物進口限量表」(附表二)及「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土產限量表」(附表三)。 |
| 問: |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免徵進口稅之品目範圍如何? |
| 答: | 旅客入境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含隨身及不隨身後送)行李〕,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規定者,應從其規定免稅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範圍如下:
旅客攜帶前述規定准予免稅以外屬自用且與其身分相稱之物品(禁止或管制物品及菸酒除外),其品目、數量總值在完稅價格新台幣二萬元以下者,仍予免稅,未成年減半計算。但經常出入境(係指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或受酬帶貨者,不適用之。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後送)行李物品,其免稅額及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限額、限量,應合併計算。 |
| 問: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不隨身(後送)行李,其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有無限制? |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後送)行李物品,除應受「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規定之品目及數量限制外,其應稅部分免辦輸入許可證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金一萬元為限(未成年人減半)。前項限值中,屬於貨樣、機器零件、原料、物料、儀器、工具等之總值,不得超過個人進口貨品免簽證之限額,且不得為禁止進口類貨品及違禁品。 |
| 問: | 旅客進入國境時,有何物品禁止攜帶進口? |
| 答: | 下列物品,旅客禁止攜帶進入國境(持有、使用、販售均將受嚴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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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之G1進口報單是否均須查驗? |
| 答: | 依現行規定,入境旅客之不隨身(後送)行李均須查驗,其以櫃裝進口者,亦均須拆櫃進倉查驗。查驗時應會同保三警察辦理之。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中有屬應稅者,其稅則稅率為何? |
| 答: | 不隨身(後送)行李中有屬應稅者,其稅則稅率之歸列,應依下列原則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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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接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是否一定要在十四日內繳納?可否申請延期?如未在海關規定之期限內繳納,會不會受到處罰? |
| 答: | 接到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一定要在海關填發該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繳納,不得申請延期,如未能在上述規定之期限內繳納,應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照欠繳關稅稅額按日加徵滯納金萬分之五(貨物稅及營業稅,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起按日徵收利息),滯納金加徵滿六十日仍延不繳納者,由海關將其貨物變賣,所得價款扣除應納關稅及必要費用外,如有餘款,由海關暫代保管,納稅義務人得於五年內申請發還,逾期繳歸國庫。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中如有應徵關稅之貨樣、科學研究用品、試驗用品、展覽物品、遊藝團體服裝、道具、攝製電影電視之攝影製片器材、安裝修理機器必需之器、工具、盛裝貨物用之容器、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物品,預定在進口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應如何依照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免徵關稅? |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合於關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之貨物,並屬於准許進口類者,其價值及數量不受有關限值及限量之限制,並得免辦簽證。前項貨物得依下列規定繳納稅款保證金或由授信機構擔保驗放。其於入境後六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退還保證金或解除授信機構保證責任;逾限時,將保證金抵繳或由授信機構代為繳納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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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中之著作物應否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 |
| 答: | 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輸入著作重製物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但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可輸入(進口)任何著作,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不須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應經新聞局核驗中心查驗放行之品目為何? |
| 答: | 出版品、電影片、廣播電視及錄影節目帶等,均須檢具新聞局核驗中心核發之驗放通知單,始准予放行。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內有應徵貨物稅貨物,應否申領完稅照及黏貼查驗證? |
| 答: | 由旅客自行選擇是否黏貼查驗證,如免黏查驗證,則免發完稅照;如要求黏貼查驗證,則須申領完稅照。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如有屬應施檢驗之進口貨物者,應否檢驗? |
| 答: | 如屬自用之舊品,得免檢驗,惟仍須檢附商品檢驗局或各地分局查詢事項簡復通知單始准放行。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如屬應施檢驗品目,惟係自用者,可否切結免檢驗? |
| 答: | 應施進口檢驗品目之不隨身(後送)行李,如其價值在美金壹仟元(含)以下,且屬於自用、商業樣品或研究開發用者,除防爆馬達、鋼索外,得免檢驗進口,惟應檢附「進口貨物申請免憑進口商品檢驗合格證書逕予放行切結書」。 |
| 問: | 入境旅客在何種情形,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 |
| 答: | (一)
經常出入境(係指於三十日內入出境兩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境六次以上)及非居住旅客,其所攜帶之行李物品數量及價值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及前第八問所定標準,從嚴審核,折半計算。 (二) 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除因旅行必需隨身攜帶自用之衣服、首飾、化�菻~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得免稅攜帶外,其餘所攜行李物品,得依上述(一)之規定辦理稅放。 |
| 問: | 不隨身(後送)行李如何防止遺失或損壞? |
| 答: | (一)
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如置於不隨身(後送)行李中,請以牢固容器包裝並上鎖。 (二) 最好親自會同海關查驗,否則請於進口報單填報清楚,查驗時將鑰匙交由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行配合海關查驗,並注意看行李失竊守,以防遺失或損壞。 |
| 問: | 如何避免通關延誤之困擾? |
| 答: | (一)
避免於海關下班前一小時內投單,俾免無法於當日完成查驗或逾台灣銀行收款時間。 (二) 下列貨品應先洽主管機關申請有關文件或避免攜入:逾限量限額者,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者,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許可文件。裝飾之指揮刀或類似槍械玩具品,向內政部警政署申請同意文件。利用高、低週波、超短波、微(超短)波原理之器材(如:微波理療用品),向交通部郵電司申請進口護照。其它較特殊之行李物品,如電動玩具、色情物品或具賭博性物品等應避免攜入。 |
| 問: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之土產,其限量、免稅額、應稅額之規定如何? |
| 答: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產之限量,應依據「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土產限量表」所訂品目及數量。其免稅額、應稅額,依攜帶一般行李物品之規定。至於完稅價格總合超過應稅額時,超過部分,本國籍旅客除已申報者,准予退運外,餘一律沒入;外籍人士及華僑應依「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規定,免費寄存過境行李倉庫,俟出境時再提領出境。 |
| 問: | 入境旅客申請進口國外自用車輛至申領牌照之一般流程為何? |
| 答: | 個人申請進口國外自用車輛至申領牌照之一般流程: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向進口地海關辦理報關繳稅,並繕具「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由海關核章後,再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台北市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電話○二─三一一七七二二)辦理環保測試,加蓋車輛排氣污染及噪音合格章,最後再至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監理機構辦理登檢領照事宜;詳情請逕洽各有關主管機關。 |
| 問: | 對於入境旅客不隨身(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行是否得予拒絕? |
| 答: | 有關入境旅客不隨身(後送)行李物品之取樣或扣押,應憑海關簽發之扣押憑單或取樣條,或檢察官、法官簽發並記載有扣押事由之搜索票辦理,除此之外,入境旅客本人或其所委託之代理人或報關行於任何機關或其他任何人要求取走其行李物品時,均得予以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