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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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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發現,無常,是這個世間所展現的面貌,那麼,緣起法(因緣)就是從這樣的現象中,所能歸納出來的共同理則了。簡單來說,緣起法,就是指世間的所有存在,都是由因緣條件所組成的,因緣條件的「聚」與「散」,決定著所有的「存在」與「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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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說賢聖出世、空相應、緣起隨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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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必有其存在的因緣條件;消失,則是支援存在因緣條件的瓦解,這是緣起法的理則。依著這個法則,應用到生命現象的觀察,就是無明緣行...等「十二緣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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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佛告婆羅門:我論因、說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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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因說因的內容,就是緣起法。同樣是在緣起法的限制下,聖人與凡夫的差別,就在於能不能「如實知」與「不愛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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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眼空,常、�琚B不變易法空,我所空。所以者何?此性自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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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緣起法者,非我所作,亦非餘人作,然彼如來出世及未出世,法界常住。(雜·三三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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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緣起的,所以必然展現著無常的面貌;因為是無常的,所以不會有永�琱�變的「真我」。沒有真實不變的我,那麼說有我所能擁有的(簡稱為「我所」),也就沒什麼意義了。為什麼會這樣呢?只能說,這是一切生命、非生命現象的特性(此性自爾),向來都這樣的啊!沒有創造者,只有覺悟者,不管發覺這個真理的佛陀,曾、不曾出生,緣起法這個真理,是伴隨著世間的萬事萬物(法界),而一直存在著的(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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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眼、色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此四無色陰、眼、色,此等法名為人。於斯等法,做人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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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猶如因木材、泥土、水草覆裹於空,便生屋名,當知此身亦復如是:因筋骨、皮膚、血肉纏裹於空,便生身名。內眼處及色,眼識知外色,是屬色陰,若有覺(受)、想、思(行)、識,是覺、想、思、識陰,如是觀陰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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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人?就像一間房屋,是由各種建材,區隔空間而成的一樣,佛法中,將人歸納為色(物質,身體的)、受(情緒;覺受,《中阿含經》譯成「覺」)、想(思考判斷)、行(動機;意志,也譯為「思」)、識(覺察、認知)等,五種不同功能的組成體,稱之為五蘊(也譯為五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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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如此之琴,有眾多種具,謂有柄、有槽、有麗、有弦、有皮、巧方便人彈之;得為具因緣,乃成音聲,非不得為具而有音聲。前所聞聲,久已過去,轉亦盡滅,不可持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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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陀舉國王沈迷琴聲的例子,來說明由因緣的分析,無常的觀察,而說我、我所的不存在:國王聽了美妙的琴聲後,還沈迷其中,要求大臣「取彼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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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識有緣則生,無緣則滅,識隨所緣生,即彼緣,說緣眼色生識,生識已,說眼識。如是耳、鼻、舌、身、意法生識,生識已,說意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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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譬如三蘆,立於空地,展轉相依,而得豎立。若去其一,二亦不立。若去其二,一亦不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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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蘊中的受、想、行(思)等精神活動,統稱為「名」。這是由根、塵、識和合觸,由觸所引發的後續活動。六根中的前五根,歸類為「色」,相當於現代所說的物質。而「識」,則是五蘊中的識,依附在前五根中,隨著不同的依附處,而有不同的名稱,如說眼識、耳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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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世尊為彼(摩竭陀王洗尼頻婆娑邏)說苦、集、滅、道:汝當知色、覺(
受)、想、行、識生滅。
於是,諸摩竭陀人而作是念:若使色、覺、想、行、識無常者,誰活?誰受苦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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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眾生有生死,有前世,有來生,是因為見到眾生因緣的延續,而不是在 眾生中,發現有一個固定的核心──不管稱它為「靈魂」,或稱為「真我 」、「核心」、「主體」的,在承擔著苦樂,以及流轉生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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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世人顛倒,依于二邊:若有、若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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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不能夠隨順因緣,所以執著於所見所聞,而臆想著有永�琲漲s在,或者,以為滅亡,就是一刀兩斷式的斷滅。佛陀不能同意,這樣的兩個極端想法,指責這樣的想法為「顛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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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若眼起時則起,亦不見來處,滅時則滅,亦不見滅處,除假號法、因緣法:此起則起,此滅則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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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經文中,又稱此為「第一最空法經」,與本《剪輯》第五O條,《雜
阿含·第一義空經》的經義相當。順著緣起法則的觀察與思惟,對所有的生滅,就作不出斷滅與永�琲瑪欞~結論,只會依著因緣的生滅,作如實的觀察,讓自己離開各式各樣,不願意隨順因緣的取著、固執與指使欲,並且克服在順境中,忍不住的貪愛,以及在逆境中,不由得的消沈憂愁,與忿怒不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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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樂痛(受)者,欲愛使也。彼苦痛者,嗔恚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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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若汝等如是知、如是見,汝等頗身生疹患,生甚重苦,乃至命欲斷,舍此更求外,頗有彼沙門、梵志持一句咒、二句、三句、四句、多句、百句,持此咒令脫我苦,是謂求苦習、苦得、苦盡耶?(中·二O一)(□帝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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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于開發覺察因緣能力的修行者,應當養成以「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
無」的緣起態度,如實地觀察問題,解決問題,而遠離因緣黯誨的神秘色
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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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來者不歡喜,去亦不憂戚,於世間和合,解脫不染著。(雜·一O六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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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行者,當以世間因緣和合的角度,來面對「得」與「失」,以免於貪、憂等染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