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中心標準三

醫學中心標準三

  1. 整體設施
  2. 一、服務範圍應能提供全天綜合急診服務,至少包括內、外、兒科。

    二、處理能力應能處理心肺急症、心臟疾病、頭部外傷、嚴重創傷、嚴重燒傷、脊椎挫傷、高危險新生兒、精神科疾病、食道異常、蛇毒、其他中毒等。

  3. 組織及管理
  4. 一、急診處組織型態應為獨立部門,有固定編制,由醫師負責。

    二、工作人員職責及工作說明應訂定工作人員職責及工作。

    三、代理制度主任、醫師、護理人員、醫事檢驗人員、醫用放射線人員、藥劑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等不能服勤時應有代理制度。

    四、工作計畫與業務檢討改進1.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2.應訂有研究改進業務獎勵辦法或措施。3.應定期舉行醫療會議至少每週一次,行政會議至少每月一次。4.每次會議均應作成記錄。

    五、書面規章應視醫院本身情況,訂定各項有關急診規章。說明:書面規章內容參考附表一。

  5. 人員及訓練
  1. 醫師
  2. 1.派駐急診處醫師至少應接受「基本救命術」及高級心臟救命術訓練。2.每天廿四小時內、外、小兒科至少各有一名專科醫師或資深住院醫師值班。3.每天廿四小時婦產、眼、耳鼻喉科至少各有一名專科醫師或資深住院醫院待班。說明:高級救命術應包括: 1.傷病檢視。 2.高級心肺復甦術及使用輔助呼吸道。 3.止血、固定、包紮。 4.傷患姿勢選定及體溫維持。 5.現場救出及傷患搬運。 6.送醫照護。上列「急救護理訓練」應包含基本救命術。

  3. 護理人員
  4. 1.至少應於派駐急診處後施以急救護理訓練。2.觀察室每床○.五名;診療室每十二人次一名。

  5. 急診處非醫護人員之急救訓練

1.應均能辨識、解釋記錄各種病徵,特別是必須立即告知醫師的病徵。2.應均會基本心肺復甦術。說明:急診處非醫護人員包括掛號人員,運送傷患之人員、藥劑人員、       醫事檢驗人員、醫用放射線人員、社會工作人員等。

  1. 設備與器材

一、設備應備有下列廿八項設備與器材: 1.止血帶。 2.注射液和注射器組。 3.輸血器具。 4.心電圖等心臟檢查設備。 5.心臟去顫器。 6.心節律器。 7.抽痰設備。 8.氣管切開包。 9.氣管插管。 10.人工呼吸機。 11.氧氣。 12.喉鏡。 13.胃鏡。 14.胃管。 15.導尿管。 16.血管切開包。 17.心電圖及血壓監視設備。 18.小手術器械。 19.開胸包(包括可切開胸骨之電鋸)。 20.肋膜及心包膜引流包。 21.夾板。 22.抗蛇毒血清。 23.急診產科包及嬰兒保溫箱。 24.約束帶。 25.腰椎穿刺包。 26.輔助呼吸道(鼻管、普通面罩、再呼吸面罩及非再呼吸面罩)。說明:非再呼吸面罩指呼出去之氣體不會再被吸入之面罩。 27.張嘴器(弓)。 28.壓舌銅板(片)。

