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非為是 余偉華
早前報載本地一些工人的時薪只有十一元左右,而某些負責的官員即指出香港是一個奉行自由貿易的商業社會,所以薪資應由市場來釐定,政府不應插手干預。
可能很多人也認為這理論沒有甚麼問題,認為既然一方願打,一方願捱,你情我願,我們便不應干預,以免阻礙經濟發展。而且在現時的香港法律下,這是完全合法的。
但原來教會在百多年前便已明確指出這是一項錯誤的原則。良十三世於「新事」通諭中便已指出只是因雙方的同意,不足以表示薪資總額是合理的、在道德上是正當的。因為當眾多的工人競爭工作時,很多工人只為獲得工作,而忽視了工作本身的價值。他們會認為低薪總較失業好,而資方正好利用工人的弱點,從而壓榨工人所應享的辛勞成果。
我們試觀某美資連鎖快餐集團,他們的工人時薪只有十多元,但集團的行政總裁的年薪卻高達四千六百萬港元,這薪酬的差距又是否合理?
在「四十周年」通諭中,教宗便已要求我們應盡一切努力,使將來所得資產只能以合理的一部分貯積於資方,而勞方也得到較為豐碩的利益。但在七十年後的今天,我們良心可否平安地說,時薪十多元,月薪兩、三千元的收入是「較為豐碩的利益」呢?
一些公營機構或委員會的委員,每年只需出席數次會議,便可坐收數以十萬計的薪津,而且在遇到過失時也不一定要負上責任,這好像在回應著「慈母與導師」通諭中的指控,「在若干經濟發展的先進國家,不少無關重要或無甚裨益的職務,竟受到優秀的工資酬報。反之,許多勤勉而正直的勞工階層,工作勤苦,效率顯著,但其所得的工資,卻不能滿足其生活上的正常需要……」
這些情況在我們的社會中俯拾皆是,平常到好像已對這些問題無動於衷。如果真是這樣,試問我們怎能在貧苦的人群當中看到基督自己?我們怎樣才不會把錯誤說成是正常,並向世界宣講基督的救恩,教會的訓導?
(堂區關社支援小組供稿,公教報.2-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