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願判得不明不白,也不願判得清清楚楚!
 

中時社論    2005.01.01  中國時報
 

    總統大選選舉無效之訴宣判了,其結果,不出許多質疑司法獨立精神的人們所料。本案是繼當選無效案與真調會條例憲法解釋之後,短短數十天的功夫,司法三度以顯然低落的裁判品質,重創了法院的公信力、司法制度的公正性,還有總統選舉制度與實踐的正當性。聆判後,在野黨直斥「司法死了」,我們不願說出過於武斷的話語;但是,若謂司法已在公平正義的殿堂中沉睡過久,彷彿發出酣聲夢囈,對於頭腦清醒的人們並不具有說服力,並不過分。因為,遇到政治性質濃厚的案件,司法總是寧願長眠不醒,不敢蘇活過來,勇於面對。

 

    這個判決,若與烏克蘭最高法院果斷有力的裁判相比,證明了台灣不是烏克蘭。所以,烏克蘭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總統重選業已完成,政治正義獲得彰顯;台灣的人民則只能繼續在總統大選重重謎團疑霧的泥淖中,享受被矇在鼓裡的感覺。這種感覺,是拜司法所賜,在它一次又一次的裁斷之中,一再揭露了要為既有政權服務的真相。誰都知道,這樣的司法態度,毋寧已與司法獨立、不受當政者立場所影響的精神有虧,特別是當政者並未伸手干涉司法而判決書即已自動地獻身服務時,尤其明顯。台灣做為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度,也就始終處在一種帶有嚴重瑕疵的未成品狀態,令人扼腕抱憾!

 

 

    與當選無效之訴的判決相比、與真調會條例的憲法解釋相比,選舉無效的判決一面倒地為當政者說話,連表面上的中立客觀也不願意作態維持,不堪的程度,實屬第一。它甚至不惜要與同一個法院將才做成的判決反目,急著將當選無效之訴中餘溫猶在、認定公投綁大選係屬違法的部分,完全翻轉過來。而其理由,則竟是暗示公投綁大選只是日期的巧合?並且先一步認定中選會無權決定日期本屬有理,再回頭為當政者解說時間緊迫,非要公投綁大選才得事理之平,若不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其誰能信?偏偏這個理由找得無稽之甚,誰不知道決定公投的日期與總統大選的日期原本相距甚久?誰不知道公投與總統選舉可以輕易錯開而無技術困難?了解公投法立法過程的人都知道,立法者就是要求應將公投與總統選舉錯開,誰也都知道,執政者偏偏就是要違反法律明文而將兩者綁在一日舉行。公投法禁止公投綁大選,不單是在規範公投,也是在規範總統選舉。對於這樣一件違法的公投、也同屬違法的選舉,司法者在一次含蓄地展現良心評價其為違法之後,竟然由同一個法院的法官在一個月之間無視既有裁判先例的爭點效力,率然以看來不啻是曲意逢迎的判決理由加以否定!其為政治而自我犧牲的程度,聞之足以咋舌;因此而重創自己的公信力,怨不得人。

 

    本案中的主要爭點有四,綜觀法院發布的判決新聞稿,宛如一造的辯護理由狀。這樣一個爭議濃厚的案件,經過兩造動員法律菁英們反覆攻防半年之後,竟然會得出如此一面倒而就輸方所執理由毫不留情駁斥的結果,不禁令人回憶起美麗島大審判決書的場景。當年為美麗島被告辯護的法律菁英們,今日都已在廟堂之上,他們當年的辯護理由也被審判庭一概不予採取,駁得體無完膚。現在政治局面反是,司法不知如何體會公平正義,只以維護既有政權的偏好,似乎依舊,能不令人唏噓?如果說本案中存有秩序與公平兩種時相牴觸的價值嚴重衝突,那麼本案裁判者的眼中,其實只有秩序價值,毫無公平價值的地位!法官的心中,公平不敵秩序的程度,可謂天差地別。我們不好說這是公務員的心態,不是法官應有的素養;只能說在這個判決書中,完全看不到司法制度所賴以存立的公平價值!

 

    本案關涉到總統選舉,不單是制度的可靠性面臨考驗,選務的瑕疵也面臨檢驗。其實任何一次選舉都可能帶有瑕疵,但是選舉制度所能建立的選舉正當性,因為無瑕疵的選舉而存在,也因為有瑕疵的選舉但其瑕疵可被質疑而且加以改正而存在。烏克蘭的總統大選與重選,恰巧印證了後者。然而總統選舉的正當性,絕不是靠司法拒絕發現瑕疵、甚至有意代為遮掩瑕疵而能建立的。本案中法院以原告舉證過遲為理由,不肯展開檢驗選務瑕疵不可或缺的驗冊部分程序,其實就是在說,寧願判得不明不白,也不願判得清清楚楚。在總統大選這樣一件扣人心弦的訴訟案件中,司法如此展現自己的錯誤價值取捨,不但只會印證台灣人早已普遍存在的「司法不敢」的認知,也徹底否定了總統選舉制度的正當性。問題並不出在選務可能具有瑕疵,而是出在司法拒絕形成選務瑕疵的不可檢驗!

 

    台灣的選民經歷了一場正義性令人不能釋懷的總統選舉。此中不是「認賭服輸」的問題,而是有無詐賭的問題。現在大大小小的法官卻一再告訴台灣的選民,算了,我們不想管、不能管、也不敢管!台灣啊台灣,擁有的只是普遍缺乏勇氣的司法,憑什麼自詡是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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