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 貿 不 保 護 窮 人 利 益 日期 : 2001年03月07日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陸 德 泉

據 人 大 會 議 新 聞 發 言 人 稱 , 九 屆 全 國 人 大 四 次 會 議 中 一 個 主 題 , 根 據 世 貿 組 織 的 規 則 要 求 和 中 國 政 府 的 對 外 承 諾 , 修 改 相 關 法 律 規 章 , 制 訂 新 法 , 以 適 應 中 國 即 將 加 入 世 貿 的 形 勢 。
正 當 中 國 政 府 和 發 達 國 家 熱 烈 吹 噓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為 發 展 中 國 家 帶 來 好 處 之 際 , 三 月 五 日 , 也 是 人 大 召 開 的 當 天 , 跨 國 醫 藥 企 業 聯 手 控 告 南 非 政 府 , 指 南 非 新 的 醫 藥 條 例 , 嚴 重 違 反 知 識 產 權 和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規 定 , 阻 止 財 政 緊 絀 的 南 非 政 府 容 許 及 進 口 仿 製 藥 物 , 及 強 制 性 授 權 藥 物 生 產 , 以 治 療 蔓 延 厲 害 的 流 行 病 如 愛 滋 病 、 肺 結 核 病 等 等 。

貧 困 國 家 疾 病 蔓 延
這 個 訴 訟 反 映 世 貿 協 議 的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原 則 , 保 護 發 達 國 家 的 跨 國 企 業 利 潤 , 遠 高 於 保 護 發 展 中 國 家 飽 受 疾 病 煎 熬 的 老 百 姓 。
國 際 樂 施 會 的 報 告 指 出 , 估 計 南 非 的 愛 滋 病 感 染 人 數 達 四 百 五 十 萬 , 每 天 新 發 現 的 病 患 者 有 一 千 七 百 人 。 一 九 九 九 年 , 接 受 愛 滋 病 治 療 的 有 五 十 萬 人 , 估 計 同 年 有 二 十 五 萬 人 因 此 死 亡 。 與 其 密 切 關 聯 的 是 肺 結 核 病 , 每 年 新 症 約 增 加 十 萬 個 。 近 年 來 , 結 核 病 的 抗 藥 反 應 愈 來 愈 強 , 令 傳 統 的 藥 物 失 去 效 用 , 對 新 藥 的 需 求 甚 殷 。
愛 滋 病 患 者 感 染 結 核 病 的 機 會 很 高 , 令 病 情 更 為 複 雜 。 不 少 非 洲 , 亞 洲 國 家 和 南 非 的 老 百 姓 一 樣 , 除 了 愛 滋 病 外 , 還 飽 受 其 他 流 行 病 如 性 病 、 瘧 疾 , 及 罕 有 的 疾 病 如 睡 眠 症 等 的 威 脅 。
可 是 , 發 展 中 和 貧 困 國 家 不 能 提 供 高 水 平 的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 醫 藥 跨 國 企 業 的 寡 頭 壟 斷 加 強 , 控 制 新 醫 藥 技 術 牟 取 暴 利 ; 醫 藥 費 用 不 斷 上 升 , 大 部 分 老 百 姓 根 本 不 能 負 擔 。 因 此 , 有 些 國 家 容 許 本 國 的 醫 藥 公 司 生 產 仿 製 跨 國 企 業 的 藥 物 , 或 要 求 跨 國 醫 藥 企 業 提 供 廉 價 的 藥 物 或 專 利 轉 讓 以 解 民 困 。

建 議 人 大 應 該 反 思

世 貿 時 代 的 來 臨 , 進 一 步 壓 縮 這 些 治 標 不 治 本 的 方 法 。 從 世 貿 成 立 的 一 九 九 五 年 開 始 , 發 展 中 國 家 必 須 在 五 年 內 修 改 本 國 有 關 知 識 產 權 的 規 定 , 以 保 護 其 他 國 家 企 業 的 知 識 產 權 , 貧 困 國 家 必 須 在 十 年 內 完 成 法 律 的 修 改 。
南 非 政 府 的 醫 藥 條 例 便 是 在 這 樣 的 國 際 自 由 貿 易 協 議 的 壓 力 中 起 草 , 一 方 面 保 護 知 識 產 權 , 另 一 方 面 利 用 世 貿 協 議 允 許 發 展 中 國 家 的 豁 免 和 採 取 特 別 保 障 , 立 法 保 障 國 民 的 健 康 , 容 許 強 制 性 的 的 醫 藥 專 利 轉 讓 生 產 , 和 從 其 他 授 權 專 利 生 產 的 地 區 進 口 廉 價 藥 物 。
據 國 際 樂 施 會 的 報 告 指 出 , 如 南 非 從 泰 國 進 口 仿 製 醫 治 愛 滋 病 併 發 症 的 藥 物 , 治 療 一 千 人 的 開 支 可 從 三 千 五 百 萬 降 低 為 兩 百 萬 美 元 。 同 樣 , 假 如 其 他 發 展 中 國 家 和 貧 困 國 家 採 取 類 似 的 保 障 法 律 , 可 能 在 高 度 不 公 平 的 貿 易 制 度 中 , 留 一 點 喘 氣 空 間 。
假 如 跨 國 醫 藥 企 業 的 訴 訟 使 南 非 政 府 敗 訴 , 這 個 案 例 便 剝 奪 了 其 他 發 展 中 國 家 保 障 人 民 健 康 的 權 力 , 更 反 映 世 貿 協 議 允 許 發 展 中 國 家 對 知 識 產 權 的 豁 免 和 採 取 特 別 保 障 措 施 的 權 力 , 只 是 粉 飾 殘 酷 的 跨 國 資 本 漠 視 人 命 的 現 實 。
現 在 召 開 的 人 大 對 這 些 入 世 的 問 題 好 像 沒 有 甚 麼 關 注 , 只 是 關 心 如 何 修 改 法 律 讓 發 達 國 家 和 跨 國 企 業 滿 意 , 而 不 是 如 何 保 障 中 國 人 民 的 福 祉 , 減 低 這 些 世 貿 條 例 對 國 家 的 衝 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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