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中心標準

醫學中心標準

 

  1. 設施
  2. 一、總樓地板面積: 平均每床應有五十平方公尺。說明:1.以一般病床數計。 2.不含醫院宿舍及車庫面積。

    二、病房設施: 1.病房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2.病室中如設單人床者,則每病床所占病房最小面積為九.三平方公尺。3.病室中每張床必須設有可調整病床高低之槓桿。

    三、安全設備及一般設備。應具機電、安全、消防、供水、緊急供電設備與污水及廢棄物處理設備,並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說明:1.一般設施及廢棄物之處理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 2.消防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具有自動關閉、火警通知等設備的甲種防火門。  (2)隔間牆、走道牆壁、地板及天花板均應採防火建材。 (3)消防演習每年至少應舉行一次。 (4)消防系統(包括火災警報系統、自動灑水系統及甲種防火門、易燃區域貯油區應採二氧化碳或化學滅火系統)每四個月至少應測試檢查一次,並做有紀錄。 (5)滅火器應每月檢查一次,每年維護一次,並有紀錄。 (6)火警系統於火災發生時,可以自動通知院內值勤單位。 3.安全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外,並符合下列規定: (1)醫學中心應有電技機師及機械技師,其他類別醫院則應有專任合格的電工人員(甲等電匠)。 4.緊急供電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緊急發電機每週至少開機檢查一次,並在滿載供電時運轉至少三十分鐘,並有紀錄。 (2)緊急供電必須在正常供電中斷十秒鐘內供電。 5.供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水量供應充足及水質清潔。 (2)採水化驗工作每個月至少一次,並有紀錄。 (3)飲水機之濾網應每週清洗一次,每三月更換一次。 6.污水處理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7.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廢棄物應依規定分類收集。 (2)感染性廢棄物應清楚標示。    (3)廢棄之針筒、針頭等注射器應先粉碎。

  3. 人員
  4. 一、醫師總數1.專任主治醫師人數(包括主任在內)每八床應有一名。2.科主任均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專任主治醫師至少四分之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說明:1.應辦理執業登記。 2.以實際登記之總病床數計(含一般病床及特殊病床,惟嬰兒床以三分之一折算。) 3.主治醫師應完成住院醫師訓練。 4.麻醉科醫師、放射科醫師、核醫科醫師、病理科醫師、復健科醫師、精神科醫師併於醫師總數列計。 (一)麻醉科醫師一年麻醉病例次每一、五○○次至少有一名麻醉專科醫師。 (二)放射科醫師放射線科專任專科醫師每一五○床一名,人數不得少於四名。 (三)核醫科醫師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每五○○床應有一名。 (四)病理科醫師至少應具專任之病理專科醫師三人。說明:病理科醫師包括臨床病理及解剖病理專科醫師。 (五)復健科醫師復健科專科醫師,每五○○床至少專任一名,不得少於二名。 (六)精神科醫師精神科專科醫師至少五名。

    二、護理人員1.應有專任護理人員每二床至少一名。2.下列單位人員另計:(1)加護病房每床二.五名。 (2)手術室:每班每台二.五名。 (3)手術恢復室:每班每床○.五名。 (4)產房及待產室:每床二名。 (5)嬰兒室:每床○.四名。 (6)急診室:觀察室每床○.五名;診療室每十二人次一名。 (7)門診:每班每診療室○.五名。 (8)血液透析室:每四人次一名。3.行政、教學、研究及其他護理人員(如院內感染控制、公衛、供應中心等護理人員)另計,應占總人數百分之六。4.應有受過感染控制訓練之專任護理人員,每三○○床應設一名。說明:1.護理人員包括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士,並應辦理執業登記;護佐、服務員、書記等不列計。 2.床數指一般病床,並依實際登記病床數計。 3.第2項依實際使用單位數計。

    三、藥事人員1.每四○床至少一名。2.每六○張門診處方至少一名。3.特殊藥品處方每二○張至少一名。4.藥事人員總數至少四分之三為藥師。說明:1.藥事人員包括領有藥師及藥劑生執照者,不計其職稱,惟應工作於藥劑(科)部門且辦理執業登記有案者。 2.床數指實際登記之一般病床數。門診處方數指每日平均處方數。 3.如採單一劑量每四○床至少一名,不及四○床者以四○床計。 4.特殊藥品係指全靜脈營養輸注液、化學治療藥品,含放射性物質藥品等。 5.床數超過一○○床以上之地區醫院,其藥事人員總數至少四分之三為藥師。 6.實施藥物資訊中心及實施病患用藥指導、藥物使用評估、藥物治療濃度監測及藥物動力學服務者,應分別設置專職人員或酌量增加人力以應業務需要。

