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沒有「打尖」
他 們 沒 有 「 打 尖 」

中 國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月 前 公 布 二 ○ ○ 一 年 內 地 居 民 赴 港 澳 定 居 條 件 ﹐ 符 合 條 件 的 者 可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安 排 來 港 。 對 照 以 前 的 條 件 ﹐ 新 公 布 的 條 件 有 些 放 寬 了 ﹐ 如 「 照 顧 父 母 類 」 ﹐ 以 前 的 條 件 是 在 港 父 母 須 達 六 十 五 歲 ﹐ 現 在 放 寬 為 在 港 父 母 達 六 十 歲 即 可 ﹐ 申 請 人 的 年 齡 則 由 三 十 至 五 十 五 歲 放 寬 至 十 八 至 五 十 九 歲 。

訪 間 有 評 論 認 為 , 申 請 單 程 証 的 制 度 既 然 「 放 寬 」 了 , 而 且 透 明 度 高 了 , 那 些 在 港 爭 取 居 留 權 的 子 女 大 可 放 心 返 回 國 內 申 請 , 無 需 在 港 進 行 無 謂 的 抗 爭 。

然 而 , 上 述 的 條 件 只 是 供 那 些 雙 親 均 年 滿 六 十 歲 , 而 且 目 前 並 沒 有 任 何 兄 弟 姊 妹 在 港 的 人 士 申 請 , 對 於 那 些 所 有 兄 弟 姊 妹 都 已 在 香 港 , 在 國 內 只 剩 一 人 的 申 請 者 來 說 , 在 國 內 根 本 就 沒 有 渠 道 可 以 申 請 , 即 使 連 領 取 單 程 証 申 請 表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 隨 日 子 的 過 去 ﹐ 他 們 一 家 團 聚 的 機 會 愈 來 愈 渺 茫 ﹐ 終 審 法 院 在 九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九 日 的 判 決 為 他 們 重 燃 希 望 ﹐ 但 其 後 人 大 的 對 基 本 法 重 新 解 釋 , 推 翻 終 審 法 院 的 判 決 , 又 將 他 們 再 推 向 深 淵 。

在 過 去 的 幾 十 年 , 他 們 不 幸 地 成 為 中 港 兩 地 經 濟 政 策 的 犧 牲 品 。 據 我 們 所 知 , 他 們 亦 一 直 遁 國 內 的 單 程 証 制 度 申 請 , 但 以 往 國 內 的 制 度 要 求 申 請 者 年 齡 不 少 於 十 六 歲 ( 新 公 布 又 將 年 齡 更 改 至 十 八 歲 以 下 ) , 而 且 一 名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後 , 另 外 的 必 須 等 十 年 才 可 再 申 請 , 但 當 父 母 來 港 十 年 後 , 他 們 已 經 超 過 十 六 歲 了 。 加 上 國 內 出 入 境 制 度 經 常 改 變 , 而 且 每 個 地 方 不 同 , 他 們 的 年 齡 隨 著 時 間 增 加 , 根 本 不 可 能 追 得 上 。

同 時 , 他 們 大 部 份 都 是 最 後 一 個 留 在 國 內 的 家 庭 成 員 。 他 們 年 幼 的 時 候 , 地 方 政 府 刻 意 安 排 一 個 子 女 留 在 國 內 , 目 的 是 希 望 透 過 父 母 的 外 匯 帶 動 當 地 經 濟 發 展 , 港 府 在 過 去 亦 沒 有 處 理 這 些 家 庭 分 裂 的 問 題 , 例 如 積 極 與 內 地 商 討 批 審 家 庭 成 員 的 安 排 等 ﹐ 只 想 吸 收 國 內 的 廉 價 勞 工 , 為 香 港 帶 來 低 廉 的 勞 動 力 , 卻 不 願 意 負 起 責 任 , 照 顧 這 些 勞 工 的 家 人 。

香 港 政 府 一 直 向 外 界 表 示 , 他 們 在 「 打 尖 」 。 但 事 實 是 他 們 在 內 地 根 本 無 從 申 請 ﹐ 亦 根 本 無 隊 可 排 ﹐ 又 何 來 打 尖 ﹖ 港 府 一 直 以 言 論 將 這 批 人 士 抹 黑 , 可 能 只 不 過 想 企 圖 分 化 港 人 ﹐ 藉 此 合 理 化 其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拆 散 家 庭 的 暴 行 而 已 。 這 些 子 女 積 極 爭 取 自 己 的 權 利 , 並 不 是 無 謂 的 對 抗 ﹐ 而 是 合 理 、 合 法 的 行 動 ﹐ 亦 是 爭 取 團 聚 的 唯 一 方 法 。 如 果 香 港 政 府 可 以 確 實 地 告 訴 大 家 一 個 在 現 實 中 可 行 的 方 案 ﹐ 他 們 必 定 不 會 留 在 此 受 盡 白 眼 及 歧 視 ﹐ 他 們 要 求 的 只 是 一 家 團 聚 ﹐ 照 顧 父 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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