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給他/她一次機會 再給上帝一次機會

◎周聯華

 這些年來,我一直主張廢除死刑。只要有機會碰到法界的領袖,我就發表我的想法。一位法界的領袖告訴我,死刑的確有嚇阻作用,他舉了些犯人在宣佈死刑的一剎那,嚇得不知所措的樣子。但是那是在宣佈死刑的那一刻,平時他沒有這種懼怕,又怎麼能因他的死刑而讓別人害怕而不犯罪呢?另一執法的權威告訴我,「『那個人』處了死刑,我今晚的睡眠會更熟一點。」這不像一個專家的言論,也許是我的程度太淺,他只能用騙小孩子的話來敷衍我。

舊約時代──以眼還眼

 在舊約的時代,聖經上記載當人犯了極大的錯誤,好像傷害了人的某一部分,例如眼睛、牙齒之類等器官,甚至生命時,根據以色列的法令:「凡打死人的,必須處死。」(出埃及記廿一章21節)又規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灼傷還灼傷,以創傷還創傷,以鞭痕還鞭痕。」(出埃及記廿一章24∼25節)那是在三○○○多年以前的法律,有著極濃厚的報復心態。犯人既取了人的性命,一命抵一命是唯一公平的方法。某人既傷害了別人的眼或牙,他的眼也必須戳瞎,他的牙也必須被打落;西諺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出處就在這段經文。

新約時代──以愛感化

 而在新約中,耶穌的教導與上面所記的話大有出入。他說,「你們聽過有這樣的教訓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但是我告訴你們。不可向欺負你的人報復。」(馬太福音五章38∼39節)耶穌的話是出埃及記以後一千多年,也是針對著這句話說的。讀者可以看出來,耶穌的教導要比以前的法律高明得多。耶穌說得很清楚,他不是要廢掉,而是要成就;換句話說,他不是消極的反對以前的法律,而是積極的把犯人納入愛的範圍之內,愛罪犯、愛仇敵。「上帝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所以你們要完全(成熟),像你們的天父完全一樣。」(馬太福音五章45∼48節)

還我公平

 有人認為殺人償命是唯一公平的法則。但是即使一命抵一命,也是不公平的,因為他殺的人是我的最愛,他的一命怎能抵我最愛的一條命?把他處死刑僅不過是洩恨而已,於實質無補。因此,倒不如寬恕他,使他有改過的機會。更有人不止殺一人,也許牽涉好多起命案,用一些時下流行的武俠小說,一命抵一命他還「賺」了呢!他只能被槍斃一次,又怎能討公平呢?某些命案還帶有強暴案,那些無辜的女性所承受不可磨滅的痛苦,我完全了解。但是殺了他,能彌補那位或好幾位女性的缺憾嗎?我想沒有,還是不公平。死刑如果是為了公平,為了報復,為了殺一儆百,我想並不能達到這些效果。

饒恕他/她

 既然死刑討不到公平,還不如饒恕他。我說饒恕他,並不是放他出獄,某些慣犯絕不能放出來,服刑後出獄的人有時候會變本加厲,我知道。這就牽涉到一個更重要的問題,他在監獄裡做什麼?

 有些監獄有極好的生產工作,讓所有的犯人積極投入該項工作,使他們不至懶散,而社會仍能獲得他們的貢獻。輔導他們,使他們能發展所好與潛能,引導他們進入正軌。要加強教誨功能才可達到此項目的。在他們沒有改變以前,絕不放他們出獄。

 既說饒恕他/她,我用的是宗教字眼,自然也要以宗教的眼光來感化他。我不懂其他的宗教,但它們一定有方法可以教導他。我可以肯定的是透過基督的信仰,上帝一定能改變他。但是教會不能把監獄事工僅僅當做一個活動,而從事該工作的人必須經過嚴密的訓練,全心投入,以極大的決心,務必使他們悔改而後矣!並要在基督中成長。死刑對社會無益,但是假如他真心悔改,在監獄中是否釋放已不是問題,對社會整體而言,即使他在監獄中,仍多了一個有用的人。這就是我的主題:給他/她一個機會;給上帝一個機會。這對教會是一個挑戰,它能擔得起這一責任嗎?

與被害人認同

 成群的被害人,大多是家屬該怎麼辦?將犯案人執行死刑對他/她們僅是一時的「發洩」,傷害獲得「報復」,但是傷害仍是傷害,不因著侵犯他/她的人的服刑而創傷得以撫平,對家屬是永遠的痛。與他/她們不相干的人,所謂社會人士,倒是因為犯人的處死,而認為大快人心。我所盼望於社會人士的比「大快人心」要付出更多;這些案件的發生是我們全民的侮辱,也是全民的責任。我們要設法守望相助地去消弭,但是我們更要站在被害人家屬的後面,與他們完全認同,要與哀哭的人同哭,是聖經的教導。被害人和他們的家屬好像我們的親兄弟、親姊妹,全力支持,使他/她們不孤單、不傷心。經過輔導、調適,成為一個健康的人。

 廢除死刑的建議已經夠積極了,我更希望因廢除死刑,而獲得更多的效益和報酬,那就是社會多一個「人」,一個「新」人!

 (本篇為《基督宗教死刑議題文獻集》之序言三,作者為前浸信會懷恩堂主任牧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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