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土產限量表
  財政部七十一年七月六日(七一)臺財關第一八四四九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臺財關第七六一○七○一○一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臺財關第七七○七○四五三七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臺財關第七七○四八四一二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臺財關第七九一二三四八○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臺財關第八○○五八○九○號函修正
財政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臺財關第八二○一三二九二○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八二)公字第○○○○九號公告
 
一、說明
(一) 本表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二) 本表所訂品目及數量,係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見之自用物品為對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陸土產,得比照本表內類似物品辦理。入境旅客攜帶大陸菸酒類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量免稅放行。
(三)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產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放行,並免辦輸入許可簽證,如超過前開範圍及限額而未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准依規定稅放。
(四)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產如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其超過部分,本國籍旅客除已申報者准予辦理退運外,餘一律沒入;外籍人士及華僑應依「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規定,免費寄存過境行李倉庫,俟出境時再提領出境。
(五) 攜帶物品中有屬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者,仍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辦理。
(六) 本表經財政部核定後施行。
 
二、限量表    
品名 數量 備註
手提國樂器 二件  
毛筆 三十支  
硯臺 二個  
四支  
珍珠末 四瓶  
印泥 四盒  
衣物 六件  
刺繡 三條  
陶瓷器(含茶具) 四個(組)  
碗、盤、碟物 各四十八個  
花瓶 十二個  
籐蓆、竹蓆 各四張  
手工藝品 六件  
紀念品 六件  
傢俱 一套  
屏風 二組  
干貝 一•二公斤  
鮑魚干 一•二公斤  
燕窩 一•二公斤  
魚翅 一•二公斤  
香(花)菇 一公斤  
罐頭 各六聽  
茶葉 一•二公斤  
其他食品 六公斤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 合計十二種 (中藥材每種○•六公斤,中藥成藥每種二瓶(盒))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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