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釋法
又 是 釋 法

港 府 在 一 年 多 前 要 求 人 大 常 委 會 解 釋 《 基 本 法 》 , 推 翻 終 審 法 院 在 九 九 年 一 月 廿 九 日 的 判 決 , 引 起 軒 然 大 波 。 最 近 , 港 府 就 男 孩 莊 豐 源 居 留 權 的 案 件 , 再 次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尋 求 對 《 基 本 法 》 的 解 釋 , 引 起 公 眾 對 事 件 的 關 注 。 港 府 是 次 的 目 的 , 是 要 確 立 父 母 非 永 久 居 民 而 在 港 出 生 的 兒 童 , 是 否 可 以 擁 有 永 久 居 民 的 身 分 。

九 九 年 六 月 的 釋 法 , 是 在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之 後 , 港 府 表 示 香 港 不 能 承 受 大 量 內 地 人 來 港 的 壓 力 而 要 求 人 大 協 助 ; 而 與 上 次 不 同 的 , 是 今 次 港 府 是 在 終 審 法 院 作 出 判 決 前 提 出 要 求 。 姑 勿 論 是 次 釋 法 是 否 合 乎 憲 法 的 規 定 , 我 們 最 關 注 的 , 是 港 府 在 兩 次 事 件 上 的 做 法 其 實 同 出 一 轍 , 而 且 結 果 也 大 致 相 同 , 就 是 對 本 港 法 治 造 成 沉 重 的 威 脅 。 終 審 法 院 的 法 官 在 判 案 時 會 否 因 此 而 有 所 忌 諱 , 實 在 令 人 懷 疑 。

兩 次 釋 法 在 時 間 上 雖 然 有 別 , 但 同 樣 顯 出 港 府 政 策 的 矛 盾 和 前 後 不 一 。 九 九 年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後 , 港 府 以 香 港 無 法 承 受 一 百 六 十 七 萬 人 來 港 , 並 且 人 大 常 委 會 對 《 基 本 法 》 有 最 終 解 釋 權 為 理 由 , 由 行 政 長 官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推 翻 終 審 法 院 於 九 九 年 一 月 廿 九 日 的 判 決 。 今 次 , 港 府 在 可 能 面 對 敗 訴 的 前 夕 , 又 向 法 院 提 出 釋 法 的 要 求 , 而 其 理 由 則 是 指 判 決 涉 及 中 央 和 地 方 的 關 係 , 而 且 《 基 本 法 》 一 百 五 十 八 條 指 終 審 法 院 可 在 判 決 前 提 請 人 大 解 釋 。 換 言 之 , 無 論 在 判 決 前 提 請 人 大 , 抑 或 在 判 決 後 提 請 人 大 , 港 府 均 可 找 出 其 「 理 據 」 去 合 理 化 其 暴 行 , 實 質 乃 強 詞 奪 理 。 當 人 大 釋 法 這 個 機 制 被 啟 動 時 , 部 分 人 士 的 居 港 權 利 便 會 被 剝 削 ; 同 時 , 司 法 制 度 的 權 威 必 然 會 在 每 一 次 提 請 釋 法 時 被 進 一 步 削 弱 , 這 情 況 是 很 容 易 理 解 的 。

事 實 上 , 香 港 在 回 歸 後 的 三 年 內 , 經 常 自 我 失 守 於 「 一 國 兩 制 」 的 防 線 , 動 輒 提 出 要 求 人 大 釋 法 , 不 單 在 兩 次 居 留 權 的 訴 訟 如 是 , 在 去 年 的 塗 污 國 旗 案 中 , 港 府 亦 曾 在 庭 上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港 府 為 了 勝 訴 便 妄 顧 司 法 獨 立 及 終 審 權 利 , 自 行 要 求 中 央 干 預 特 區 事 務 , 容 讓 一 些 外 來 的 , 可 能 是 非 法 律 的 因 素 滲 入 訴 訟 , 將 終 審 法 院 陷 於 兩 難 的 局 面 。

現 在 已 是 終 審 法 院 「 一 二 九 」 判 決 的 兩 周 年 , 但 仍 有 一 批 人 大 釋 法 的 犧 牲 者 , 在 香 港 等 候 終 審 法 院 的 第 三 次 判 決 。 這 批 港 人 子 女 是 在 九 九 年 一 月 廿 九 日 後 , 有 見 終 審 法 院 判 決 指 他 們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因 此 放 棄 國 內 的 生 活 , 來 到 香 港 爭 取 與 家 人 團 聚 。 港 府 在 敗 訴 後 , 製 造 民 意 , 分 化 社 會 , 自 行 提 請 人 大 釋 法 , 令 他 們 喪 失 居 留 權 。 當 時 政 府 在 受 到 猛 烈 抨 擊 後 , 公 開 承 諾 不 會 再 隨 意 動 用 人 大 釋 法 的 機 制 ; 言 猶 在 耳 , 在 不 足 兩 年 的 時 間 內 , 港 府 失 信 於 民 , 又 一 次 在 居 留 權 案 件 上 要 求 終 審 法 院 向 人 大 常 委 會 敲 門 。

法 律 之 下 , 人 人 平 等 。 如 果 是 次 法 院 判 決 港 府 敗 訴 , 我 們 希 望 港 府 能 真 正 尊 重 法 院 的 裁 決 。 至 於 其 他 令 人 擔 心 的 社 會 因 素 , 如 偷 渡 潮 等 , 理 應 用 合 適 的 行 政 措 施 去 阻 止 及 控 制 , 或 與 內 地 公 安 部 門 加 強 合 作 等 , 但 斷 不 能 因 行 政 上 的 不 便 而 將 司 法 自 主 權 斷 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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