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認 錢 不 認 人 的 入 境 政 策 |
自 由 黨 主 席 兼 立 法 會 議 員 田 北 俊 , 於 5 月 3 0 日 提 出 「 吸 納 內 地 人 民 來 港 投 資 及 消 費 」 的 動 議 , 動 議 內 指 出 , 內 地 人 只 要 在 港 投 資 金 額 達 五 百 萬 港 元 , 其 配 偶 及 子 女 便 可 同 時 有 居 留 權 , 住 滿 七 年 後 成 為 永 久 居 民 。 而 收 入 達 一 萬 元 或 以 上 的 高 收 入 內 地 人 , 政 府 可 以 發 出 多 次 入 境 通 行 證 , 吸 引 這 些 「 花 得 起 錢 」 的 遊 客 來 港 消 費 。 田 北 俊 議 員 強 調 此 舉 可 帶 動 香 港 經 濟 發 展 , 並 質 疑 為 何 目 前 的 單 程 証 配 額 只 容 許 以 家 庭 團 聚 因 素 來 港 , 而 富 有 內 地 人 欲 無 緣 來 ?
另 一 邊 廂 , 與 立 法 會 只 有 幾 條 馬 路 之 隔 的 終 審 法 院 , 在 同 一 時 間 為 五 千 多 名 港 人 內 地 子 女 爭 取 居 留 權 進 行 最 後 階 段 的 聆 訊 , 只 不 過 幾 條 馬 路 之 隔 , 那 邊 的 內 地 子 女 和 父 母 鎖 緊 眉 頭 , 憂 心 忡 忡 。 他 們 對 於 立 法 會 的 辯 論 漠 不 關 心 , 雖 然 明 知 是 有 關 內 地 人 的 居 留 權 , 但 亦 清 楚 知 道 這 些 「 居 留 權 」 與 他 們 無 關 , 他 們 既 沒 有 五 百 萬 在 港 投 資 , 子 女 在 國 內 的 收 入 亦 未 必 可 達 一 萬 元 , 所 以 他 們 寧 願 留 守 在 法 院 附 近 , 等 候 聆 訊 的 進 行 , 等 他 們 的 律 師 從 法 院 走 出 來 , 再 報 以 熱 烈 的 掌 聲 表 示 感 謝 。
可 能 經 過 了 漫 長 的 法 律 訴 訟 , 不 少 市 民 已 弄 不 清 這 次 終 審 法 院 的 審 訊 意 義 何 在 ? 其 實 , 是 次 訴 訟 的 其 中 一 個 爭 論 點 , 是 究 竟 誰 人 可 以 受 惠 於 終 審 法 院 在 9 9 年 1 月 2 9 日 的 判 決 , 以 及 人 大 釋 法 到 底 影 響 那 些 人 。 代 表 爭 取 居 留 權 人 士 的 律 師 Geoferry Roberston 向 法 庭 表 示 ,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是 最 終 的 判 決 , 確 認 所 有 永 久 居 民 的 內 地 子 女 可 有 居 港 權 , 這 些 寫 於 1 月 2 9 日 的 歷 史 是 無 可 改 變 , 而 終 審 法 院 在 判 案 時 , 應 該 以 維 護 法 院 尊 嚴 及 法 律 公 義 為 最 大 原 則 。 特 區 政 府 在 判 決 前 後 多 次 向 爭 取 居 留 權 人 士 表 示 , 法 院 的 代 表 個 案 會 對 他 們 有 直 接 影 響 , 以 及 承 諾 會 落 實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 令 爭 取 居 留 權 人 士 產 生 合 理 期 望 , 以 為 終 於 可 以 一 家 團 聚 。 可 惜 , 幾 個 月 後 , 政 府 卻 發 動 攻 擊 , 不 停 抹 黑 他 們 , 指 責 他 們 為 社 會 負 擔 , 會 令 到 公 共 開 支 大 增 , 人 口 爆 炸 , 香 港 人 百 多 年 的 努 力 會 付 諸 流 水 , 因 此 為 了 港 人 的 最 大 利 益 , 必 須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以 解 決 這 嚴 重 的 社 會 問 題 。
同 是 來 自 國 內 , 為 何 某 些 議 員 甚 至 官 員 在 對 待 專 才 和 富 有 的 內 地 人 與 港 人 內 地 子 女 如 此 厚 此 薄 彼 , 說 穿 了 無 非 一 個 「 錢 」 字 ! 富 有 的 內 地 人 未 必 有 家 人 親 屬 在 港 , 亦 沒 有 受 惠 於 1 2 9 判 決 , 卻 無 需 經 過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法 律 訴 訟 , 又 無 需 要 將 居 權 証 貼 上 單 程 証 等 煩 複 的 官 僚 程 序 , 而 港 府 對 自 己 的 「 立 法 原 意 」 非 常 清 晰 , 無 需 要 再 提 請 人 大 解 釋 , 證 明 錢 財 比 人 大 常 委 會 更 可 凌 駕 於 基 本 法 之 上 。
然 而 , 無 錢 不 等 於 他 們 沒 有 才 華 , 不 等 於 他 們 沒 有 價 值 , 亦 不 等 於 他 們 的 權 利 可 任 意 剝 削 ! 田 議 員 這 次 純 以 經 濟 掛 帥 的 動 議 辯 論 , 一 方 面 反 對 內 地 富 豪 投 資 , 突 顯 港 府 及 議 員 們 一 貫 「 認 錢 不 認 人 」 的 功 利 態 度 。 被 這 樣 一 群 把 人 的 價 值 化 約 為 金 錢 的 議 員 和 官 員 領 導 下 , 香 港 社 會 又 怎 能 不 變 得 愈 來 愈 物 質 金 錢 掛 帥 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