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調會結論─ 槍擊案為選舉操作




 
真調會報告做出兩點結論

1. 319 槍擊案係為 選舉操作

2. 總統陳水扁腹部創傷非於319當日下午1時45分在台南金華路三段,以 扣案的鉛彈頭 所造成。

 

94.01.17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

 

公布319「槍擊」事件調查報告

 

對於319「槍擊」事件,陳總統曾於323日公開表示他比任何人都希望早日得到真相,76日又宣布設立「特別調查委員會」,即使沒有法源依據也可以運作。但在法律通過後,先提覆議,又使其執政黨立委,以違法違憲為由聲請釋憲,並在真調會成立後,實施所謂「政府抵抗權」全面抵制,不支付經費,妨害真調會委員檢視物證、調閱資料、訪談相關官員。但在艱困的環境下,委員們仍奮力不懈,研析各項實測結果、及各方專家之意見,密集開會討論後,歷經3個多月之調查,已獲致初步之結果,爰提出「三一九槍擊事件調查報告」(蔡文斌委員提出「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鄭健才委員提出「協同意見書」),除依法公告外,並依「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之規定,於今日函送立法院。

 

真調會調查結論如下:

 

一、 陳總統腹部的創傷,不是於所謂319日當天下午145分在台南市金華路3段,以扣案的鉛彈頭所造成的。

 

二、 本事件的主要動機,可合理的推斷應該是為操作選舉。

 

真調會提出之建議:

 

(一)繼續追查全部真相

請立法院從制度面及執行面,使本案全部真相得繼續追查明白,向全民做出完整的交代

 

(二)罷免總統

陳水扁總統在三一九槍擊事件中,居焦點地位,自稱問心無愧,理應積極支持調查相,還其清白。但法律通過後,公布時,竟加註意見分函五院示以不得違憲調查之意,且公然指斥真調會「無法無天。」視憲法、法律為無物,導出政府對抗法律之荒謬現象,以致真相至今難明,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實開憲治以來前所未有之奇。總統就職誓詞有云:「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守,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法律既經公布,妨害其施行,何來遵守憲法,盡忠職守?又豈無負國民付託?此應經全民再作一次檢驗,方有答案。而檢驗之手段,亦惟有由立法院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宣告成立罷免案,再依同法第七十七條通過罷免,解除其職務,方與「國家嚴厲之制裁」之憲法期待相當。美國水門案尼克森總統,僅因不肯交出一捲錄音帶,即被指為掊?飾真相,而黯然辭職,與此相較,進行罷免程序,社會成本雖高,然捨此已別無選擇。

 

(三)移送監察院彈劾相關違法失職官員

行政院院長游錫堃公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立法院就法律覆議時所為之決議,應即接受」之憲法義務,以政府對於法律有抵抗權為藉口,使其所屬各機關及人員對於真調會提出之調查協助及人員借調、經費撥付等要求,一律拒絕,且不承認真調會為行使公權力之機關,坐視時間之流失。其不惜踐踏憲法與法律,以圖達到三一九槍擊案之真相無法調查之目的,膽大妄為,實已使我國為法治國之名蒙羞,應請嚴予彈劾。其餘有關部會首長,只知服從行政院而不知遵守法律者,並請按情節輕重,一併追究。

 

(四)建置獨立檢察官制度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賦調查委員以刑事偵查權,借調來會辦事之檢察官,既免受「檢察一體」之牽絆,又得調查委員之合力,為其最後決定之背書,辦案心理壓力因之而分散,其實質意義,實與獨立檢察官之概念相當,而優點或猶過之。不料,五八五號解釋,拔除調查委員之刑事偵查權,甚至借調來會之檢察官,亦失去原有身分依法所得行使之檢察權。此與獨立檢察官之功能設計,已背道而馳。除儘速更行正式立法建置名實相副之「獨立檢察官」制度外,已無他法可恢復人民對於調查真相之信心。高層政治人物亦將從此更無忌憚,而恣意違法亂紀。至於建置此制度,除參考外國先例外,其基礎在:

1.於法院組織法第五十八條增設第二項:「獨立檢察官之建置,依特別法之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增設第二項:「前項檢察官,包括獨立檢察官。」

