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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理工大學商業學系畢業生會會章
第 四 章
理 事 會
第 十 七 條
理 事 會 會 議
所有理事會常務會議記錄必須保存。
理事會會議之議案須經全體理事會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方為有效。
第 十 八 條
辭 職、出 缺 及 罷 免
所有理事辭職,須向理事會提呈,並須獲理事會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會通過方為有效,並於十五日內通告會員。
如理事會理事出缺,經理事會議決,可委任理大商業學系畢業生非理事或基本會員擔任除理事長以外之理事職務,處理會務。
理事除遵守會員義務外,必須出席理事常務會議。無故缺席者,理事會得予書面警告,屢勸不改者,經理事會議決後,送交會員大會通過,得罷免其職位,並於十五日內通告會員。
第 十 九 條
報 告
理事會須於每年週年會員大會上,由理事長提交工作報告,並由司庫提交財政報告。
第二十條
任 期
理事會任期為一年。
第廿一條
解 散
如二分之一以上經選舉產生之理事辭職,理事會自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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