二、數量上列設備與器材應隨時保持足夠數量。

三、定期查驗應每週查驗

四、救護車1.應用於緊急傷病患送醫或轉院。2.得設置一般型或加護型救護車。3.應至少由救護人員兩名隨車,並視需要由受過急救訓練之醫護人員      隨車出勤。

五、聯絡通訊設備1.應與衛生、警察(消防)機關有直通電話。2.應有一般電話、院內對講機、呼叫系統、無線電呼叫器。

六、入口處設備應備有推床及輪椅供病患使用。

伍、環境與安全

一、建築設計應具備下列各項:(1)醫院旁主要道路標示急診處位置。(2)急診標示牌夜間有燈光照明,或使用反光材料。(3)急診處使用單獨專用出入口。(4)汽車可直達急診處門口。(5)急診處前,路面或坡道平坦,推床可平穩進出。(6)急診處門前有遮雨篷。(7)急診處各出入口及通道均隨時保時暢通,未置放物品阻塞道路。(8)有足夠的診察空間。(9)醫護人員於護理站可目視到每一位暫留病人。(10)診察室有隔牆或布簾與其他區域分開,保護病人隱私。(11)病人候診、診察、檢驗、手術、暫留觀察、辦理手續、家屬等候、醫護人員工作、休息區域應有適當安排,動線合宜,不相互夾雜干擾。(12)應有下列單獨空間或區域: 1.推床、擔架、輪椅存放處。 2.諮詢室。 3.候診室。  4.診察室。  5.外科治療室(小手術室)。 6.護理站。 7.衛材、藥品物料室。 8.暫留或觀察室。 9.醫護人員休息室。 10.掛號、繳費等行政手續櫃台。 11.家屬等候室。(13)下列設施應靠近急診處:  1.石膏室。 2.血庫。 3.X光室。 4.檢驗室。 5.藥局。 6.胃鏡室及超音波室。 7.傷口清洗室。 8.洗胃室。 9.牙科診療室。 10.耳鼻喉科診療室。 11.眼科診療室。 12.婦產科診療室。 13.精神科診療室。(14)應有下列公共設施: 1.汽、機車停放處。 2.公用電話。 3.公共廁所。 4.飲用水供應。(15)應有良好空調或通風設施,以保持急診處空氣清潔,溫度適宜。

二、安全全天候應有駐警。

陸、病人照護

一、檢傷分類病人到診時應由醫護人員先做檢傷分類。

二、看診次序有一個以上病人待診時,應由醫護人員決定看診次序。

三、辨識手環應於暫留觀察病人手腕上戴以標有姓名、藥物過敏等資料之辦識手環。

四、候診時間病人到急診處候診時間應依檢傷分類結果而定:1.第一級:病況危急,如不立即處理將危及生命者,應在兩分鐘內處          理。說明:第一級如心跳、呼吸停止、心因性胸痛、嚴重心律不整、呼吸窘迫、出血失控、昏迷或抽搐、藥物中毒引起意識改變、         成人心搏率少於五十或大於一五○,收縮壓小於八十毫米水銀柱、嚴重外傷等。2.第二級:符合急診條件,雖不會立即危及生命,但病人相當痛苦,或生命徵象異常,應在十分鐘內處理。說明:第二級如劇吐、急性腹痛、暈眩、攻擊性精神病、胸痛且有         心臟病史者、疑有骨折者、開放性傷口等。 * 急診條件係指需看急診者(Yes-Emergency):不管情形嚴不嚴重,需要立即就醫者,或是患者的問題,立即需要醫療協助者。3.第三級:符合急診條件,但不屬於第二級者,應在三十分鐘內處理。說明:第三級如解黑便、吐血、咳血、抽搐暫停、腦中風、服藥過量但意識清醒者。4.第四級:不符合急診條件,應可延後處理或勸說去看門診。說明:第四級如感冒、中風後遺症、生命徵象正常之慢性病人等。 * 需看門診者(Yes-Off-ice)在廿四小時內就醫,如發燒、          扭傷等。

五、會診應訂有各專科醫師會診聯絡名單,經通知會診後,醫師可在三十分鐘內趕到。

六、轉診1.應訂有書面轉診辦法。2.應依照病人病情及意願處理,但在其病情穩定後才予轉診。3.轉診時應先與對方醫院連絡好。4.轉診時應自動將病人有關之書面資料摘要一起轉送。

七、急診手術1.急診處設有手術室,能做簡單手術。2.各項急診手術能全天候在院內施行。3.急診手術科別如附表二。

八、急診用血設有血庫,廿四小時供血。

九、急診檢驗1.應由醫院檢驗室廿四小時提供服務。2.檢驗項目應包括: 1.血、尿、糞常規檢查。 2.體液分析。 3.動脈氣體分析。 4.胃抽洗液pH測定。 5.血液凝集試驗。 6.血清和尿液滲透。 7.微生物檢查。 8.生化檢查(電解質、 、BUN 等)。

