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入境旅客攜帶少量自用大陸土產限量表 | ||
| 財政部七十一年七月六日(七一)臺財關第一八四四九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臺財關第七六一○七○一○一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臺財關第七七○七○四五三七號函核定 財政部七十八年一月十日臺財關第七七○四八四一二一號函修正 財政部七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臺財關第七九一二三四八○八號函修正 財政部八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臺財關第八○○五八○九○號函修正 財政部八十二年四月十三日臺財關第八二○一三二九二○號函修正 關稅總局八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八二)公字第○○○○九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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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說明 | ||
| (一) | 本表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之。 | |
| (二) | 本表所訂品目及數量,係以合於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見之自用物品為對象,其他未列名之大陸土產,得比照本表內類似物品辦理。入境旅客攜帶大陸菸酒類得比照「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規定之限量免稅放行。 | |
| (三)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產合於本表品目範圍及「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限額者,准免稅放行,並免辦輸入許可簽證,如超過前開範圍及限額而未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額者,其超過部分仍准依規定稅放。 | |
| (四) | 入境旅客攜帶大陸土產如逾「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者,其超過部分,本國籍旅客除已申報者准予辦理退運外,餘一律沒入;外籍人士及華僑應依「外籍人士及華僑入境攜帶大陸物品免費寄存作業細則」規定,免費寄存過境行李倉庫,俟出境時再提領出境。 | |
| (五) | 攜帶物品中有屬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者,仍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之規定辦理。 | |
| (六) | 本表經財政部核定後施行。 | |
| 二、限量表 | ||
| 品名 | 數量 | 備註 |
| 手提國樂器 | 二件 | |
| 毛筆 | 三十支 | |
| 硯臺 | 二個 | |
| 墨 | 四支 | |
| 珍珠末 | 四瓶 | |
| 印泥 | 四盒 | |
| 衣物 | 六件 | |
| 刺繡 | 三條 | |
| 陶瓷器(含茶具) | 四個(組) | |
| 碗、盤、碟物 | 各四十八個 | |
| 花瓶 | 十二個 | |
| 籐蓆、竹蓆 | 各四張 | |
| 手工藝品 | 六件 | |
| 紀念品 | 六件 | |
| 傢俱 | 一套 | |
| 屏風 | 二組 | |
| 干貝 | 一•二公斤 | |
| 鮑魚干 | 一•二公斤 | |
| 燕窩 | 一•二公斤 | |
| 魚翅 | 一•二公斤 | |
| 香(花)菇 | 一公斤 | |
| 罐頭 | 各六聽 | |
| 茶葉 | 一•二公斤 | |
| 其他食品 | 六公斤 | |
| 中藥材及中藥成藥 | 合計十二種 | (中藥材每種○•六公斤,中藥成藥每種二瓶(盒))其完稅價格合計不得超過新臺幣壹萬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