2.制定「獨立檢察官建置條例」,定明立法院為查明極端特殊案件之事實真相,得經院會之決議,選定特定之人(是否為現任檢察官,在所不問,但以素著清望、經驗豐富、立場中立,具有特定專長者為遴選之實質條件),為獨立檢察官,使之行使檢察官之刑事偵查及起訴權,並排除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一體」規定之適用。至於所謂極端特殊案件之範圍,則採列舉方式(例如總統犯內亂外患罪者;總統副總統選舉時涉及選舉作弊者;行政院長、副院長、法務部長、內政部長涉案、部會首長或其他政務委員涉及重大牽連複雜之貪污瀆職案者)以免浮濫。

 

真調會調查之結果說明如下:

 

一、垃圾袋中取檢體,檢驗結果不可靠

扣案之鉛彈頭及彈殼曾經多人摸過,供皮膚切片檢查及血跡鑑定用之檢體,來自319日與其他醫療廢棄物一起放在垃圾袋的血跡紗布,於325日才從垃圾袋中取出,45日交給吳木榮醫師。由於物證的採集及保存完全不合科學的要求,因此檢驗的結果也不可靠。

 

二、國安、維安配合演出

(一)將依現地會勘所以定之警衛計畫當作參考,不依計畫行事,綱紀廢弛,319日對正、副總統的維安豈能不失敗

 

(二)國安作為令人難以苟同

1、邱義仁記者會故弄玄虛,誤導視聽

2、正、副總統不即時公開露面,任令人心不安

3、國安機制之內涵,瞹眛不明

4、不依游院長裁示,提高緝凶層級

5、違失人員事後敘獎,坐實民眾的想法

 

三、陳總統腹部的創傷,不是於所謂319日當天下午145分在台南市金華路3段,以扣案的鉛彈頭所造成的。理由如下:

 

(一)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速度及與皮膚接觸的時間,不會使陳總統的肚皮發生灼傷。

在第一時間看到總統傷口的醫師有簡雄飛、蕭自佑、林宏榮、李浩銑及莊明雄,都一致表示,總統傷口周圍有燒灼痕跡。但不論是依李昌鈺的調查報告、刑事局實射的結果(180公尺/秒),扣案鉛彈頭都是低速的彈頭。依國外實證的研究,例如,Marty, Sigrist Wyler三位醫師以9mm Lugar廠手槍實測的結果,初速是350公尺/秒,在飛行中的溫度為147-152℃,低速彈頭與皮膚接觸的時間不超過0.0001秒,溫度不會超過147-152℃,產生的熱能極小,不會灼傷肚皮。這是專業人士公知的事實。

 

(二)以扣案鉛彈頭的溫度不會使陳總統的夾克有受熱熔融的現象。

聚酯纖維,其軟化點是238-240℃,熔點是255-260℃。如前述以9mm Lugar廠手槍實測的結果,初速是350公尺/秒,在飛行中的溫度為147-152℃,刑事局認定319事件之兇槍是土造手槍,速度更慢(180公尺/秒),溫度不可能更高,應遠低於聚酯纖維的熔點,總統所穿的夾克又無火藥殘跡,故夾克不應有受熱熔融的現象。

(三)以扣案鉛彈頭的長度、直徑,不可能產生陳總統腹部傷口的深度及長度。

扣案之鉛彈頭,長1.01公分,直徑0.81公分。政府公布的傷口長11公分,寬2公分,深1.2公分(初公布時是2公分深)。刑事警察局於936月以仿BERETTA84型改造玩具槍枝裝填自製子彈試射,但試射實驗的結果,雖有一子彈曾射出11公分長的傷痕,但是卡在皮脂層內,非如陳總統傷口之彈頭是卡在衣服內,故扣案的鉛彈頭不會造成和陳總統一樣大小的傷口。

 

(四)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中關於陳總統內外褲之穿法,與陳總統在奇美醫院縫合傷口時,照片所示內褲之穿法及平常出巡時外褲之穿法不合。陳總統319日當天所穿的內、外褲不沾血跡,違反生理法則,外褲無彈孔,違反物理法則。

 

