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社群與基督徒的關係
近期居港權訴訟中,法官判決凡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均有居港權,而對於那些本港出生的領養子女則不能享有居港權。我們認為領養子女也和親生子女一樣,應享有居港權,像談雅然事件中,一位優秀好學的女孩,她仁慈的養父母在十四年前,從深圳街頭撿回來收養,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甚於親生父母。所謂「生娘不及養娘大」,大家都為那些領養子女的居留求情,希望香港政府慷慨大方地收容這些優秀的領養子女,也令那些仁慈的養父母可以寬心,將來也老有所依。
早前在一台主日彌撒後,堂區舉辦一項探討弱勢社群與基督徒關係的活動,由甘浩望神父帶領兩位新移民姊妹,在堂區的活動室展開一次座談會,堂區約有四十至五十位教友參加。
甘神父發言時指出,教友生活在基督精神內,我們為耶穌基督的緣故也要幫助他人;因為在聖經中,耶穌曾說:「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所做的。」(瑪廿五40)
內地來的兩位姊妹,一位叫彩雲,另一位是文燕,她們只希望香港人能了解她們的困境和得到港人的同情心,能進一步給予她們幫助。
彩雲是一位二十歲左右的女孩,外表文靜,她說自己多次申請單程證,可惜仍未成功,原因是她已成年,不能跟隨父母一起來,而她的家人全部在港居住;她希望與家人團聚。
另一位姊妹文燕,她在內地生活,父母是本港居民,現在父母年紀老邁又體弱多病,她希望能留在香港照顧患病的父母。
座談會臨近結束時,甘神父作出總結,他引述聖經出谷紀的一段:「上主說:『我看見我的百姓在埃及所受的痛苦,聽見他們因工頭的壓迫而發出的哀號,我已注意到他們的痛苦。所以我要下去拯救百姓脫離埃及人的手......』」(出三7-8)
我們身為基督徒,應緊記著以信仰行十字架的道路,對待弱勢社群如兄弟姊妹,我們應按照聖經中耶穌的教訓,盡力幫助他人。
(轉載自《公教報》2001年8月19日.關社路上.聖瑪竇宗徒堂關社組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