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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基斯坦的《宗教褻潰法》 阮美賢、孔令瑜
| 巴基斯坦的《宗教褻潰法》:
巴基斯坦的《宗教褻潰法》始於一八六零年英國統治時期的刑事法,一九二六年巴基斯坦成立後曾作出修改。一九八六年,當巴基斯坦回教獨裁者統治後,此法即成為刑事法,並於一九九一年,將死刑納入此法。在回教獨裁者的統治下,只需要「最少兩位被認為是誠實可靠的男性回教徒作證」,便可將被告判罪。回教的舉證法例指出,少數宗教人士及女性的口供,在法律上的地位遠遠低於男性回教徒。 |
一九九一年五月,巴基斯坦國會通過將回教《可蘭經》置於國家的最高位置,令所有國民的生活及言行均受制於伊斯蘭教教條。巴基斯坦的刑法規章第二九五條C規定:「任何人在任何行動或言論上,凡直接或間接褻瀆先知穆罕默德或其他《可蘭經》上的先知,將會被判以死刑。」本來法例中的刑罰亦包括終身囚禁,但此刑罰在九一年前已經取消而改以死刑替代。在此法例中,最主要的受害者包括當地的少數宗教人士,如基督徒及印度教徒。與此同時,由於巴基斯坦有很多宗教狂熱人士,他們的瘋狂報復行為使法官卻步,更使執業律師不敢接受有關《宗教褻潰法》的訴訟,直接使受害人失去法律保障和公平審訊的機會。
幾個受害個案
以下是幾個被《宗教褻潰法》所控告的個案:
1.二零零零年十月,Dr. Shaikh 被拘補,罪名是玷污回教先知穆罕默德。他指出穆罕默德在四十歲時方成為一位回教徒,而其父母由於在穆罕默德信奉回教前過世,因此亦並非回教徒。事實上,Dr. Shaikh 只是指出一部分事實。根據《宗教褻潰法》的條文,如果他罪名成立,便要面臨死刑的處分。當地一份由回教徒擁有的報紙大肆宣傳,要求將他判以死別。Dr. Shaikh 的案件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在法院聆訊,但他沒有任何代表律師,因為所有巴基斯坦的律師都不願意接受與《宗教褻潰法》有關的案件,而且法官亦害怕審理有關訴訟。
2.二零零一年一月,Fr. Arnold Heredia,前喀拉蚩正義和平委員會的執行秘書,因為與十七名人士舉行反《宗教褻瀆法》的抗議活動而被捕。巴基斯坦全國正義和平委員會及主教會議對於警方用警棍及催淚彈去解散和平請願活動及拘留示威者,表示關切。主教會議亦表示,很多天主教徒非常反對《宗教褻瀆法》,因為他們親眼目睹自己的家園、財產及教堂等,都因為此法的關係而完全被破壞,部分教友更因此而被迫離開故鄉。
3.Masih 家族兩兄弟是天主教徒,於九九年五月向一名小販買雪榚,該名小販卻因為雪榚杯曾被回教徒使用而拒絕將雪榚售予天主教人士,雙方引起爭執。小販其後向警方報案,聲稱在爭執時兩兄弟曾以言語批評伊斯蘭教及穆罕默德。最後兩兄弟被判入獄,家人則因害怕被攻擊而搬遷到另一個地方居住。
置於非回教徒頭上的利器
以上例子僅是數千個受害個案中的其中幾個,不少受害基督徒個案因未能吸引傳媒而沒受注意。直至現在,巴基斯坦的《宗教褻瀆法》一直使當地少數宗教人士的生命時刻面對威脅。此法針對的對象包括所有非伊斯蘭教人士,約佔當地人口的百分之三,很多時被回教徒濫用成為報復或打擊某一些人士的手段。控方只要有兩至三名伊斯蘭教男子的口供,無需任何證物或證據,便可將被告定罪。不少國際人權組織均指出,類似的指控其實較多是個人的紛爭,與宗教褻瀆無關。很多基督徒經常被一些宗教狂熱分子殺害,當地律師更指出,這些宗教狂熱人士將《宗教褻瀆法》作為一項有利的武器,不用等候法院的判決便隨便將犯人殺死。此法亦被證實是一把利器,隨時被置於非回教人士的頭上,對他們予以宗教迫害。
主教自殺抗議
一九九八年五月,當地法院再次以此法判決一名基督徒 Ayub 死刑,是次判決引起非回教徒的恐懼。幾日後,主教若翰若瑟基於感到沒有希望改變這條充滿歧視的法例,因此在該法院前自殺,以犧牲自己的性命向此法作出嚴峻的抗議。他形容巴基斯坦的《宗教褻瀆法》是一個最大的阻礙,嚴重地破壞了回教徒及少數宗教人士的和諧關係。主教的自殺亦引起基督徒的抗議,他們舉辦了一次和平示威,表示會繼續爭取取消不平等法例,包括《宗教褻瀆法》,但是次的抗議活動最後被警方武力鎮壓下來。
九九年五月,巴基斯坦宗教事務處曾宣布對此法例作出修改,以免被人濫用。公布後立即引起反對,而非回教人士更因此再次面對嚴竣的打擊和反抗。九九年九月,有關當局向公眾表示毋須對該法例作出修改,而且重申有必要對褻瀆回教的人處以死刑。
| 《宗教褻潰法》(巴基斯坦刑事規則)的部分條文:
二九五B 褻瀆《可蘭經》:任何人如被發現有任何行為弄髒、破壞、撕毀、污辱《可蘭經》或其任何部分,或利用《可蘭經》作任何不合法行為,可被判終身監禁。 二九五C 侮蔑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名譽的言論:任何人在行為上、言論上、文字上,即使是可見或不可見的證明,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被見到、聽到是有損伊斯蘭教先知穆罕默德的名譽,或污衊他的名字等,均可被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 二九八A 侮蔑伊斯蘭教的重要人物:任何人在行為上、言論上、文字上,即使是可見或不可見的證明,無論是直接或間接的被見到、聽到是有損伊斯蘭教重要人物(如穆罕默德的妻子、繼承人、回教統治者等)的名譽,或污衊他們的名字等,均可被判處三年的監禁及罰款。 巴基斯坦的情況令人看到,政府若偏幫某一宗教,並透過立法對付與自己信仰不同的人士,就會令一般人民陷入異常危險的境地,而且司法人員更會面對被宗教狂熱分子傷害的危機。可見宗教間互相尊重和接納的重要性。宗教自由除了指一己可享有實踐宗教信仰之權利外,更有義務尊重其他人的信仰自由。 |
(原載於正義和平通訊2001年4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