李昌鈺博士9349日上午930分在總統府測量陳總統內外褲之穿法,以肚臍作參考點,肚臍距褲緣上方8公分,距皮帶上緣9公分,距皮帶下緣12.7公分,距內褲上緣14公分。但陳總統319日當天在奇美醫院縫合傷口前,打麻醉劑時之照片顯示當天之內褲是穿在腰際間(報告圖片2425),為縫合傷口,在場醫師曾將褲腰部分往下拉,故內褲呈現相當明顯之皺摺,因此,陳總統當天內褲的穿法,並非在肚臍下14公分。又依刑事局報告,陳總統襯衫的射入孔約位於第67鈕扣間,當天穿著之外褲,長約97公分,腰寛約42公分(刑事局相片207208),即陳總統之腰圍約84公分(相當於33英吋)。陳總統身高167公分,審視陳總統平常出巡時之錄影帶及現場照片,褲腰穿在襯衫第6個扣子下約2公分的位置。當天外褲長約97公分,腰圍約84公分,若褲子穿在肚臍下8公分,則會拖到鞋跟下約5公分,與陳總統平常之穿著完全不合。

因此,李昌鈺博士9349日測量之結果,與證據不合。

陳總統之傷口既在肚臍下3公分,則褲子必然與傷口相貼,不沾血跡,違反生理法則與物理法則。又因陳總統當天所穿之內、外褲相當平整,故未交給專案小組。惟據陳總統之醫療醫師所言,曾檢查總統之衣服,不論夾克、襯衫及內衣均有破洞,對於外褲,則未表示有破洞或破損。但刑事局報告記載,褲腰正面上緣發現有二個孔洞及一破損痕,長分別為1.3公分、1.8公分及0.5公分,研判非子彈貫穿所致。但外褲無彈孔,顯然違反物理法則。另該報告註明總統西裝長褲係由台南地檢署於9341日轉交。因此該二孔洞及破損,顯然是事後所做,以圖證明曾有子彈穿過外褲。

 

(五)槍擊現場拾獲二顆彈殼,違反物理法則。

政府公布打傷陳總統之鉛彈頭是停留在內衣襯衫之間,依物理法則,其動能不能使子彈退殼,現場即不會有2顆彈殼。若現場既有2顆彈殼,則子彈撞擊力必強、速度必快,鉛彈頭就會射穿陳水扁所有衣服,不知飛向何處。今在陳總統衣內發現鉛彈頭,違反物理法則。

 

(六)以扣案鉛彈頭掉落之時間及地點,陳總統之傷口不是扣案的鉛彈頭於所謂319日下午145分在台南市金華路3段造成的。

不論依在第一時間檢視總統衣服之醫師們的說法、奇美醫院的病歷、目擊者簽字之放射部及急診部紀實及在法院的證詞,充分證明陳總統當天所穿的內衣及襯衫左側都有破洞,夾克則無。充分顯示子彈穿破襯衫,停留在襯衫與夾克之間。因陳總統當天所穿的夾克下緣並無收口,則子彈應在第一時間掉落在吉普車上,要不然就掉在路上。再不然在醫療時,將上衣往上翻,將內外褲往下拉時,子彈也應該掉出來了。

 

奇美醫院照射X光及掃瞄的結果,扣案鉛彈在背後身外第二腰椎的位置,但總統躺在醫療床上,前後一個多小時,背後有子彈,竟渾然不知,實匪夷所思。又在放射部時發現扣案鉛彈頭在背後身外第二腰椎後,在場之醫護人員曾為總統搜身及搜衣服,但均無所獲,請總統坐起來脫掉夾克時,鉛彈頭竟從夾克中間掉出來了,可見扣案鉛彈頭當時確在襯衫與夾克之間。故319日當天刑事局表示:「在總統夾克發現一顆鉛製彈頭」是正確的說法。之後所謂在襯衫與夾克之間是事後迴護之詞。

 

又查,總統當天所穿的夾克左邊並無破洞,因此呂副總統中彈紀實說「子彈停留在夾克左邊的襯底」亦有誤會。

 

故若謂扣案的鉛彈頭是在319日下午145分在台南市金華路三段現場擊傷陳總統的子彈,無法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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