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頤康保障戶口」不利低下階層
「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不 利 低 下 階 層

在《 你 我 齊 參 與 , 健 康 伴 我 行 》 醫 護 改 革 諮 詢 文 件 中 , 政 府 強 調 醫 療 成 本 不 斷 膨 脹 , 不 能 再 倚 賴 稅 收 承 擔 , 因 此 建 議 引 入 「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 究 竟 這 建 議 能 否 保 障 市 民 ?

醫 療 保 障 乃 一 項 基 本 人 權 。 政 府 絕 對 有 責 任 讓 所 有 市 民 , 不 論 貧 富 , 都 能 獲 得 為 維 持 健 康 所 必 需 的 醫 療 服 務 。 由 於 低 下 階 層 難 有 能 力 在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以 外 , 負 擔 其 他 昂 貴 的 醫 療 服 務 , 因 此 , 政 府 必 須 確 保 低 下 階 層 的 醫 護 需 要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醫 療 開 支 及 融 資 是 構 成 政 府 財 政 的 一 環 , 而 政 府 財 政 應 發 揮 「 資 源 再 分 配 」 的 作 用 , 以 糾 正 社 會 上 各 種 由 不 公 義 造 成 的 剝 削 現 象 。 因 此 , 政 府 必 須 按 支 付 能 力 抽 稅 。 「 累 進 稅 」 最 能 體 現 按 支 付 能 力 抽 稅 的 原 則 ; 若 是 劃 一 稅 率 , 則 失 去 「 累 進 稅 」 的 再 分 配 效 果 。 「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要 求 所 有 四 十 歲 至 六 十 四 歲 的 工 作 人 口 , 不 論 工 作 入 息 , 皆 劃 一 供 款 百 分 之 一 或 二 , 就 是 變 相 開 徵 一 種 劃 一 稅 率 的 稅 項 。 表 面 上 , 供 款 並 非 直 接 上 繳 政 府 庫 房 , 而 是 存 入 供 款 者 的 個 人 戶 口 , 用 於 將 來 的 個 人 醫 療 開 支 ; 可 是 , 實 質 上 , 政 府 是 將 本 來 基 本 上 以 稅 收 來 負 擔 醫 護 服 務 的 做 法 , 改 變 為 主 要 由 服 務 使 用 者 集 資 , 不 夠 的 時 候 才 由 庫 房 補 足 , 政 府 可 因 而 省 回 大 筆 用 於 醫 護 服 務 的 稅 款 。 這 種 做 法 不 單 沒 有 正 視 目 前 社 會 上 資 源 分 配 不 公 的 現 實 , 甚 至 對 貧 窮 者 造 成 更 大 的 壓 迫 !

百 分 之 一 至 二 的 供 款 , 為 高 收 入 人 士 來 說 , 可 能 是 微 不 足 道 ; 但 為 低 收 入 人 士 來 說 , 影 響 就 很 顯 著 了 , 可 能 要 在 基 本 食 物 及 生 活 必 需 開 支 中 扣 除 。 更 何 況 , 這 個 方 案 純 粹 按 收 入 計 算 供 款 , 卻 無 考 慮 家 庭 負 擔 , 例 如 家 中 孩 子 及 長 者 的 數 目 , 以 致 家 庭 負 擔 越 重 者 , 政 府 對 其 保 障 越 少 。 反 觀 在 稅 制 中 尚 且 有 子 女 免 稅 額 、 父 母 免 稅 額 等 , 以 紓 緩 有 子 女 及 年 老 父 母 的 家 庭 的 負 擔 ; 相 比 之 下 , 「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豈 非 一 個 倒 退 ?

雖 然 政 府 曾 表 示 不 排 除 會 設 立 入 息 豁 免 , 然 而 , 政 府 一 直 沒 有 具 體 指 出 入 息 豁 免 將 訂 於 哪 個 水 平 , 以 至 公 眾 根 本 無 從 評 價 入 息 豁 免 額 是 否 合 理 。 何 況 , 超 過 入 息 豁 免 額 而 須 供 款 的 市 民 , 仍 然 要 面 對 劃 一 稅 率 造 成 的 不 公 義 問 題 。

諮 詢 文 件 表 示 會 為 低 收 入 人 士 提 供 第 二 重 保 障 , 設 立 類 似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的 機 制 , 讓 市 民 申 請 。 然 而 , 過 往 的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無 論 在 入 息 及 資 產 審 查 、 所 涵 蓋 的 範 圍 、 資 金 不 足 以 至 前 線 執 行 時 濫 權 等 情 況 , 均 屢 被 詬 病 。 究 竟 政 府 會 用 甚 麼 準 則 去 審 批 市 民 的 申 請 ? 由 於 這 方 面 涉 及 太 多 價 值 判 斷 , 因 此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很 可 能 出 現 不 公 平 的 情 況 。 而 且 , 這 充 滿 標 籤 意 味 的 審 查 制 度 , 很 可 能 會 加 深 社 會 上 對 窮 人 的 偏 見 , 使 窮 人 感 到 莫 大 的 壓 力 , 甚 至 可 能 不 願 申 請 基 金 的 幫 助 。

可 見 「 頤 康 保 障 戶 口 」 令 低 下 階 層 面 對 更 多 困 苦 , 得 不 到 足 夠 醫 護 照 顧 。 我 們 認 為 , 應 維 持 現 在 醫 療 開 支 由 政 府 包 底 , 以 稅 收 支 付 的 模 式 。 若 有 需 要 增 加 稅 收 , 則 應 率 先 考 慮 增 加 利 得 稅 。 長 遠 而 言 , 若 政 府 將 更 大 比 重 的 醫 療 資 源 用 於 改 善 基 層 健 康 服 務 , 加 強 預 防 疾 病 , 相 信 將 可 控 制 及 節 省 醫 療 開 支 。

Hosted by www.Geocities.w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