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誰 來 照 顧 弱 勢 社 群 ? |
為 配 合 今 年 七 月 全 面 撤 銷 利 率 協 議 , 以 及 迫 使 更 多 客 戶 使 用 自 助 銀 行 服 務 , 擁 有 四 百 萬 存 戶 的 匯 豐 銀 行 近 日 率 先 宣 布 一 系 列 新 存 款 利 率 架 構 及 收 費 計 劃 。 作 為 香 港 歷 史 悠 久 及 實 力 雄 厚 的 匯 豐 銀 行 , 此 針 對 小 存 戶 的 措 施 無 疑 是 市 場 的 指 標 , 勢 必 掀 起 其 他 銀 行 爭 相 倣 效 。
近 年 來 各 大 小 銀 行 收 費 林 林 總 總 , 最 近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的 調 查 顯 示 , 有 十 五 間 銀 行 在 過 去 一 年 內 提 高 或 新 增 服 務 費 , 當 中 有 八 十 項 為 新 增 收 費 項 目 , 包 括 向 低 額 存 戶 收 取 服 務 費 、 存 入 紙 幣 逐 張 收 費 、 收 取 匯 款 服 務 費 等 等 。 從 此 , 銀 行 收 取 服 務 費 用 乃 大 勢 所 趨 , 免 費 銀 行 將 逐 步 變 為 收 費 銀 行 。
顯 然 , 這 是 銀 行 取 消 利 率 協 議 的 後 遺 症 。 當 初 取 消 協 議 是 為 加 強 銀 行 業 市 場 競 爭 , 打 破 大 型 銀 行 壟 斷 香 港 金 融 市 場 的 局 面 , 滿 以 為 此 乃 有 利 消 費 者 的 建 議 。 然 而 , 未 見 其 利 , 竟 先 見 其 害 。 從 長 遠 的 角 度 而 言 , 由 於 銀 行 不 須 依 據 利 率 協 議 的 規 定 , 而 可 按 本 身 的 市 場 定 位 策 略 及 營 運 狀 況 釐 訂 有 利 客 戶 的 存 款 或 貸 款 利 率 , 以 拓 展 市 場 空 間 , 因 此 無 疑 對 消 費 者 有 利 。 這 種 自 由 市 場 、 互 相 競 爭 、 顧 客 得 益 以 至 促 進 效 率 的 說 法 , 在 理 論 上 行 得 通 , 但 在 實 踐 上 卻 是 另 一 回 事 。
從 匯 豐 銀 行 實 施 一 系 列 收 費 新 措 施 , 反 映 銀 行 ( 尤 以 大 銀 行 為 甚 ) 為 了 利 潤 最 大 化 , 實 行 收 縮 分 行 數 目 、 減 省 人 手 、 將 營 運 項 目 調 到 成 本 較 低 的 地 區 生 產 , 以 及 增 加 服 務 收 費 , 乃 「 理 性 」 的 抉 擇 , 對 股 東 負 責 任 的 表 現 。 但 是 , 若 從 服 務 市 民 大 眾 的 角 度 審 視 , 這 明 顯 是 歧 視 弱 勢 社 群 。 近 年 銀 行 大 肆 推 廣 網 上 理 財 等 自 助 銀 行 服 務 , 對 教 育 程 度 高 及 年 紀 輕 的 消 費 者 相 對 有 利 , 但 對 收 入 少 、 教 育 程 度 低 及 年 紀 大 者 , 則 有 一 定 的 針 對 性 。 現 今 的 改 動 只 進 一 步 強 化 這 種 銀 行 服 務 「 分 等 分 級 」 的 標 籤 效 應 而 已 。
有 論 者 認 為 , 銀 行 是 商 業 機 構 , 在 崇 尚 自 由 的 環 境 下 , 不 可 作 出 干 預 ; 而 消 費 者 亦 可 以 轉 換 銀 行 作 為 懲 罰 。 這 觀 點 亦 無 視 經 濟 學 上 「 寡 頭 壟 斷 」 的 現 象 , 各 大 小 銀 行 仍 可 「 私 下 協 議 」 , 如 相 類 近 的 利 率 、 收 費 等 , 作 為 保 障 自 身 利 益 的 法 門 。 目 前 香 港 各 大 油 公 司 正 是 以 這 種 形 式 運 作 調 整 油 費 , 以 保 障 他 們 的 利 潤 。 因 此 , 最 終 消 費 者 是 在 沒 有 選 擇 中 作 出 比 較 「 理 性 」 的 選 擇 。
最 令 人 痛 心 者 , 是 匯 豐 銀 行 多 年 來 在 港 獲 享 不 少 特 權 和 優 惠 , 如 發 鈔 、 政 府 主 要 戶 口 及 基 金 存 款 、 票 據 交 收 等 等 , 才 有 今 時 今 日 世 界 十 大 銀 行 的 地 位 。 如 今 在 利 潤 可 能 受 損 的 情 況 下 , 便 將 昔 日 「 與 它 一 起 成 長 」 的 老 存 戶 放 棄 , 突 顯 商 業 社 會 「 認 錢 不 認 人 」 、 「 物 競 天 擇 、 適 者 生 存 」 的 邏 輯 。
可 見 過 份 強 調 自 由 放 任 和 市 場 導 向 , 社 會 上 的 貧 窮 者 未 必 能 得 到 合 適 的 照 顧 。 社 會 訓 導 亦 明 言 , 單 靠 市 場 之 力 未 必 能 照 顧 到 大 眾 公 益 。 因 此 , 政 府 有 責 任 作 適 度 的 介 入 , 以 消 除 經 濟 上 的 過 份 不 平 等 。 今 日 , 香 港 主 流 社 會 奉 自 由 市 場 及 競 爭 為 神 明 , 在 輸 入 專 才 或 優 才 的 政 策 方 面 如 是 , 現 今 銀 行 調 整 利 率 及 收 費 亦 然 。 那 麼 誰 來 照 顧 貧 困 者 及 弱 勢 社 群 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