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時工作應付工資

公開大學商學院勞資關係課程主任
趙志光
日期:2000年7月14日
職工盟及民建聯等工會領袖,再次提出要求政府訂立最低工資,並同時提出規範「超時工作」,例如實行每日八小時工作制,或每周四十四小時上限等。筆者認為比以往只注重爭取最低工資,更為高明。筆者評述香港是否具備條件爭取最低工資,亦曾指出只訂立最低工資而缺乏規範「超時工作」之惡果!

爭取較佳生活質素
甚麼惡果?第一,不少銀行或服務業人員,被迫加長工作時間,或於非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上班,而沒有額外工資已是常規而非例外。最明顯例子是推銷信用卡及樓宇按揭。筆者擔心假如強制推行最低工資,公司為求彌補成本,除了裁員或減薪、或減少聘用員工以外,還要求原有員工再增加工時、超時工作,導致香港僱員生活質素更大幅下降!
筆者以為勞工團體不宜只顧為勞工爭取最低工資,亦應爭取較佳僱員生活質素,例如在職父母可爭取較多時間與子女一起相聚。值得注意的是絕大部分實施最低工資的國家,都兼行法例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因此公司不容易以增加「非時薪員工」(例如日薪或月薪員工)工作時間,抵銷因為最低工資引致的成本增加。
第二是本港勞工法例仍然給予僱主很大的自由或空間裁員或減薪。香港《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五十七章)雖有僱傭保障部分,但法例卻容許公司以「裁員」或其他「真正業務需要」作為正當理由裁員或減薪,以作「申辯」「不合理解僱」或「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僱員指控。
不少公司均可以經濟低迷、生意不理想,為「減薪」或「更改僱傭合約條款」之「藉口」,假如公司認為最低工資法例加重成本,很容易找藉口把即管稱職但表現「平平」、不值最低工資的員工解僱;或者公司可採取「拉上補下」政策,削減其他現行領取比「最低工資」薪金為高的員工之工資或福利,使公司工資支出大致不變!從僱員角度來看,則某些僱員之得,乃建基於另一些僱員之失,成為「零和遊戲」。
事實上,年多以來不少僱員遭公司於近乎「無預先通知」或「極短通知」情況下大幅減薪,有些甚至達兩至三成!假使員工拒絕接受,公司這種行為一般應可構成「習慣法」或「不成文法」中的所謂「推定性解僱」,或另稱「變相解僱」,即僱員可視為等同遭解除合約而選擇離職。於此香港經濟還只是開始復甦之際,員工如非三頭六臂、自信心爆棚,有誰願意輕言離職?因此公司很容易便將最低工資以「拉上補下」政策減少或維持原有工資或福利預算。
上述第一個「最低工資」之「惡」,如果配合「超時工作」的規管就可減少「殺傷力」!因為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之後,公司就不能輕易以增加「非時薪員工」(例如日薪或月薪員工)工作時間,來抵銷因為最低工資引致的成本增加。至於上述第二個「最低工資」之「惡」,則不能靠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解決。惟有希望港府另行修訂及完善有關法例。

立例規管超時工作
香港宜先行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爭取最低工資則有待本港經濟狀況、勞工法例諸如減薪裁員的各方面配合。反正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似乎不若最低工資議題充滿爭辯性。但筆者以為規管超時工作及超時工作應付工資,最終可達致減少勞工供應;規管超時工作應付工資亦可視為最低工資的有限度應用,只不過是用「百分比」(例如工半、雙工)而非以某絕對數值訂定最低工資。立例規管「超時工作」,還有另一好處,就是方便有必要增加收入人士(例如低收入人士)兼職,或多做份「第二份正職」以補助收入,如是則可能毋須奮力爭取訂立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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