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四三六五九六號公告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字第四六○五一○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五八二四二七號公告修正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七三一七七八號公告修正
一、經衛生署醫院評鑑為地區綜合醫院或地區專科醫院以上之醫院,或經衛生署專案評估認與前述資格相當之醫院。
二、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聘有專任放射線專科醫師或聘有曾在國內外經本署認可之醫院接受放射線專科訓練三年以上之專任醫師。
(二)由聘有符合本申購標準二之(一)資格之專任放射線科醫師三位以上之醫院支援,並經申請醫院擬具支援計畫徵得支援醫院同意且經本署核准者。
(三)由聘有符合本申購標準二之(一)資格之專任放射線科醫師之醫院支援,並經申請醫院擬具支援計畫徵得支援醫院同意且經本署核准者。
三、聘有醫用放射線技術師經考試及格並在教學醫院從事放射線技術二年以上之專任技術員二人。
四、醫院應備有X光機三○○MA以上。
五、依本申購標準二之(二)規定之支援醫院以每三位放射科醫師支援一家醫院為限;依本申購標準二之(三)規定之支援醫院以每位醫師支援一家醫院為限。
六、申請擔任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之負責使用醫師自本署核准日起至是項設備之設備執照核發後兩年內,不得為其他醫院申購電腦斷層攝影掃描儀,並應於向本署申請購置是項設備時填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