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公安條例
再 談 「 公 安 條 例 」

近 幾 個 月 來 公 眾 對 「 公 安 條 例 」 的 意 見 紛 紜 , 由 警 方 拘 捕 幾 位 學 聯 成 員 及 爭 取 居 留 權 人 士 開 始 , 引 起 社 會 上 對 「 公 安 條 例 」 關 注 。

「 公 安 條 例 」 於 六 七 年 暴 動 時 訂 立 , 但 自 從 人 權 法 在 9 2 年 通 過 後 , 社 會 上 對 香 港 民 主 化 的 訴 求 與 日 俱 增 , 「 公 安 條 例 」 亦 因 此 於 9 5 年 作 出 了 修 改 , 當 時 的 修 改 主 要 是 由 向 警 方 申 請 改 為 通 知 警 方 的 手 續 , 令 其 更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和 人 權 法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當 時 條 例 仍 賦 予 警 務 處 處 長 禁 止 遊 行 集 會 的 權 力 , 批 准 與 否 主 要 是 從 公 眾 安 全 和 公 眾 秩 序 兩 方 面 去 考 慮 , 這 亦 是 唯 一 警 方 可 行 使 的 權 力 。

事 前 申 請 制 度
9 7 回 歸 後 , 有 臨 立 會 議 員 認 為 「 公 安 條 例 」 不 符 合 基 本 法 而 必 須 要 推 翻 。 日 後 舉 辦 公 眾 集 會 遊 行 要 在 事 前 七 天 向 警 方 申 請 , 如 沒 有 申 請 便 進 行 集 會 遊 行 即 屬 非 法 。 但 我 們 不 禁 要 問 , 此 等 限 制 在 香 港 是 否 有 需 要 ? 政 府 是 否 有 恰 當 理 由 用 這 個 制 度 去 削 減 公 民 基 本 權 利 ?

事 前 批 准 的 制 度 , 與 香 港 其 他 人 身 自 由 有 不 同 的 地 方 , 突 顯 出 政 策 上 的 矛 盾 和 荒 謬 。 例 如 出 入 境 自 由 , 目 前 我 們 出 入 境 是 無 須 事 前 向 政 府 申 請 , 只 要 持 有 效 旅 行 証 件 便 可 。 另 外 , 以 其 他 方 式 發 表 言 論 如 出 版 刊 物 或 光 碟 等 在 出 版 前 亦 無 須 經 過 審 查 。 分 別 在 於 是 先 行 使 自 己 的 權 力 , 法 律 可 能 會 在 事 後 作 出 制 裁 。 但 「 公 安 條 例 」 中 遊 行 示 威 的 權 利 是 較 特 別 , 警 方 在 事 前 可 以 基 於 各 種 考 慮 去 行 使 禁 止 的 權 力 , 當 中 可 供 警 方 使 用 的 準 則 亦 相 當 寬 鬆 。

國 家 安 全 和 其 他 人 士 權 利
「 公 安 條 例 」 亦 賦 予 警 方 權 力 在 事 前 發 出 反 對 通 知 書 以 阻 止 遊 行 示 威 的 進 行 。 而 警 方 可 在 特 定 的 幾 個 原 則 下 反 對 遊 行 示 威 的 權 利 , 如 公 眾 秩 序 , 公 眾 安 全 , 國 家 安 全 及 其 他 人 士 權 利 等 等 。 與 9 5 年 時 不 同 的 是 這 些 原 則 包 括 國 家 安 全 和 其 他 人 士 權 利 。 現 時 法 律 沒 有 特 定 原 則 何 謂 國 家 安 全 , 而 這 說 法 亦 很 容 易 被 濫 用 , 牽 涉 到 國 家 安 全 和 其 他 人 士 權 利 時 , 很 可 能 會 引 入 政 治 考 慮 , 亦 是 一 個 危 險 的 準 則 。

嚴 重 的 罰 則
如 違 反 通 知 機 制 而 進 行 遊 行 集 會 的 話 , 組 織 者 和 參 加 者 可 以 被 判 監 五 年 , 這 個 罰 則 比 起 其 他 國 家 亦 要 嚴 重 。 有 人 說 英 國 , 美 國 等 地 也 要 通 知 , 香 港 的 也 不 算 過 份 , 我 們 會 反 問 在 這 些 地 方 違 反 通 知 制 度 的 話 , 罰 則 又 如 何 ? 很 可 能 只 是 技 術 性 罰 款 , 香 港 的 5 年 監 禁 刑 罰 實 在 是 太 重 , 究 竟 在 世 界 有 甚 麼 地 方 的 罰 則 , 可 以 有 如 此 嚴 重 的 罰 法 。

我 們 認 為 政 府 的 責 任 , 在 於 協 助 市 民 , 使 他 們 可 以 順 利 地 覆 行 自 己 的 公 民 權 利 , 可 以 透 過 各 式 各 樣 的 社 會 運 動 將 不 同 的 聲 音 帶 到 社 會 的 每 一 個 角 落 , 公 安 條 例 如 果 可 以 在 一 個 尊 重 人 權 的 基 礎 下 作 出 修 改 , 將 會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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