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

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核子醫學設備申購標準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四九九七三○號公告

一、負責使用醫師應具有行政院衛生署、原子能委員會核發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操作執照。

二、應聘有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同位素組)及輻射防護專業人員各一人。

三、準三級教學醫院以上可設立核子醫學部門;其他醫院診所可購置單項核子醫學設備。

四、設立核子醫學部門應備有閃爍攝影機(Scintillation Camera)、游離輻射偵測器(Survey Meter)、人員劑量計(Personnel Dosimeter)、劑量校準器( Calibrator)、及#型閃爍計數器(Well

Scintillation Counter)等基本設備。

五、已核准設立核子醫學部門之醫院如須購置正子斷層造影設備(Positron tomograpby)及醫用迴旋加速器(Cyclotron )時須聘有核子物理、放射化學及電腦工程等專業人員並經本署專案核准後始得購置。

六、其他經本署指定之特殊核子醫學設備,亦須經本署專案核准後始得購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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