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他們是無辜的
◎陳文珊
早該全面停飛的制度
國際特赦組識於一九九八年統計,世界死刑執行率近八成集中在四個國家:中國、剛果、美國,以及伊朗。其中最讓人跌破眼鏡的,是號稱執世界人權牛耳的美國,一年內竟有六十八位死囚遭到處決。相較於歐盟十五個國家均已廢止死刑,美國被冠以「死刑研究者的天堂」顯然不是空穴來風的。然而,各州近來錯判誤殺的狀況頻傳,所帶來的道德殺傷力,使得上至聯邦政府,下至市井小民莫不對死刑存廢議論紛紛。如何有效遏止錯殺誤判的機率,便成為維持論者證明死刑正義的重要指標。
可惜的是,縱使美國司法制度陸續採取了種種保護措施,如:廢除強制死刑,重大刑案採兩階段判刑(先判罪行是否成立,再決定應負的刑責),死刑案件自動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等等。這一切都免不掉「平均每處決七名就有一名僥倖平反」的難堪事實。證據若此,死刑制度箇中的是非曲直,早已不待言。是以,連六月份美國《經濟學人》雜誌都曾妙喻譏諷說,如果每出七架飛機就會摔一架,按照飛航安全的規定,這家航空公司早就該全面停飛了。
事實,完整的事實
縱使無辜死囚無數的鐵證如山,擁護死刑的熱心人士往往會舉出二個理由來為自我開脫,1.沒有任何法庭承認錯誤地處決過無罪者,不少冤枉遭判刑的人後來都經法庭開釋了;2.任何制度都無法避免傷及無辜,得失兩相權衡之下,還是利多於弊的。話雖不假,但並不完整。
事實是,民間救援組織根本疲於奔命,無暇也無能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在錢少、事多、需求大的情況下,多花一分氣力去查明已逝者的冤屈,就是少一分專注去援助那些企求一線生機的受刑人。就算有人願意搏命去做,結果往往也是枉然徒勞,不是重要人證、物證早就了無蹤跡可尋,就是投訴無門,根本沒有媒體肯撥出篇幅刊載,再不便是司法人員官官相護,死不認錯。畢竟法官、證人、檢察官並非聖賢,試問,誰能有這麼大的道德勇氣承認自己把他人推上了絞刑台?!
不過,真正令人感到無奈心酸的,死刑的真相往往為論者刻意忽略或加以遮掩。據《紐約時報》九月份死刑議題的報導指出,「過去二十年有死刑的州其凶殺案的比率從48%攀升到101%,遠較沒有死刑的州來得高。」而一九九五年哈特研究公司(Hart Research Associates)針對全美警察首長所做的民意調查,亦顯示有82%的警政首長不相信殺人犯會考慮罪刑的輕重,有67%認為「死刑會有效減泜凶殺案的發生」這個觀念是錯誤的,而否定死刑是執法最有效的工具。若再考慮平均每位死囚要耗費一至七百萬美金,總值約佔終身監禁者的三、四倍之多,要讓人相信死刑不是為了報復而報復也難!
運氣比清白更重要
或許,有人還是堅信,只要把錯誤的可能減到最低,把死刑保留給那些罪孽深重的「壞胚子」的話,死刑還是不失為正義的。法學家艾德溫•波夏於一九三二年便提倡修改刑事程序:1.被告若有任何前科只能在量刑時納入考量;2.被告的口供不得作為證據,除非被告自白時有法庭法官及證人在場;3.專家證人應為大眾所有,而不限於為辯方或檢方辯白;4.窮困的被告應享有公設辯護人的服務;5.對於可能已經發生司法疏失的案件,應指派獨立的調查單位來審理;6.上訴法庭得審查不利於被告的證據;7.不得純就間接證據,而將被告判為死刑。
但問題在於,司法制度是人所設立的,以命償命的復仇心理,一旦正當化,便很難為其劃定疆界,是所以美政府目前除了引入公設辯護人的制度外,其餘各項建言仍舊只是課堂虛構的烏托邦理想罷了。
何況,死刑誤判並不是健全司法秩序所能了事的。根據美國實際個案的統計調查,死刑誤判的可能因素包括了:目擊證人的錯誤指認、可靠度存疑的測謊報告,檢方明知證人作偽證,檢方扣押對辯方有利的證據,警方調查過於草率,被告所做的口供不符事實等等。這些因素並不會因為司法程序的修訂而消失的──除非司法系統具有及時自我糾正的強有
力機制。
然而,辯護律師近身肉搏的實戰經驗卻是,從調查、開審、改判,到申請人身保護令暫緩處決,其間總是困難重重,險阻不斷。當事人無辜清白是不夠的,辯護律師要從死亡火線上救得人來,需要的是「運氣」二字。
台灣死囚的血淋淋記事
美國若此,台灣何如?包括前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晃泉律師在內,許多司法人不諱言,台灣死刑制度的殘酷與不義較美國不遑多讓──一九九八年台灣死刑世界排名位居第七,絕對死刑有六十五種,相對死刑則有九十五種;若再加上人口比例的考量,民眾對司法正義信心指數的低落,以及檢警刑求辦案(偵辦數月前吳如月搶案的士林警局,刑求逼
供,根據四名無辜少年的「自白」,逕行宣布破案的大烏龍,就是一個令人記憶猶新的例子),則恐怕非世界第一的龍頭寶座莫屬。
從日前蘇建和案重審的媒體百態,亦可多少管窺本土血淋淋的死囚記事史。無論人權團體如何為該案奔走抗議長達九年,甚至自四月十五日起持續二百一十五天在濟南教會前靜走,以守夜的精神促請司法覺醒;無論國際特赦組識如何將本案歸類為「非文明國家的判決」,打破慣例,呼籲全球會員聲援,並要求立法委員建請總統特赦,大部分媒體依然故
我地製造「受害者家屬血淚指控vs.加害者親人的相擁而泣」挑撥煽情的新聞「商品」,激化輿論的對立情緒。
蘇案再審開始的聯合聲明所指出的重重疑點:本案沒有物證卻判死刑、違法取得證據、以刑求取得不利初供、對被告有利的證人沒有徹底調查求證、蒐證過程草率、審理過程粗糙草率,不僅未聞「第四權」詳加著墨,還看到鏡頭簇擁下控方律師的夸夸其談,指遭刑求與否同有罪無罪是二碼子事,批評法庭審理刑求乙事是早有預設立場。
死人的義vs.活人的義
社會輿論自以為是、寧可錯殺一百也不可放過一個的「正義」,不僅無視於導致誤判的經驗鐵律,更對嫌犯生命尊嚴置若枉聞。如果今日發生在蘇案三人身上如許粗暴的不公義,獲得社會的首肯與默許,天知道下一個祭品會是誰!退一步想,就算這次人權團體終於救援成功,且讓我們別忘了過去有未來肯定還會再有很多不那麼「幸運的」、未能爭取到人權團體矚目的死囚們。誰曾經或誰將會為他們挺身對抗司法體系另一個九年?
死刑制度的兩難在於,終結生命的制度禁不起誤判的錯誤,但在司法實務上又無法避免處決無辜。陳水扁總統日前決定將於世界人權日特赦蘇炳坤三人,適足以揭示法律並非萬能,司法時而有窮,森嚴的法制需要制度性的謙卑與憐憫來加以平衡。如死刑這般令人左右為難、自陷困局的刑罰,豈真是社會治安之所繫?而這種「死人的義」與基督信仰「活人的義」又有何相干?這或許是自許要道成肉身的教會,在千禧年的尾聲,特別需要默想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