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生素之使用:
預防性抗生素之使用及無併發症之骨盆腔發炎之抗生素使用,應依「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使用規範」之抗生素使用原則使用。注射藥品之使用時機,應以不能口服或口服仍不能期待有治療效果時,方得為之。
荷爾蒙之使用:
停經後荷爾蒙之使用得依醫師診斷使用於閉經、更年期症候群、骨質疏鬆症及心臟血管等疾病治療。經皮吸收之女性荷爾蒙藥品限不能口服本品患者使用,申報費用時應具體說明不能口服之理由。
維他命之使用:
應以有積極治療者為限。
止血劑及酵素腫劑:
應慎重選擇使用。應不必使用止血劑。
安胎藥之使用原則:
Tocolytics、包括β-mimetics等,應視產婦病情需要給藥,在妊娠滿三十
七週前使用,且通常不應使用於十六週前及三十七週後。
中央健康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