    四、醫事檢驗人員專任醫事檢驗師每二○床至少一名說明:1.醫事檢驗人員包括醫事檢驗師及醫事檢驗生,並應辦理執業登記。 2.床數指實際登記之一般病床數。

    五、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1.領有放射線設備操作執照之技術人員每三○床至少一名。2.應有輻射防護專業人員。說明:1.醫用放射線技術人員包括醫用放射線技術師及醫用放射技術士。 2.床數指實際登記之一般病床數。

    六、核子醫學科人員1.工程師至少一名。2.保健物理師(放射安全師)至少一名。3.核醫藥師至少一名。4.核醫技術人員每一○○床至少一名。

    七、復健技術人員1.每一○○床至少應有物理治療人員一名。2.每三○○床至少應有職能治療人員一名。3.每五○○床至少應有聽力語言治療人員一名。 說明:1.床數指實際登記之一般病床數。 2.物理治療人員指大專及高職以上復健醫學或物理治療相關科系組畢業者。 3.職能治療人員指大專及高職以上復健醫學或職能治療相關科系組畢業者,或高中、職以上學歷經適當訓練者。精神科部門之職能治療人員不列計名額。 4.聽力語言治療人員指大專相關科系(包括護理系、心理系、衛生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復健系。)畢業,並經醫學中心聽力語言治療部門在職訓練半年以上。耳鼻喉科之聽力語言治療人員不列計名額。

    八、精神科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臨床社會工作人員及醫學中心標準職能治療人員至少各有二名。

    九、社會工作人員說明:一○○床以上之醫院應有社工人員負責社會服務工作。

    十、營養人員1.營養人員每一○○床應有一名;另至少有三名負責膳食供應。2.營養人員中至少五分之一具營養師資格。說明:1.地區醫院如有供應治療飲食時,必須有營養人員負責。 2.一○○床以上之地區醫院,每一○○床應有營養人員一名。 3.營養人員包括營養師及大專以上營養、食品、家政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十一、病歷管理人員每一○○床應有病歷管理專業人員一名。說明:1.地區醫院一○○床以上者,應有專業人員負責病歷管理。 2.病歷管理專業人員係指具大專醫務管理、圖書管理、公共衛生、護理、英文等科系學歷並經病歷管理訓練取有證明者。

