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時間也綁空間:對秘密投票權最無理的限縮!

 

【2005/01/01 聯合報】聯合報社論


訴訟總是有贏有輸,但是像總統選舉無效之訴這樣受到各方矚目的案件,輸贏以外,更重要的毋寧在於判決的理由,可讓後人知所遵循,且讓選舉的遊戲規則經由判決而更形清楚。我們不能苟同高等法院判決的地方,也正在這裡。

 

首先,對於選務瑕疵爭點,本判決一方面沒有同意被告「只有舞弊才算違法」的狹義解釋,但另一方面對於確認存在的作業錯誤,嚴重者如未按選舉人名冊發選票,也未接受原告主張的法律評價。

 

選舉訴訟本來就是一個清水溝的工作,不清則已,既然要清,大家就要看法律怎樣評價清出來的髒東西。但如果連法律上不該用的名冊,只要相同或「幾近相同」,也就可以照用無誤,請問還要違什麼法才算「違法」?最後說的僅剩三千七百筆瑕疵票,就是把此類數達幾十萬的「違法票」都扣除以後得到的結果。

 

法院有沒有想過,諸如此類的選務混亂在中華民國選舉史上還沒有碰過,在選票差距只剩兩萬五千票的情形下,對幾十萬的涉嫌「違法票」竟仍不許按名冊詳驗,選舉的整體正確性還值不值得信任?藏在法官心裡沒說出來的,也是許多沒讀法條就放言高論的評論家以為的:只有抓到舞弊才算違法!

 

選務作業如此混亂,問題全出在公投綁大選。但如果「公投綁大選」本身沒有違法,一切就好像又情有可原了。所以,儘管前此的「當選無效」之訴的判決,用了十幾頁的篇幅斬釘截鐵的認定公投綁大選違法,而且其論點不只可以用在發動者陳總統,也都可以用在主辦選舉、決定選舉日期的中選會身上;但本件判決還是讓人難以理解的理由,硬說第十七條的公投可否和大選同日舉行,仍有討論餘地。其中儼然已成硬拗經典的論點,是說如果第十七條第二項可以解為排除第二十四條全部的適用,則中選會連「舉行」投票的權限也將一併排除。這樣的推論如果可以成立,法袍也可以變出兔子!

 

從選舉法保護的法益來看,更重要的爭點是投票祕密問題。判決所以會在公投綁大選上硬拗,可能也是要迴避這個嚴重的指責。這次公投實際上是為配合一組候選人的競選策略而舉辦,已經無須置辯。正因為這樣的公投從頭就有嚴重的違法性爭議,以致選民真正要做的決定,變成領不領公投票,而不是對兩件不痛不癢的公投議題,投贊成票還是反對票。中選會讓這樣怪異糾葛的兩種投票放在同一個空間舉行,使多少必須長年生活在「綠色社區」或「藍色社區」的選民,面臨去不去投票,要不要因領不領票而公開政治意向的掙扎。政大選研中心的調查結果,竟有高達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有「被看到」的感覺,誠如選研中心的評論,這又是中華民國選舉史上的第一次!

 

本件判決竟然說,投票祕密的保障只及於圈票處,而不及於領票處時;於是,我們必須說:這是選舉法庭對憲法第一二九條特別保障的祕密投票原則,最無理的限縮!我們不知道還有哪一個民主國家的法院會大膽到說出這樣的話來。

 

政權的移轉決定於選舉的多數,全民都要對這樣的多數完全接受;但前提必須是完全自由的多數。民主國家絕對不能容忍選民在擔心洩密的情況下(不管是圈票洩密,或領票就已經洩密),做成要不要投票和如何投票的決定。

 

本次選舉,許多選民會在領不領公投票上徘徊,而且態度和對候選人的支持趨於一致,縱然和兩組候選人的立場不無關係,但中選會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危險;竟然仍不在空間上加以區隔,當然就是沒有善盡保障選民投票祕密的憲法義務。所以,此次公投綁大選,不但是在「時間」上「綁」在一起,更是硬將這兩項投票在「空間」上也「綁」在一起,這不但已經構成違法,而且違憲!

 

本件判決見樹不見林,且是法官故意見樹不見林。當選舉最重要的原則被違反時,計較差距已經不是那麼重要,因為真實的差距已經無從計算,這是民主國家選舉法的公論!卻也正是本件判決故意視若無睹之處。

 

相較之下,前此「當選無效」之訴的判決結果雖然也是駁回,但在公投綁大選的爭點上,至少讓遊戲規則更清楚了一點。本件判決說理之牽強與偏執,則已經到了不可思議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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