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對經濟活動的教導

  有些從商的教友,在從事經濟活動、作抉擇時要兼顧社會倫理,他們會感到困惑和無所適從。本文將引用教會的文件《天主教教理》(教理),以及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論人的工作》(工作)與《論社會事務關懷》(社關)通諭,去探討基督徒對社會經濟活動應持守的態度,並與大家一起作出信仰的反省和回應。

  《天主教教理》以第七誡-尊重他人財物的精神,來談論社會的經濟活動。人應具有正義和愛德,所以他必須善用工作和財物發展個人和社會,他亦要避免以不義的方式拿走、扣留或剝削他人的財富。每一個人都是天主創造,是獨特的和應受尊重的。他被天主委託與整個人類共同負責管治大地,共享資源,團結互助(創1-2)。故此,所有的社會經濟活動須符合以下三大原則,即:人性尊嚴、社會公義和連帶責任(參閱教理2401,2407號)。

  在人性尊嚴的大前題下,教會反對純綷為了經濟利益,把人貶抑為生產或獲利的工具。教會認定經濟活動應該是為人服務的,必須合乎人性發展及工作尊嚴這兩個要求,使人藉此得以維持生計,發揮潛能,造福社會,光榮天主;故此人人都應享有合理的薪金、平等晉陞機會,得到參與工會、罷工等權利(教理2424-2429,2433-2436;工作5-10,16-20;社關28號)。社會正義方面則要求人以正當的手法來發展經濟,獲取報酬;所以信友不能損人利己,做出侵佔財產、商業欺騙、剝削薪酬、抬高物價、投機炒賣、賄賂瞞稅、偷工減料等行為(教理2409,2537號)。

  連帶責任意指在社會和國際層面上,富強者對弱小者要有仁愛和互助精神,給予他們真正的經濟援助。每一個國家須有節制和有限度地發展經濟,並保障個人在經濟發展時的自主權、私有財產、以及享有工作成果。同時,為了社會發展,應促進財物的普遍使用、企業負責人的道德和環保責任,以及勞資雙方的工作權益(教理1940-1942;2402-2406,2431-2440;社關32-34號)。

  基於聖經和教會對社會訓導的原則和判斷,以下是一些反省和行動建議。若你身為僱主,會否視公司員工或家庭僱工為奴役,不斷要求他們加班超時工作;或巧以經濟衰退為名,削減他們的福利?有否無理解僱員工,改聘廉價或非法工人?

  相對來說,若你是員工,是否準時上班,投入工作,善盡己職?可有善用職權和公司的財物和資源。有沒有試過濫將罷工或談判變成一種要脅手段,向僱主提出過分的要求?對於社會上某些連帶責任的問題,無論是僱主或僱員都應加以關注和向有關方面反映;例如現時香港經濟的急劇發展有沒有帶來污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等負面影響?政府的商貿和稅收政策會否只有利於富商財團,而忽略了草根階層的利益?總結來說,每一位基督徒若對教會的社會訓導從善如流,就應以工作和經濟事務來發展社會,使它更符合人性的尊嚴、社會正義與公益。

(公教報2000年12月10日,教區教理委員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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