  5. 醫療業務及設備
  1. 醫療業務應符合醫療法規定。
  2. 、一般病床數 五○○床以上。說明:必須與衛生局登記一般病床數相符。
  3. 診療科別至少應能提供家庭醫學、內、外、婦產、兒、骨、神經外、泌尿、耳鼻喉、眼、皮膚、神經、精神、復健、麻醉、放射線、病理、核醫、牙、等十九科之診療服務。
  4. 急診業務應符合醫院急診部門評鑑標準中醫學中心之標準。說明:醫院急診部門評鑑標準參考附件一。
  5. 手術及麻醉作業1.手術室之標準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2.應有執行各項大手術( Major operation)之能力。說明:各類別醫院執行手術之能力,參考附件二。
  6. 產房1.產房之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2.應具胎兒監視器。
  7. 嬰兒室1.嬰兒室之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2.設更衣室及洗手台。3.應具隔離之早產兒室。4.應具新生兒加護病房。說明:1.尚未全面實施母嬰同室(Rooming-in)者,應設餵奶室。 2.備有嬰兒室日誌及工作手冊。
  8. 加護病1.加護病房之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綜合醫院之規定。2.加護病床至少占一般病床數百分之六。3.應有專責主治醫師負責加護病房業務。4.應有資深住院醫師廿四小時值班。5.應有照顧心臟、呼吸、腦血管疾病、神經外科病患之能力及必要之設備。6.應具獨立之內、外、小兒科加護病房。
  9. 藥事作業1.藥局之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綜合醫院之規定。2.藥局作業應訂定工作說明、作業程序並保留作業紀錄。3.應負責藥品處方之稽核及調劑。 4.應明確標示交付病人藥品之名稱與數量。5.應負責藥品資訊之蒐集及提供。6.應訂定藥品規格標準;並負責藥品之購置、驗收、儲備、保管與供應。7.有關藥品進出庫、使用量應有詳細帳目以供稽核。8.應實施單一劑量調配制度及提供其他臨床藥學服務五項以上。說明:臨床藥學服務係指臨床藥師在病房從事各項服務、全靜脈營養輸注液、癌症治療藥品、單一劑量調配制度、藥物資訊中心、病患用藥指導、藥物使用評估、藥物動力學服務(藥物治療濃度監測)。
  10. 檢驗作業 1.應具獨立之檢驗作業部門。2.應具臨床鏡檢、生化、血液、血清、免疫、細菌、黴菌、寄生蟲、病毒檢查、與臨床生理檢查之能力及必要設備。說明:血液交叉試驗應採用試管法。3.應有執行各種指定檢驗項目之能力。4.應有研究發展及評估新檢驗方法之能力。說明:醫學中心之檢驗部門內得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並聘請相關人員。
  11. 輸血作業 1.應有具備血庫專業知識之醫師負責。2.工作場所寬敞並有空調設備。3.應有採血、儲血及供血之設備。4.應有執行供血者血液檢驗、輸血前配合試驗及免疫血液學檢驗之能力。 5.應有研究發展之能力。
  12. 放射線診療作業1.應具獨立之放射線診斷部門。2.放射線診斷設備應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綜合醫院之規定。3.應具電腦斷層攝影設備、血管攝影設備及超音波設備。4.應有專門之控濕空間存放檔案,並由專人以合理之管理方式保管。
  13. 病理作業 1.應具獨立之病理部門。2.應具一般組織切片及細胞診斷之能力與設備。3.應具冷凍切片之能力與設備。4.具病理解剖之能力與設備。5.應具特殊病理免疫螢光及免疫組織化學染色之能力與設備。6.應具電子顯微鏡超顯微結構檢查之能力與設備。7.病理解剖比例在5%以上。
  14. 健醫療作業1.應具獨立復健科門診、病房及研究室。2.應有電療室、水療室、運動治療室、兒童物理治療室。3.應有功能訓練室、日常生活訓練室、兒童職能治療室。4.視業務需要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義肢裝具之服務。
  15. 精神科1.應設獨立之精神科部門。2.至少應設置25床以上之急性病床。3.應提供門診、急診、全日住院、日間或夜間住院。4.應與精神科專科醫院或相關團體建教合作,提供社區復健及居家治療服務。
  16. 核子醫學 1.應具獨立之核醫部門。2.應具有下列設備: 1.伽瑪閃爍攝影機。 2.骨密度測定儀。 3.器官攝取測定儀。 4.核醫專用電腦。 5.伽瑪計數儀。 6.貝他計數儀。 7.低溫超高速離心機。 8.劑量計數儀。 9.輻射偵測器。3.應符合原子能法有關規定。說明:設置核子醫學設備者應符合原子能法有關規定。
  17. 牙科1.應具獨立之牙科部門,以從事診斷、治療、教學及研究工作。2.應能提供完整臨床牙科醫療:包括補綴、根管治療贗復、牙週病治療口腔外科、矯正、兒童牙科等服務。3.應有專屬病床。
  18. 特殊醫療服務應能提供下列特殊醫療服務:連續性腹膜透析、化學治療、放射治療、燒燙傷治療、放射免疫分析檢查、同位素活體及造影檢查、內用放射性同位素治療、心導管檢查、腦血管造影、腹部血管造影、介入性血管檢查及治療術及顯微手術等。
  19. 醫務社會服務工作1.應具獨立社工部門。2.應有專業人員負責。3.應能提供下列服務: (1).病人輔導(個案、團體工作)。 (2).各項社會福利服務之諮詢。 (3).社會資源之轉介運用。 (4).參與醫療團隊計劃作業。4.應有專人負責教學、研究督導工作 。5.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百分之二以上訂定辦法,辦理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說明:1.部門獨立性應包括不兼負社工專業以外之行政業務,如病歷管理。 2.專業人員指具社工學位者,主管、督導至少具社工學士及三年以上醫務社工經驗。 3.個案工作含病人及家庭功能評估及處置;團體工作含諮詢治療、衛教及自助團體等。4.應有工作報表、紀錄及工作手冊。
  20. 營養部門1.應有獨立之營養部門,並分為臨床及膳食供應兩組。2.廚房各作業區之動線流暢並標示明顯。3.應有營養師核定之標準食譜、循環菜單及飲食設計。4.應有住院、門診病患營養諮詢、飲食指導門診及團體營養教育。說明:1.地區醫院如有供應治療飲食時,必須有營養人員負責。應有營養室工作手冊。 2.廚房作業區標示包括:食品驗收區、清洗區、準備區、烹煮區、配膳區、貯存區等;應有消防安全裝置;並應有殺菌、洗滌餐具之機械設備。 4.第3項標準包含下列二項: (1)應有完整的各種飲食營養成份分析,並合乎「每日營養素建議攝取量」。(2)應有飲食手冊及各種飲食指導之單張、工具。    5.第4項標準包含左列三項:(1)新病人於入院48小時內給予營養狀評估,並以SOAP方式記錄於病歷中。(2)參與營養治療小組工作,並有定期會議、個案討論及檢討。 (3)應有各種疾病或工作項目評價準則並定期評估記錄及改進。
  21. 部門1.應具獨立之病歷部門。2.應建立病歷檔案管理及調閱制度。3.病歷閱覽室位置適當並備有未完成病歷之放置格架。4.應有手術索引、疾病索引、病人索引。5.病歷室應具防水、防火、通風設備。說明:病歷檔案管理及調閱制度至少應包含: 1.病歷應集中病歷室保管,且病歷歸檔時,每一病人應有一獨立的病歷夾及病歷號碼。 2.每份病歷應至少有病歷首頁、診療記錄單、黏貼單及封底等單張,且按規定秩序排列整齊,並裝訂穩固使不脫落。3.病歷首頁上應列有醫院名稱、病歷號碼、病患姓名、血型及藥物過敏註記等資料,初診記錄應列有患者基本資料(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住址、電話號碼、職業、身高、體重、血型、血壓)既往症、主訴、現症、診斷處置、處方等資料。 4.病歷調離檔案時,檔案夾內應放入病歷調閱單,以利追蹤管理。 5.病歷傳送應作出入庫點收及時效之控制。
  22. 社區衛生服務1.應有專責單位辦理轉診業務。2.應有專人負責訂定住院病人之出院計畫。3.應提供衛教及繼續性居家照護或轉介相關單位。說明:1.對轉診病人做適當處置。 2.與其他醫療機構建立良好轉診關係。 3.應有轉診紀錄及統計。 4.第2.3項應有工作手冊及工作紀錄。
  23. 其它業務1.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百分之五以上,訂定辦法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2.應對在職員工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

