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不可取

 

  根據報章所報導,引入「最低工資」,並不能解決現時的失業問題。「最低工資」(minimum wage/ price floor) 是經濟學上「控制工資」(wage control) 的其中一種。「最低工資」的價格 (price) 會定於均衡價格 (equilibrium price) 之上,藉以保障提供服務或商品之人士 (Supplier)。
  
  從經濟學的觀點來看,「最低工資」不單止不能幫助有需要的低收入人士,反而令他們得不到原本應有的薪酬,更甚者還會被刻扣工資 (wage reduction)。
  
  基於「最低工資」會引致供過於求 (excess supply) 的情況(見圖一),例如「排長龍」就是供過於求的一例;供應者為了取得優勢、競爭力,他們便會在非價格競爭中讓步 (non-price concessions),因為市場上的價格已經受法律所限制,不能隨意下調,所以供應者不能將薪酬降低於「最低工資」之下。


  在「最低工資」法例下,邊際產值 (marginal revenue product) 低於「最低工資」的工人便不能找到工作。換句話說,被解僱的必然是生產力較低的工人。若兩人生產力相若,僱主必然會以其他準則來聘用工人,如非價格競爭 (non-price competition)。非價格上的競爭包括,僱主可能會根據僱員的性別、年齡、種族、樣貌、學歷、表現等,來作出選擇。所以,一些弱勢社群,如低技術人員、傷殘人仕,更因此而喪失了工作,無形加重了政府的負擔。
  
  除此之外,一些供應者為了在市場上取得一席位,不惜用「黑市價」(black market price) 進行交易;「黑市價」是比均衡價格還低的 (見圖一)。「刻扣工資」(wage reduction) 亦有機會隨著「最低工資」的出現而發生。「刻扣工資」的形式可以是非價格的,比方說僱員的膳食、宿舍的地方,這些都可以被刻扣的。
  
  另一方面,由於供過於求的情況,政府可能因此而介入。筆者在此舉出一個簡單的例子以說明;眾所周知,香港僱用菲傭的情況十分普遍,有見及此,菲律賓政府亦要求每位出境之菲傭,需要接受證記及輪選。此舉極有可能招致貪污的出現。所以,在「控制工資」(wage control) 的情況下,被中間人 (middleman)剝削是十分普遍的。
「最低工資」除了涉及財富再分配 (income redistributive effect) 外,亦會使社會產生淨損失 (net loss)。原因有二:一、生產上的淨損失 二、增加勞工市場的交易費用。

  首先,因「最低工資」 而失去工作的工人的邊際產出 (marginal revenue product) 高於其工作的邊際成本 (marginal cost)。換言之,他們工作對社會的價值高於他們工作時所付的代價,但郤因為「最低工資」法例而被逼失業。其次,在「最低工資」制度下,因為願意工作的人數多於職位數目,而工人的工資亦高於其工作的邊際成本,所以他們可能會把資源花在競逐職位上。例如,下屬會設法巴結上司以保飯碗,上司亦可能會籍此苛索下屬。而因為這些行為往往涉及高昂的交易費用 (transaction costs),所以除了會使財富轉移外,亦會導致 「浪費」。

  工人的工資由其邊際產值 (marginal revenue product) 決定,要提高工人收入,一靠教育、二靠增加資本投資及發展新科技。捨此以外,別無他法!

  有經濟學者就「應否實行最低工資」的議題上,認為取決因素在於「勞動力需求彈性」(demand elasticity)。若「勞動力需求彈性」大於一﹐推行最低工資帶來「工資」上升的利益少於「就業」下降的損失﹐故不宜實施最低工資制 (見圖二)﹔若「勞動力需求彈性」小於一﹐推行最低工資帶來「工資」上升的利益大於「就業」下降的損失﹐實施最低工資制將有利工人 (見圖三)。

  如此這般﹐最低工資的爭論便簡化為一個尋找「勞動力需求彈性」的實證問題﹐可以通過調查統計及計量經濟學等方法找出準確的答案。這個方法既為香港應否實施全面性的劃一最低工資制帶來科學的檢驗標準﹐也為應否改行實驗性或行業性的部份最低工資制帶來驗證依據﹐因為不同行業、不同工種和不同勞工的「勞動力需求彈性」未盡相同。

  總而言之,經濟學家相信,無論是關於價格或是工資等問題,全部應由市場去解決,即「無形之手」、 "price mechanism"。

 

孫政         
二千零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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