十、急診X光攝影應由醫院X光室廿四小時提供服務。

十一、急診藥事應由醫院藥局廿四小時供藥。

十二、急診病歷1.急診病歷應有專用格式,且并入一般病歷保存。2.急診檢驗X光、心電圖等檢查結果應均記錄於病歷內。3.應能在十分鐘內調閱急診病患之病歷。4.醫師應在病人離開急診處之前完成有關記載。

十三、急診登錄簿或日誌1.記載項目應包括下列十項: 1.到達日期。 2.到達時間。 3.病歷號碼。 4.科別。 5.姓名。 6.性別。 7.年齡。 8.離去方式(住院、轉院、出院)。 9.離去時間。 10.到達急診處時是否已死亡。2.應保存三年以上。

十四、診療手續協助1.除櫃台諮詢人員外,應有專人指導掛號、就診、解答或處理病人       詢問之服務。   2.應簡化掛號、繳費等手續並適當安排場所,使病人不必往返奔波。

十五、衛教急診處應免費提供衛教資料給病人及其家屬。

十六、傷病陳報應將法定及報告傳染病、犯罪傷害及其他應報告事項通報有關機關。

十七、社會工作上班時間應常設社工人員至少一名。

柒、品質保證

  1. 急診品質審查會議1.部門內品質審查會議每月一次。2.全院性品質審查會議每三個月一次。
  2. 按既定計畫施行對服務品質之監督、評估、及對病人照護的適當性訂有完整計畫,並依照實施。
  3. 器械無菌處理器械均應經妥善消毒或滅菌處理後才行使用。
  4. 病理檢查除作為法律證物外,所有檢體應均做病理檢查。
  5. 定期審查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1.罹病及死亡病例討論。2.病例抽查。

六、病人意見調查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捌、訓練、進修與研究發展

一、緊急應變計畫與訓練1.應設立院內急救小組。2.應訂有院內緊急應變計畫及大量傷患處置計畫,並定期演習。3.應配合地區大量傷患處置計畫,並接受指揮。

二、職前訓練對新到急診處人員,依書面規章,施以職前訓練,使了解急診作業有關    規定及注意事項。

三、在職訓練訂有在職訓練計畫,講授急救醫療新知,促使醫護人員熟練急救技術。

四、急救訓練對院內所有人員提供急救常識講習及訓練。

五、活動記錄各項訓練活動均作記錄。

六、協助推動緊急醫療救護工作1.參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工作。2.施行急救技術人員訓練。3.擔任急救責任醫院(或基地醫院)。

 

* 附表一書面規章應視醫院本身情況,訂定各項有關急診規章。1.急診醫療範圍。2.標準化之醫囑填寫方式。3.病人資料之保密。4.急診病歷,包括治療同意之處理。5.24小時內記帳辦法。6.特殊身分病人處理辦理。7.病人轉院和出院。8.感染控制方法。9.破傷風預防及處理。10.給藥規定。11.病人安全事項。12.交通及門禁管制。13.大量傷患處置措施。14.急診設備失效時之處理。15.急診器材、藥品之存放及請領。16.向警方或衛生當局報告特定資料及物品程序。  17.新聞發布有關事宜。18.病人財物保管。19.需再回急診處診療之狀況說明。20.轉診醫院間之財物交換制度。21.到急診處即死亡之病人的處理。22.疑似強暴或性騷擾案例之處理。23.疑似兒童虐待案例之處理。24.小兒科急診處理。25.受到輻射線污染病人之處理。26.吸食藥物病人之處理。27.酗酒病人處理。28.有感情困擾病人之處理。29.意識不清病人之處理。30.失去知覺的病人之意外事件預防及處理。31.精神病人之處理。32.犯罪病人之處理。33.無人陪伴或路倒病人之處理。34.貧困病人處理。35.燒傷病人處理。36.手傷病人處理。37.頭部外傷病人處理。38.骨折病人處理。39.多部位受傷病人處理。40.中毒病人處理。41.被動物咬傷病人處理。42.槍傷及戳傷病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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