 

  1. 品質保證
  2. 一、醫療品質審查1.應有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定期開會並記錄;決議事項均照會相關單位協助執行。2.應有專任人員協調全院品管計畫之推動執行,收集各部門有關品管之資料,定期製作報告。五○○床應設一名。3.應制訂醫院醫療品管計畫,定期審查檢驗、住院、用藥、手術及病歷等項目。4.應有檢討不必要住院及手術(包括剖腹產手術)之紀錄及改進措施。5.剖腹產百分比不高於百分之二十。6.手術切除的標本均應有病理檢驗報告。說明:1.專任品管人員應由大學以上醫學相關科系畢業者擔任為限。 2.未滿五○○床者,應至少有一名專任品管人員。

    二、感染控制1.應有感染控制委員會,至少每二個月定期開會並記錄;決議事項均照會相關單位協助執行。2.應有專任具感染症或感染管制專長之醫師負責感染控制工作。3.應有專任感染控制醫事檢驗師。4.應制訂醫院感染控制之書面計畫。5.應有院內感染監測月報表。6.應有院內感染控制手冊並執行之。7.應有院內感染流行事件調查報告。8.應依規定向衛生單位報告法定及報告傳染病。9.應定期辦理院內感染控制訓練。說明:1.感染控制委員會之主席應具備下列條件:(1)醫師。 (2)院長、副院長或感染科主任。 (3)傳染病學、微生物學或流行病學等學識。 2.醫院自行訂定院內感染診斷標準。對住院病患應建立有效之監視系統。 3.每個月提出院內感染調查結果報告。內容包括:(1)院內感染病例總數。 (2)院內感染發生率。 (3)院內感染病房分布。 (4)院內感染科別分布。 (5)院內感染部位分布。 (6)院內感染菌種分布。 (7)院內感染之控制及效果。

    三、藥事作業品質1.應有藥事委員會,並定期開會與記錄。   2.引進新藥之規定合理並切實執行。3.每年應依衛生署指定項目執行藥物使用評估。4.至少各指定一名具有專長藥事人員負責下列業務: 1.藥品之驗收、儲備、保管與供應。 2.藥品諮詢服務。 3.藥品規格標準之訂定及購置。 4.臨床藥學工作之實施與研究。5.應用藥品使用趨勢分析統計及檢討措施。6.應具醫院藥品處方集。

    四、護理服務品質1.護理行政應符合下列標準: 1.護理作業有健全組織工作目標及獨立之功能。 2.訂有年度工作計畫及有效執行。 3.訂有合理之護理人事管理制度。2.護理服務及品管之效能應符合下列規定: 1.護理單位訂有各科護理常規及工作手冊,據以執行日常業務。 2.各科均有護理評估及計畫並設有特殊護理紀錄單。 3.確實執行醫囑及病患護理,並有紀錄。 4.各項護理指導均列入病人之護理計畫中,並有執行紀錄。 5.晚、夜班設有總負責人,督導各單位晚、夜班護理工作並有交班 報告。 6.護理醫療用品充分供應,並有汰舊更新計畫及專人維護。 7.有護理品管制度並定期進行稽核與改進。

    五、檢驗作業品質管制1.應有各類檢驗、檢查報告,並備有檢驗紀錄簿及儀器維修紀錄。2.臨床鏡檢、生化、血液、血清、免疫、細菌、黴菌、寄生蟲、病毒檢查、細胞診斷及臨床生理檢查應訂有作業手冊,並每年修訂。3.應有檢驗室內之品質管制措施及紀錄。4.應參加檢驗室間之品質管制並有紀錄。

    六、輸血作業品質管制1.應有輸血委員會,並有定期會議紀錄。2.儀器及試藥應做定期品質管制措施並應有儀器維修紀錄。3.應有輸血前檢驗、供血者檢驗及輸血反應紀錄。4.醫事檢驗人員應參加在職教育並備有紀錄。5.應參加輸血檢驗精確度調查,並訂有作業手冊,每年修訂。

    七、病理作業品質管制1.應有病理標本診斷諮詢中心,定期召開研討會,並備有紀錄。2.不定期抽查各病理實驗室切片標本鑑定其品質並作諮詢服務。3.應有病理檢查之工作手冊,並每年修訂。4.應有所有檢查報告,並備有紀錄。

    八、放射線診療品質管制1.應有輻射線防護措施與定期檢查及放射線設備保養並備紀錄。2.放射線診療應有報告並備有紀錄簿。3.應有教學片檔案。

    九、核子醫學品質管制1.應有輻射安全委員會。2.應訂工作手冊。3.所有放射性物質、試劑與核種之準備、貯存及使用均訂有適當的標準,並定期執行放射線防護檢查。4.各種試劑必須標示其劑量種類及製造日期,並保有紀錄。5.放射性物質的運送、使用及廢棄物和廢水的處理,均符合原子能委員會之規定。6.應有工作人員安全措施。

    十、病歷管理1.應有病歷委員會,定期開會並記錄;決議事項均照會相關單位協助執行。2.應具有病歷審查之功能。3.應有病歷完整性之審查表格,並進行普查。4.應辦理醫療業務統計。5.病歷委員會定期抽閱病歷,審查病歷內容並備有紀錄。

  3. 指定項目品質評估
  4. 一、住院 二、診斷三、處置四、用藥五、手術六、病歷寫作經評估符合水準。

  5. 教學訓練

一、教學師資二、教學訓練與研究設備三、教學訓練活動四、與其他醫院(醫學院)交流合作情形五、研究情形及論文發表 六、教學進修研究經費須符合教學醫院醫學中心評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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